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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84 毫秒
1.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贷代公司既是货物运输的代理人,又是无船的承运人。这就使得人们对于它作为两个不同主体该承担相应责任的范围模糊不清。进而对他们以不同角色签订的提单,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也很难定夺。由此看来,贷代公司在进行货代提单时一定要明确自己的角度。因此,本文就对贷代提单及其存在的问题,应采取怎样的对策进行了简单概述。  相似文献   

2.
随着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发展,国际货代公司开始签发自己的货代提单,与托运人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同时,它又寻找实际承运人来承运货物,自己作为托运人,由船东向自己签发船东提单。  相似文献   

3.
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这是由它的性质所决定的。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控制了提单,谁就拥有了该批货物的所有权。然而,在国际贸易中,提单的使用也带来种种风险。本文对提单的风险作一分析,并提出了防范措施。一、海运提单的主要风险(一)倒签和预借提单。已装船提单应在货物全部已装上船后签发,签发的日期必须是真实的,因为提单的签发日期即视作装运日期。如果提单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签发日期却早于实际装船日期,便构成倒签提单。如果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  相似文献   

4.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承运人欲对表面状况不良的装运货物签发不清洁提单,一般情况下,由于银行不接受不清洁提单,托运人不能凭此结汇,因而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Letter of Indemnity),让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并保证赔偿承运人团签发清洁提单而遭受的损失.对于这种保函在法律上是否有效,是货方和承运人都极为关心的一个问题.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承运人没有按照货物的实际情况签发提单,违背了民事活动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往往构成与托运人串通,对善意收货人进行欺诈,因而这种保函在法律上无效,承运人因向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赔偿而遭受的损失不能向托运人追偿.英美国家大都持这一观点.  相似文献   

5.
在分析进出口代理的共同风险点之前,首先要弄清楚进出口代理业务形成的动因:有些公司没有进出口权,需要找一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和办理进出口手续;有些公司虽然有进出口经营权,但没有国外客户;经营单位没有进出口某种产品的资格或进口许可证;委托单位没有足够资金,也没有银行授信额度,想通过外贸公司代理解决融资难问题;委托单位缺少外贸经营人才,不懂国际贸易做法与规则;外贸代理公司因直接经营业务量少,认为代理业务风险小,想通过外贸人才优势和资金优势开展代理业务。以下3个案例就是基于这些动因。  相似文献   

6.
承运人身份识别问题在海上货物运输中一直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当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灭失时,货物索赔方必须首先确定谁将对此海上货物运输负责,亦即确定谁是承运人。此外,承运人识别不仅可有实体法上的意义,还往往同时因为程序上的原因更显得重要。通常,确定承运人最基本的原则是:履行运输义务的责任方即籽在动人。但是,定期租船合同下运输义务由船舶所有人和承运人分担,这样,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都有可能被视为承运人。理论上,提单由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发就如同船舶所有人签发,但是,在定期租船合同下,提单既可能代表船长签发又可代表承租人签发。而且,提单有持有者没有义务调查谁是承运人,而承运人身份从提单中也并不总是明确的,而且当提单中包含一个承运人身份条款时,问题将变得更为复杂。现在通行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中对“carrier”的定义并不明确,只能得出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都可能成为承运人的结论,而各国法律对此问题的规定的不同,导致各国司法实践的差异,都使承运人身份问题变得难以确定。本文旨在从承运人身份背景探索出发,以定期租船合同特点及功能、定期租船合同下签发提单记载内容及相关条款为主线,对定期租船合同下承运人身份识别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7.
善意的保函     
清洁提单是指由承运人签发的、对货物表面状况未加批注的提单。按货物表面状况如实签发提单是承运人的义务,也是承运人保护自身利益的途径。一般情况下,银行不接受不清洁提单,托运人也不能凭不清洁提单结汇,因此承运人在提单上加批注会影响卖方结汇和提单转让。也正因为如此,国际贸易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在大副巳将货物外表状况批注于收货单的情况下,承运人欲对表面状况不良的转运货物签发不清洁提单,但托运人为了不影响向银行结汇货款,  相似文献   

8.
货运代理提单对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关系的影响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货运代理提单在我国实践中的常用运作方式 货运代理提单是由接受货方委托、承诺将货物运往目的港的"货运代理公司"(货运代理、物流、运输服务、集运公司)签发的提单.目前,货运代理提单在我国已被广泛使用,并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定的运作方式.  相似文献   

