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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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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夫妻财产约定中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将夫妻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地位并列,且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效力高于法定财产制,这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明确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其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在夫妻财产约定中,约定一方婚前财产,主要是房产,此类不动产婚后共有或者归对方所有时,是否须要履行物权变动程序,即对方对房产所有权的取得是否必须要办理完过户方能生效,以及出现争议时原所有权人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这些问题亟待解决。  相似文献   

2.
预告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受让人之不动产物权变动请求权的实现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在我国,当前一个观点认为预告登记亦可保障预售商品房购买人(预购人)于将来取得房屋所有权,但笔者在对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物权变动请求权及其三者关系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预告登记并不适用于预购人之请求权的保障,其理由为:一、在预售商品房中,缺失预告登记所必须的不动产登记簿;二、在预售商品房中,预购人之请求权不能成为预告登记的内容。  相似文献   

3.
张玲艳 《大众商务》2010,(14):259-259
商品房预售是我国近年来房地产市场迅速发展的产物。对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登记是商品房预售者的义务所在,其目的在于保障购房者对房屋产权的顺利取得。预告登记制度是我国《物权法》新规定的一项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紧密相关的登记制度,其对于保障权利人对未来物权变动的顺利取得有重要意义。当下,理论界不少人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实为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的先期应用,即在《物权法》未颁布之前,我国已经存在预告登记的具体表现形式。笔者对此持否定意见。本文通过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制度与预告登记制度的比较,指出二者的不同。  相似文献   

4.
由于我国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没有作规定,因此,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引起了合同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论.通过对请求确认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各种观点及理由进行评析后,认为请求确认无效合同应适用诉讼时效;无效合同确认后的赔偿损失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返还财产请求权诉讼时效的适用应区分登记所有权与不登记所有权:以登记作为物权公示手段的财产返还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不以登记作为物权公示手段的财产返还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应从终审法院确认无效合同的判决送达当事人的次日起计算.  相似文献   

5.
商品房预售是我国近年来房地产市场迅速发展的产物.对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登记是商品房预售者的义务所在,其目的在于保障购房者对房屋产权的顺利取得.预告登记制度是我国<物权法>新规定的一项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紧密相关的登记制度,其对于保障权利人对未来物权变动的顺利取得有重要意义.当下,理论界不少人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实为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的先期应用,即在<物权法>未颁布之前,我国已经存在预告登记的具体表现形式.笔者对此持否定意见.本文通过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制度与预告登记制度的比较,指出二者的不同.  相似文献   

6.
作为不动产物权的一种公示方法,不动产登记制度在保障交易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审查权限或"审查能力"的限制,不动产登记也不能保证债权行为的有效性。为了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德国、法国和瑞士等国采取的措施是,将公证制度引入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公证机构依其性质,较适合承担登记实质审查的工作,而登记机关只需担负形式审查任务。公证机构和登记机关协调运行,共同保证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7.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具有对内对外效力。立法对约定的对外效力的规定并不完整,在夫妻对债务约定上应注意对财产进行约定时应同时对债务进行约定及防止当事人借约定来逃避债务,公平性原则以及约定财产的静态性和动态性问题。应从建立夫妻财产约定申报登记制度和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来探讨和完善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法律制度等相关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8.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登记的法律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采用登记要件主义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不动产物权之一,其物权变动方式却与一般的物权变动方式迥然不同。根据不同情况综合采用债权意思主义、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问题是重大的理论创新。实践中应注意把握不同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不同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9.
在现代社会,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新颁布的《物权法》上一项重要的物权变动原则,明确了该制度的适用从动产领域扩展到不动产领域。本文以传统民法法理为索引,从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及物权行为等角度分析,针对不动产登记生效原则的特殊性,确立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制度对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相比选择善意取得制度更具操作性,能够使物权的权属关系更加透明,进一步完善不动产交易安全体系,保障交易秩序。  相似文献   

