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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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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阎磊  许晶 《理论观察》2005,(6):93-94
我国现行《保险法》,虽对受益人的概念、受益人的确定以及受益人权利的行使有所规定,但随着越来越多有关受益人与保险人纠纷的出现,反映了《保险法》中对受益人的相关规定不够明确和完善。因此,应该重新界定保险受益人的外延,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财产保险合同;在不同情况下受益人的确定,对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情况也应作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2.
赵杰宏  章银杰 《特区经济》2005,(12):264-265
《保险法》11条13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客体,具有以下特征:  相似文献   

3.
曹平  王一流 《改革与战略》2010,26(12):61-63,67
基于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在投保人缺位(死亡或者破产)的情形下,保险合同因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而继续有效,而此时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如何行使在我国《保险法》中未作明确规定,这就难免滋生纠纷并影响权益救济。根据各方当事人利益平衡原则,有必要从理论层面上探讨在投保人缺位情形下人身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规则,并从投保人和保险人两个角度对如何完善人身保险合同解除具体制度进行设计,提出立法对策和措施。  相似文献   

4.
我国保险受益人丧失受益权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与第六十四条相矛盾 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可见,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法定情形是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即使受益人不是出于获得保险金的目的,只要他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受益人都丧失受益权。然而,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  相似文献   

5.
人身保险,指以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投保人如果购买了几份人身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了人身伤害,根据人身保险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能够根据不同的人身保险合同获得不同的赔偿,这在立法上已经获得认可.但在实践中,有不少人民法院并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也是五花八门,这是对法律的曲解和误读.文章拟从人身保险合同的给付性、合同的相对性、赔偿的合法性等方面论述人身保险合同多倍赔偿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6.
美国保险法上关于前配偶的寿险受益人地位所适用的确认规则可分为四类,即不可反驳推定规则、仅可解释财产分割协议以探求被保险人意图规则、调查所有相关事实以探求被保险人意图规则和不可反驳撤销规则。四者间的主要区别为法院是否需要探求被保险人的意图,以及需要探求时法院应当考虑的事实范围。被保险人的意图应当得到尊重,法院的目标应当是在合理地探求被保险人意图的基础上分配人寿保险契约利益。  相似文献   

7.
虽然自英国《1774年人身保险法》颁布施行以来,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领域的适用已逾两百年,但保险利益是否使用于人身保险中一直争论不休,并且自大陆法系国家引进"同意主义"后,保险利益逐渐在各国的立法实践中淡出。本文希望通过对保险利益原则的起源及其发展的探究,探寻保险利益是否真的适用于人身保险之中。  相似文献   

8.
《中国科技产业》1995,(5):42-42
人身保险保平安人身保险具有社会保障及长期积累资金的作用。在美国,85%的家庭参加了人身保险,家庭的平均保额为74600美元;在日本,平均不到10000人就有一个寿险营业所,平均每200人就有一个寿险公司职员,人均保费在2000美元以上。我国的人身保险...  相似文献   

9.
杨琼 《湖南经济》2003,(5):31-32
案情王某于1997年8月为丈夫投保了5万元人寿保险,受益人是王某的儿子。1999年3月,王某与丈夫因感情破裂离婚,经法院判决,儿子由王某抚养。2002年12月,王某的丈夫因意外事故去世,王某得知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保险公司处理该理赔案时,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为丈夫投保时虽然具有保险利益,但是离婚后已不再对前夫具有保险利益,故保险单随着婚姻的解除而失效,应按无效保单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利益只要在投保时存在即可,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并不需要贯穿保险合同的始终。故王某与丈夫离婚后虽不再…  相似文献   

10.
程金虎 《魅力中国》2014,(18):79-79
小额人身保险是经中国保监会批准,面向低收入人群提供的特定人身保险产品的总称。它具有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的特.最。特别是能够为农村地区中低收入人群提供疾病、死亡、残疾、意外伤害等保险保障。小额人身保险是农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服务“三农”、保障农民利益的重要途径,是发展农村保险事业的重要抓手,对满足广大农民保险保障需求、扩大保险覆盖面、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1.
李咏玲 《新西部(上)》2010,(8):104-104,96
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保险业推出一种名为"保证保险"的新险种。本文从法律角度界定了保证保险合同的概念,以区分保证保险合同和信用保险;明确了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厘清了保证保险合同的诉讼主体,并对保险合同纠纷的适用法律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2.
目前我国人身保险需求正处于不断上升时期,国民对人身保险的需求日益增加。具体体现在:  相似文献   