9.
当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时,它构成承运人按提单记载状况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但是,当它转让到第三人或收货人手中时,其对货物的某些记载对承运人则构成绝对证据。即使如此,当第三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索赔时,也往往会遇到许多法律问题。青岛海事法院最近审理的“巴拉基”轮废钢退运案就是这样一起典型的案件。该案的起因,是船舶承运的一批废钢不符合我国的进口环保标准,被海关责令停止卸货直至退运。收货人以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与货物不符为由,起诉承运人。该案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不仅对承运人签发提单、收货人索赔具有现实意义,对研究提单和我国的海商法和提单也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0.
在出口工作中,如何制单向银行办理议付手续,对收汇工作影响极大。为了早收汇,多得银行利息,制单工作要采取灵活做法。我公司出口远洋货,先通过北海外运办事处向香港招商局或华夏公司租船订舱,船期确定后提前数天在北海装一程船到香港转装二程船。香港装船后即发电报通知北海外轮代理公司签发提单,我司即制单向银行议付。为了早收汇,多得银行利息,我司在制单工作中,采取如下一些做法:  相似文献   

11.
<正> 所谓提单保函,是指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由于某种原因承运人不能签发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清洁已装船提单,托运人为了做到信用证项下“单证严格相符”,便于及时到银行议付结汇,而向承运人出具保函(Letter of Indemnity),保证赔偿由于承运人签发该提单所引起的一切损失,承运人同意按信用证要求出具提单的做法。关于提单保函的使用,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大致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承运人凭托运人的保函签发清洁提单  相似文献   

12.
一、基本案情 2002年 3月,中国 A公司与香港 B有限公司以 CIF价格信用证结汇方式签订了某纺织品的出口销售合同. A公司在收到信用证后,即委托日本中国汽船有限公司 C承运价值约为 26万美元的纺织品,起运港为我国宁波港,目的港为塞班港.装运后不久,日本中国汽船有限公司 C就向中国 A公司签发了正本提单一式三份,提单上载明托运人是中国 A公司,收货人为:“to the order of issuing bank”.  相似文献   

13.
良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禧公司)委托被告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以下简称外运公司)将价值为CIF上海418100美元的毛腈纶衣料从中国香港运往上海,外运公司的代理人签发了收货人为凭指示的提单。  相似文献   

14.
马来西亚国际船运公司因倒签提单被中化公司告到中国广州海事法院。马来西亚船运公司不服判决,在美国宾州法院提起诉讼,就中化公司因错误陈述事实导致其被扣船而要求赔偿损失。美国法院以不方便管辖为由拒绝行使其管辖权。此后,原告提出重新审理的请求,再一次被美国法院驳回。本文通过对该案的法院推理分析,归纳美国法院使用不方便法院管辖原则的判断标准,以及提起重新审理制度的依据。该案可为中国公司利用美国法院不方便管辖原则提供先案,也可为我国建立法院不方便管辖原则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5.
<正> 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简称提单。它是承运人或其他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将赁物收归其照管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单据。提单对不同的人又有不同的作用:承运人利用提单保护本身的利益;托运人把提单视为货物已为承运人收讫的收据;提单持有人可凭提单  相似文献   

16.
案例回放:2004年8月16日,某保险奢司(以下称保险公司)承保自加拿大温哥华运往上海的29箱新闻纸。投保人为某木业公司(以下称木业公司)。收货人是某出版公司(以下称收贷人),保险条款为一切险附加战争险。该批货物2004年8月6日装船,某外运公司(以下称外运公司)的德国代理人签发了以外运公司为承运人的已装船清洁提单,承运船舶为某船公司的“LOPED Baron”轮。  相似文献   

17.
《船舶经济贸易》2013,(7):50-50
本月中国进口干散货运输市场铁矿石船运活动再度发力:煤炭方面船运主要集中在印尼.东澳也有部分船运活动:印度市场采购步伐有所放缓,煤炭船运需求不足。6月,南美仍有部分粮食货盘陆续放出.镍矿市场仍不容乐观。  相似文献   

18.
清洁提单是指货物在装船时外表状况良好,承运人未加任何货损、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结汇批注的提单。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收货人通常要求出口方提供清洁提单方才付款提货,在国际结算业务中,银行通常也只接受清洁提单。提单在早期使用时,集装箱运输还不是主流的外贸运输方式,货物通常以散、杂货方式提交给承运人,承运人检查无误,签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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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有效的海运提单应由哪些人签署 “400”规定海运提单只能由两种人签署,即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显然,这种提法已不适应现代运输的现状。如承运人代表(船运公司经理)、船长签署都应算无效吗?原来“500”草案本首先扩大了承运人的定义以适应现代运输现状,但该定义的缺点是使承运人的解释复杂化,实际操作者会陷入文字纠葛中。所以在“500”的第23条a(1)款中扩大为:“表面上看来注有承运人的名字和被下列人员签署或用其他方  相似文献   

20.
<正> 亚洲经济腾飞,特别是中国大陆经济过去十年每年以10%速度增长,为香港经济从制造业转型提供了良好基础。香港现时已成为以商贸服务业为主导的经济体系,过去十年服务出口的年平均增长率为16%,收益现占本地生产总值的83%,在全球以服务业为主导的经济中排名首位,亦是全球第十大服务出口地。 香港的商贸中介角色不断加强,许多大型跨国公司纷纷在港设立地区总部或地区办事处,现时在港设立地区总部或办事处的公司有2,300家,中资企业在香港约有1,800家,他们在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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