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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会计》2004,(12):40-41
中国连续9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遭受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以及特保立案调查的数量不断上升,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均呈上升势。中国已连续9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数量最多的国家。商务部公平贸易局局长王世春介绍,2004年前9个月,中国出口产品遭受来自国外12个国家和地区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特保措施立案调查46起,比去年同期增长4郾5%,涉案金额约11亿美元,同比增长1郾5%。自1979年至2004年9月底,共有34个国家和地区发起了665起针对或涉及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特保措施调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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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可得事实原则(简称"AFA规则")是美国商务部在反补贴反倾销案件常使用的一种调查方法,是美国进行贸易救济和贸易保护的一种有效方式。近十年来,随着美国对华双反案件的增多,如何应对美国对华适用的AFA规则,也就成为保护我国出口商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有效手段。本文通过对2006年至今商务部对华反补贴案例的探讨,分析美国对华反补贴案件裁定中AFA规则的运用,指出美国裁定的不合理性,进而提出我国企业的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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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中国加入W TO的需要,国务院于2001年10月3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2002年反倾销条例》),该条例已于2002年1月1日起生效,与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与反补贴条例》中关于反倾销的规定相比,在反倾销法律规范方面有了发展,比如,倾销、同类产品的定义更精确;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更具体;确定倾销幅度的方法更科学;强调了对区域市场生产者的保护,反倾销措施的规定更全面,增加了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程序。但同时仍存在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一、反规避措施的规定过于抽象反规避措施是针对规避反倾销税的行为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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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1日零点零分,耗时半年之久的“光纤反倾销案”终于谢幕,商务部对历时18个月之久的光纤反倾销案做出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存在倾销,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此,商务部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上述三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征收7%~46%不等的反倾销税,限期五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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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79年欧共体对中国出口的糖精及盐类进行首次反倾销调查以来,全世界约七分之一的反倾销调查针对中国,我国已经连续十二年成为反倾销的第一受害国。世界银行高级经济学家威尔·马丁曾说“中国内地有70%的出口产品很容易受到反倾销措施攻击,未来15年内,中国将持续面临更严重的反倾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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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6年美国对来自中国的铜版纸进行反补贴调查以来,美商务部越来越倾向于对来自中国的产品采取“双反”措施调查.在此背景下,中国于2008年就“中关双反争端案”(WT/DS379)向WTO提出申诉,并在“公共机构”和“双重救济”方面得到上诉机构的支持.本文以中美双反争端案(WT/DS379)为基础,分析美对华“双反合并调查的适用”,并结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为中国政府和企业如何应对“双反”措施提出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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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22日,商务部发布第16号公告,对日本紫菜进口管理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调查期限应在2004年10月22日前结束,特殊情况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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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美国就开始对产自我国的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但由于其国内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不得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使得其对华开展的反补贴调查屡屡不了了之。情况到了21世纪初发生了转变,由铜版纸案开始,美国开始转变其对待我国的反补贴政策,其国内补贴政策由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征收反补贴税逐渐到美国商务部同时提出"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市场导向型产业可与反补贴兼容",再到之后的称中国"已发展到可以适用中国反补贴法的经济阶段",逐渐对我国产品开展反补贴调查开辟了法律上的道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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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5日,澳海关发布公告,对自中国进口的罐头蘑菇正式开始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期间为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涉案产品的海关税则号为20031000。澳海关将对调查期间中国对澳涉案产品的出口情况和自2001年1月1日澳国内市场情况进行调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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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1日零点零分,耗时半年之久的“光纤反倾销案”终于谢幕,商务郡对历时18个月之久的光纤反倾销案做出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存在侦销,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此,商务部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上述三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征收7%-46%不等的反倾销税,限期五年。与初裁倾销幅度相比,终裁结果有些出人意料:业内最为关注的美国康宁公司——全球光纤第一巨头的倾销幅度从初裁的16%下降到终裁的1.51%,属于微量倾销幅度,免于征收反倾销税。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公司的倾销幅度也有初裁的32%下降到终裁的13%。而美日韩其他公司的终裁倾销幅度则基本与初裁结果持平。尽管被调查对象美国康宁公司的行销幅度从初裁的16%下降到1.51%,多少让国内光纤企业感到意外和不满,但无论如何,被业内人士称为“中国通信业反倾销第一案”和“2005年中国反倾销第一案”的光华反倾销案在历经一年半的博弈之后,终于尘埃落定,以我方的胜利告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