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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审评意见一.肇事逃逸案件的交通事故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条:“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当事人的行为毁灭或改变了证据的完整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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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笔者参与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研究。该案件时隔12天,肇事车辆及驾驶人被查获。驾驶人陈述以及现场指认驾驶集装箱车辆行驶的时间、路线,在事故地点车辆颠了一下,发出很大声响的事实,与办案单位调查事实相吻合。但驾驶人失口否认轧人。在案件移送检察院之前,有关部门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笔者审阅了案卷,与办案单位在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撰写上,重点对证据加以论述,用证据证明驾驶人肇事以及轧人后逃逸的情节。令驾驶人及其车辆所有无言相对,检察院也比较顺利地批准对肇事嫌疑人予以逮捕。通过这起案件,可以看出,《道路交通安全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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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本案相关证据的分析 (一)肇事路段是否为县电业局工程抢修施工所占用 责任认定书说:“杨国福驾车因绕障碍,跨越公路中心单实线靠公路左侧行驶”,承认当时杨驾车通过的路段系有障碍,但未说明为何种障碍。现场勘查笔录也未提及道路障碍问题。应向县电业局调查当晚工程抢险。情况予以证实。笔者认为施工过程的占道行为应该是存在的。若以此为前提分析,因紧急抢险工程的需要,车道被紧急占用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该组织临时通行秩序。如果交通标志齐全有效,这时的交通组织行为应界定为交通管制下的分道而行,而不是借道通行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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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肇事原因与事故责任的关系分析
分析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肇事原因和事故责任时主要注重以下要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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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在甘肃省兰州市出现了一种专为肇事司机“顶罪”的“替身”现象,他们专门为喝醉酒或其他原因肇事的司机“顶罪”。司法实践中,一些司机酒后驾车肇事,为逃避责任,就想办法找“替身”来“顶罪”。还有一些“有身份”的人物,驾车肇事后,因为顾及身份和地位,也往往会找“替身”。“替身”有的是同车的人.有的是亲朋好友,也有的可能是司机为领导顶替。动机各有不同,但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使交通肇事者逃避法律的追究。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刑事诉讼活动,应该依法查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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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往往十分严重。目前,交警处理交通事故办案程序主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该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都没有对酒后驾车肇事司机必须进行强制性人体血液酒精含量调查取证的明确规定,而肇事司机为逃避责任故意不配合,使得交管部门无法获取处理事故的完整证据,影响办案质量,并导致酒后驾车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以下就从两个案例看我国在酒后驾车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存在的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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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险情+避险失败=交通事故"的论述成为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分析的主要依据之一。交通避险能否成功更多受险情发生时的情境以及避险者的应对措施影响,避险失败便会发生交通事故,但是不能依此来确定避险行为就是事故发生原因之一。基于"信赖原则"、"善尽原则"与"侵权行为"的法理,应该首先考量避险失败的行为是否归因于避险者的"故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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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以对案件主要事实证明方式为标准,可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一)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指证据本身可靠且能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所谓案件主要事实是指案件中有祛律意义的行为和事实,即违章、犯罪和诉讼争议中的主要事实。而诉讼争议中一般情节、方法及犯罪的目的、动机、手段则不属主要事实。 直接证据是提供者以其感官的感觉、知觉对案件的主要事实亲身经历的直接陈述。直接证据最显著的特点是它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直接了当的,无需借助其他证据、不采用推论的方祛就能直接证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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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行政部门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必须查清事实——也就是证据,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一旦做出的具体行为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就意味着该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基础,属于违法具体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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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交通肇事逃逸事故是各类道路交通事故中情形较为恶劣的一类案件,造成的社会影响、引发的矛盾和产生的后果都较为严重。由于有逃逸的情形,有些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又将转化为刑事案件,责任认定、事故定性和案件办理较为复杂,尤其是目前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本质特征和责任认定的标准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和解释说明。因此,有必要对交通事故中肇事逃逸责任性质、认定和案件转化的办理进行探讨。一、肇事逃逸事故的推定责任负刑事责任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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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平原县一来青岛市取货的驾驶员在胶州湾高速公路上行车时,突然遭遇一横穿公路的行人,因高速行驶刹车不及,致使行人当场被撞身亡,肇事车主被责令赔偿13万余元。然而,就在所有人认为事件平息时.愤怒的车主却以“禁止行人通过的高速路出现行人是管理部门未尽责造成的”为由,一纸诉状将青岛市高速公路管理处告上法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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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我国关于行政诉讼证据问题的重要司法解释。《规定》对审查和认定证据以及对原、被告的举证等均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要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所举证据既要能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也要能证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具有“法律真实”,但并非要对作出的所有具体行政行为和所有的案件事实都举出相应证据。《规定》还设置了一些举证免责条款,行政执法人员正确理解这些举证免责条款对维护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和加强行政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这些举证免责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