13.
徐江 《中国招标》2012,(19):20-21
工程建设中最为主要的合同类型当属建设工程合同。与此同时,由于工程的深广性、复杂性,工程实务中除最主要的建设工程合同外,也会涉及其他许多种类的合同,比如材料采购的买卖合同、设备租赁的租赁合同、垫资施工的借款合同、造价咨询的委托合同、承(分)包人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等等。不同的合同类  相似文献   

14.
储蓄合同是我国现行法律所没有明确规定其名称及法律适用的无名合同,处理该类合同纠纷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一般规定并类推适用类似的有名合同的法律规定。储蓄合同是单务合同、有偿合同、实践合同、要式合同、格式合同,其一方主体具有特定性,存款机构履行支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须经存款入的请求。储蓄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相似文献   

15.
储蓄合同是我国现行法律所没有明确规定其名称及法律适用的无名合同,处理该类合同纠纷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一般规定并类推适用类似的有名合同的法律规定.储蓄合同是单务合同、有偿合同、实践合同、要式合同、格式合同,其一方主体具有特定性,存款机构履行支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须经存款人的请求.储蓄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相似文献   

16.
王广宇 《发展》2003,(2):16-17
合同是商务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电子商务发展十分迅速,电子合同应用越来越广泛,全球每年通过网络达成的交易达数十亿乃至上百亿美元。但现在的《合同法》对网上签订的电子合同还没有做详尽具体的规定。笔者认为: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为达到一定目的,在网络中使用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的订立1.时间和地点问题。电子合同生效的时间和地点也就是开始受法律约束力的时间和地点。在国际上,各国的法律对这一规定不尽相同…  相似文献   

17.
黄邦道  张友强 《特区经济》2008,(12):245-247
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使电子合同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从而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本文主要就电子合同效力、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认定、电子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调整、电子合同管辖权冲突这四个法律问题进行相关探讨。  相似文献   

18.
安勤 《发展》2006,(10):71-72
一、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利益冲突 (一)业主和承包商的法律关系 业主和承包商之间是互相合作、互相监督的合同法律关系.在合同中,合同双方的责任和利益是互为前提条件的,业主的义务是提供施工的外部条件及支付工程款,这是承包商享有的权利,承包商的义务是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及质量要求对工程项目进行施工、竣工及修复其缺陷,这是业主享有的权利.  相似文献   

19.
如果要为合同的形式定位的话,笔者认为,作为合同内容的载体,合同形式是透过它我们能够了解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并且据以了解合同关系中的各方权利义务的配置的一种媒介,其基本的形式有三:即口头形工,书面形式,行为形式。口头形式是当事人以语言对话的方式发出或接受意思表示,这种方法订立合同,具有简便,快捷的特点,通常适合时履行的合同,书面形式则是订立合同最经常采用的形式,《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由此,可以看出书面形式有两个基本特征,其一,文安性,即书面形式必然体现有一定的语言文字,通过这些文字的蕴含思量内容反映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其二,有形性,即应具备一定的直观的可以看见的物质存在形态,并且这种形态是可以固定下来的,《合同法》将传真,电子邮件等视为合同的一种书面形式,体现出科学技术的进步,对合同形式的重大影响,近年来,随着因特网在商业上的运用的逐渐普及,许多合同的订立是在网上帝现的,这种新的书面合 形式适应了现代社会全球性大规模经济流转的需要,使合同形式更为丰富,但也为合同立法提出一些新问题,如何进一步固定俩 容,如何防止可能出现的合同欺诈等,合同的另一种形式是行为形式,“以行为构成之契约,及双方当事人之一方,毋须用言语或文字表达一已之意思表示,而仅用行为向地对方发出要构,另一方如想接受其要约为承诺时,也只须做出一定或指定之行为,便可构成契约。”此类合同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比比皆是,如自动投币售货的买卖,无人售票的旅客运输等,行为的方式在某种程序上使俣同的形式更为简使,还有人认为,也可能过默示形式订立合同,1984年国务院分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实际上是对此进行了认可,除另有约定,如一方在接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视为同意,笔者认为,按照合同自愿的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应有充分表达自己意愿的机会,默式的合同形式体现为对当事人意志的一种推定,无法排除当事人为相反意思的可能,有强加当事人颌外义务之嫌,依这种形式很难探究当事人间合意的内容,况且在合同形式上,采用外观主义的做法更有利于可能出现的合同纠纷的解决,因此,在合同实践中,不应采取默示形式,另外,在合同形式问题上,我们还应树立发展的观念,随着人类社会发展,交流方式的进步,还会出现某些新的合同形式。  相似文献   

20.
刘雨婷 《中国经贸》2010,(22):146-146
本文将以我国的人身保险市场为主题,首先介绍人身保险的相关概念和分类;接着深入分析影响我国人身保险市场的因素;最后提出促进我国人身保险市场健康稳步发展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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