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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是国家对商品房预售市场的监管、降低买受人风险的手段,然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侧重点倾向于行政监管,在实现中显现出许多制度缺陷,给预购人带来了不利影响。从商品房预售中买受人所承担的风险入手,探究现行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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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告登记制度取代预售备案制度的法律诠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法律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备案制度。合同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为保护商品房预购人合法权益,应建立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的法律性质是为保全将来取得房屋所有权而为的请求权登记,其应具有本登记的溯及力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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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宏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9,(33):7-7
商品房预售帝l度自20世纪90年代实施以来,为房地产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近年来,有关商品房预售制度去留的争论此起彼伏。本文笔者通过对预售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客观分析,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提出完善预售制度的方法,以期从根本解决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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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房地产业迎来盛况.商品房预售也成为一个时尚的新型代名词.然而任何发展都伴随着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商品房预售也不例外.我国虽出台了相关法律,但实际操作中仍存在着各种问题,商品房预售立法的完善还有一段漫长的道路要走.本文从理论和实际两方面出发,简要介绍了商品房预售的概念、列举了相关法律、阐述了商品房预售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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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与我国的商品房预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预告登记制度的性质有物权说和债权说之争,从权利区分为本原性权利和功能性权利的视角界定预告登记,它是一科具有辅助功能的优先权。先买人的权利具有重要作用,商品房预售是预告登记制度发挥作用重要领域。预告登记有担保效力和顺位效力,预告登记的担保效力是顺位效力的前提,顺位效力是登记制度的核心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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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6年深圳正式成为首个国家住宅产业化综合试点城市以来,住宅产业化越来越得到大家的关注。我国目前商品房主要采用预售模式,因此住宅产业化下商品房预售制度能否仍然适用成为值得探讨的话题。首先对目前住宅产业化的现状进行分析,并且列举出住宅产业化存在的问题。同时,指出住宅产业化下商品房预售可能会面临的问题,提出一些完善制度的建议,力求住宅产业化更好地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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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房地产预售制度在我国造成诸多问题是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健全此弊病在房地产业的具体体现,预售制度不是造成问题的本质原因.当前可以通过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重在消除商品房预售的融资功能,防范金融风险,同时通过销售计划书公示备案制度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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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约束力,即法律以其强制力使合同当事人按其相互之间确立的合同内容履行义务、实现权利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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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驰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13,(17):9-9
商品房预售也称期房买卖,属于商品房买卖的一种类型,它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将尚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根据预售合同支付房款,并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屋买卖形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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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房地产市场进入蓬勃发展期,但与此同时,房屋买卖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和纠纷也越来越多.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房地产商作为强势的一方,房屋买受人的利益则更容易受到侵害.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物是尚在建设中的房屋,整个过程几乎完全把控在房地产商的手中.买受人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地位不对称,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维护自身权利的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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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通常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的房屋作为标的物出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给购房者,由预购人支付价款的书面协议。商品房预售制度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了工程建设款项,解决了资金不足的问题,因而成为新建商品房销售的主要形式之一。然而近年来,因房价高企,国家连续出台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而随着房地产政策调控的出台,时常会伴随着“退房潮”的出现,一些商品房买受人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合同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退还定金或首付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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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制度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当前中国社会所面临的两个重要问题。商品房预售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经济的发展。这一制度的典型特征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物在签约时尚不存在、预售商品房大多是房产商已确定的地段、楼房、面积及辅助设施并标明每平方米的房屋价格以及商品房预售人在未来约定的时间交付商品房,而商品房预购人则预付商品房价金。由于商品房预售制度自身的特征,因此消费者权益会因此受到侵害。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国家可以通过健全市场监督机制,规范房地产市场以及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加强监管力度,对缺乏诚信、违规经营的房地产开发商予以重处等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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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彤辉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6,(21):40-40
在我国目前的市场实践中,预售商品房再转让活动较为普遍。一般所指的预售商品房再转让,是指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他人的行为,即是所谓的“炒楼花”。实际上,预售商品房再转让是将不存在或正在形成中的商品房再行出售。作为现代房地产业开发、销售方面的重要制度,预售商品房再转让虽被各国承认并广泛应用,但却与传统的物权及财产权制度有所背离,在目前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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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现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仅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不具有民法上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导致实践中一房二卖等纠纷层出不穷。为此,应当运用物权法的理论,提出应建立商品房预告登记制度.赋予商品房预售登记以物权的对抗效力,以此约束预售人,保护预购人,并妥善解决此类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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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两会期间,商品房预售制度再次成为“炮轰”的对象。有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向大会提交议案,历数商品房预售制的各种“罪过”,要求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彻底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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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锐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8,(35):78-78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律性质
何谓商品房预售合同,我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于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书面协议。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以建造中的房屋为标的物的,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但商品房预售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又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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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主要是指具有合法资质的房地产企业将其产品(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完毕之前出售给房屋购买者的行为,在此过程过程中,房屋购买者需要依据预售合同来交付购房费用,而预售房地产企则需要依照合同的规定按时交付该商品房。商品房预售最大的优点在于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因为开发商品房而给房地产企业造成的资金压力,保证该商品房项目更加顺畅地竣工验收,因而此方法在房地产市场上应用范围较广。但是商品房预售行为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通过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提升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有效性则显得非常必要,并且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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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实施以来,通过5年多的实践证明,本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合同制度的日臻完善。其主要表现为:(1)合同的订立制度;(2)合同的效力制度;(3)合同的履行制度;(4)合同的变更、转让及终止制度;(5)合同的违约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