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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丽艳 《金融经济(湖南)》2013,(11):35
选择适合自己的投保方式以及险种,既能少花不花"冤枉钱",又能获取足够的保障。对于新车主来说,在4S店购买车辆时,保险销售人员一般会推荐购买"全险"。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车险业内人士指出,实际上并没有"全险"的概念,推销时所说的全险是指热门和冷门的车险险种叠加在一起的意思。对于老司机或者说是购二手车辆的车主来说,"全险"则显得有点"保障过度"了。对于这部分车主,选择适合自己的投保方式以及险种,既能少花不花"冤枉钱",又能获取足够的保障。方案1:一个主险+一个附加险投保险种: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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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车险本不存在所谓的“全险”,“全险”只是有些保险公司为了吸引客户,“发明”的一个似是而非的概念。人们通常所说的“全险”,实际上也只包括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玻璃险、划痕险、车上人员险及不计免赔等几个险种。即便是投保了上述主险、附加险,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车主依然得自己买单。其实,车险理赔仍有11大“禁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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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险人伤理赔困难的成因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伤亡者都是保险合同第三方,合同对其不具备约束力。新《保险法》明确规定,在被保险人怠于赔偿的情况下,三者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这决定了车险人伤理赔工作处于被动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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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1996年9月17日,某保险公司承保的一辆东风大货车(以下简称甲车)因轮胎破裂停在公路右侧,甲车上三人下车给该车换轮胎,一辆中巴车(以下简称乙车)在超越甲车时,遇相向驶来一辆油罐车(以下简称丙车),造成三车相撞,并致正在给甲车换轮胎的三人一死二残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当地交警部门裁决,丙车无责任,乙车负主要责任,甲车因未设故障警告标志牌而负次要责任,承担30%的经济损失,即赔偿死者补偿费16795.24元,二伤残者补助费6000.00元。 甲车已于1996年7月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乘座人员责任险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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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2年5月26日,原告为其所有的一辆自卸汽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间为2012年5月27日零时起到2013年5月26日二十四时止。商业险承保险种有: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37.7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5万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50万元。2013年3月12日15时许,原告驾驶自卸汽车在某公司院内卸车时(车辆已熄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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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车险价格涨声一片,各保险公司竞相调高第三者责任险的价格,却毫不影响在价格上的争夺。一些迹象让人看到了车险价格战有风雨欲来之势。今年6月,安邦保险进军山东市场,刚开业,便打出了车险七折优惠的宣传;美国利宝互助保险重庆分公司“试探性介入”车险,销售目标以私家车和单位自备车为主,保费比其他公司便宜15%左右。还有天平车险试水中介渠道,采取新式佣金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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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事都涉及到人,都是人的作为。同样,车险诈骗案,也是由一些造假骗赔的人作为出来的。因此,防范车险诈骗案,首先应当找出涉嫌诈骗的人,应当对疑案中出现的人加强关注。一般在车险的《报案信息表》或《出险车辆信息表》中(以下简称信息表),会出现相关的五种人——报案人,出险时驾驶员,被保险人, 行驶证车主,索赔权益人(以下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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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的暴雨已经过去2个月了,一些遭受损失的车主却在后续的理赔中遇到了麻烦。尽管北京的理赔纠纷还没有传出最后的结论,苏州的一起车险理赔的官司已经先有了结果。据报道,上年3月,张先生给车购买了一年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多项保险,同年11月,他驾驶车辆时遭遇暴雨,行驶到了积水路段,发动机被淹熄火。理赔遭拒,张先生无奈之下只得起诉到法院。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驾驶保险车辆出险时突遭暴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要求所有车辆停止行驶或寻找躲避场所,否则会导致交通堵塞甚至事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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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车险标的分散,保障面宽,社会影响大,是财产保险市场的龙头险种,也是各家财产保险公司争夺业务的热点所在。随着保险需求的增加,保险主体的不断增多和竞争的日趋激烈,各家保险公司在加大业务发展力度的同时,也相继推出了一些措施,以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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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超波 《金融经济(湖南)》2010,(7):32-33
夏季.由于气候原因导致一些车辆频频出险。笔者了解到,有一些情况导致的车辆受损,保险公司是不会赔偿的,对于这些“理赔禁区”.有车一族应注意避开。在此.笔者总结出五大夏季容易被拒赔的车辆损失,并给出预防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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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目的是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人们习惯上称受害人为“第三者”.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公司是第一者,被保险人(车主)是第二者,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人叫“第三者”.“第三者”的范围究竟包括哪些人?在何种情况下算“第三者”,何种情况下不算“第三者”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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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国《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已规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按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高保低赔问题,但按照现行《保险法》的规定,车险理赔中物上代位基本不可行或引发司法实践操作不一。由于习惯"无责不赔",代位追偿方面依然存在保险公司对先行赔偿尽可能推诿,或给予被保险人附条件的选择;而且一旦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不管是否向第三者追偿成功,一律记为一次理赔记录的做法也值得商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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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配套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6年3月28日颁布,并于7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的出台可以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同时,它对各家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方式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并且会对目前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车损险的业务发展产生影响。该《条例》中规定保险公司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作为首要目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费率制定遵循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注重社会效益;将保险费率与交通违章记录相挂钩,体现“奖优罚劣”等特点。《条例》的出台将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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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3月8日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终于拉开了第二轮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序幕。这次改革牵动着中国最广泛的保险消费群体的心,所以保监会非常谨慎,多次征求多方面的意见,做了充分的准备。对车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来说,他们在很大意义上期待获得市场化改革的利益,那就是更加优惠的价格和更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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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交运公司(本案原告)与保险公司(本案被告)于2007年1月5日签订了一份机动车保险合同。合同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为交运公司,车辆损失险金额为11万元,第三者责任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期间自2007年1月6日零时起至2008年1月5日24时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