10.
优先购买权制度及其法律效力目前在我国尚无系统规定。法定优先购买权应具有物权效力。不动产约定优先购买权应依其是否公示来确定其效力,并建立不动产优先购买权的预告登记制度。动产的约定优先购买权应仅具有债权效力。无体财产权的约定优先购买权应以该无体财产权的取得是否需要登记为标准,参照不动产或动产的约定优先购买权的效力情形认定。  相似文献   

11.
由于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将对现实生活产生深远影响,物权法的立法已成为我国法律界普遍关注的热点之一,不动产物权及不动产登记制度因其在物权法的重要地位更是引人关注。通过各国(地区)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公证制度的比较,可以看出公证制度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物权法应引入不动产变动公证制度,以弥补现有物权法草案中没有吸取大陆法系国家不动产变动公证制度的缺撼。  相似文献   

12.
预告登记对应于本登记,在本登记之前,即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效力,成为债权之间的桥梁,保护了己订立合同却暂时难以进行本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受让人的利益,填补了债权与物权之间的空隙,使民法的体系得以顺畅发挥功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是一种较新的登记模式,在大陆法系国家则是一项比较成熟的物权制度,尽管如此,由于立法背景不同,各国的预告登记制度还是有一定的不同,其中尤以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最为典型。  相似文献   

13.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的基本制度之一,本文基于对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现状的分析,深入探讨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功能与效力.针对我国当前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对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进行立法思考。以求为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设立和完善探寻可行之途。  相似文献   

14.
物权法规则存在着固有的空缺结构.依我国<物权法>第六条之规定,不动产的变更、取得均须登记始生效力.我国不动产登记主要采取形式审查,一般不涉及实质审查,这就可能造成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权利人和真正权利人不相符,以致实际物权和名义物权的对立.鉴于此,应设立一种制度:物权虽经登记,但经真正权利人证明登记的名义物权不具有正当性,则其应获得实际物权,名义物权人和实际物权人理应重归统一.应允许司法者运用合理司法裁量权以使实际物权人获得司法审查的最终救济路径,从而填补物权法规则的漏洞.  相似文献   

15.
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本文认为应当区别适用。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确认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在适用诉讼时效时应区别不动产和动产,以及登记和未登记的情形。从物权取得的方式来看,恶意取得物权的,有条件的适用诉讼时效。  相似文献   

16.
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在现实中受到民法和税法两套制度体系的双重规范和调整.税法对民法关于合同效力变动的相关规则应加以科学地回应和衔接.合同的效力变动对于纳税义务是否存续,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所涉的退税条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条款的具体适用,均对于纳税义务的认定有着至关重...  相似文献   

17.
预告登记制度的创设就是为保全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将来得以实现为目的.2014年5月7日,国土部不动产登记局正式挂牌成立,其承担了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职责.但原定于2014年6月底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条例》,却未能如约出台.由此,再次将加快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呼声推向了顶峰.预告登记制度是整个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核心要件之一,如何构建完善的预告登记制度对建立健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来说至关重要的.  相似文献   

18.
物权变动是物权立法政策和立法技术上的重大课题。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就是把因合同所生的债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与因物权独立意思表示加以确定并以登记交付为标志所生的物权变动的效力区分开来的原则。该原则彻底理清了物权变动的原因(债权的变动)与结果(物权的变动)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9.
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动产的观点在学界历来没有争议,但是随着不动产物权交易日渐繁盛,对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产生的影响日渐扩大,并鉴于当前维护不动产物权交易安全的迫切需求,我国于2007年的《物权法》明确肯定了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文章从构成要件的角度对这一制度进行了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20.
我公司与一家外国公司签订合资经营合同,约定我方以生产设备以及厂房作为出资,外方以生产原料折价出资。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将生产设备和厂房交由合营企业使用.但由于厂房的所有权存在争议,所以一直未履行厂房所有权转让登记。现在外方公司不仅要求我公司办理厂房所有权转让登记,而且还要求将厂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一并变更为合资企业所有,否则要求我公司承担出资不到位的违约责任。请问,合营合同中并未约定厂房所属的土地使用权也作为出资,外方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否合法?我公司已经将厂房交由合营企业使用和占有,我公司是否需要办理厂房所有权转让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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