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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我国金融稳定保障体系,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设立被提上工作日程,但稳定基金适用的风险主体范围仍需要考虑。地方政府债务包括显性债务和隐性债务,具有总量高的特点。近年来由于新冠疫情、房地产政策调整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局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居高不下,并且对金融行业产生传导效应,足以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因此在明确稳定基金的“资金池”定位的前提下,应将稳定基金使用到地方政府债务引发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处置程序中,为其提供一系列流动性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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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在必要时救助高风险金融机构、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运用金融稳定再贷款,支持地方政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金融稳定再贷款分为五类:地方政府向中央银行借款;用于救助高风险金融机构的紧急贷款;用于退市金融机构个人债务和境外债务兑付等其他风险处置类再贷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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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稳定是金融安全的基础,其内涵丰富。基于金融稳定自身困境与面临的国内外严峻形势,《金融稳定法(草案)》公布,探索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处置好金融风险,草案清晰界定处置主体的权限分工,明确处置资金来源和利用方案,丰富处置措施工具储备。但仍需通过强化法律衔接、消除法律冲突来完善草案内容。为应对重大系统性金融风险,草案探索建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仍需参考国外经验并积极完善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制度,守住不发生重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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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标志着我国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化解金融风险隐患迈出重要一步。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制度设计,关键是要解决制度定位、制度衔接、具体规则设计等问题。纵观成熟市场经济体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设立和运作的实践,美国有序清算机制较具代表性,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危机处理方面发挥了良好的治理效果,但在管理机构能力、处置启动程序、偿付责任分配等方面存在着其制度缺陷。立足国内实际、结合国际经验,我国在构建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制度的起步阶段,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确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制度定位,将其与存款保险基金并列,逐步将保险保障基金、信托业保障基金等金融子行业保障基金纳入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风险处置体系,加强金融稳定基金保障制度与金融机构市场化破产退出程序的衔接,在基金筹资方式、资金偿付顺位等具体规则上进行细化及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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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吉林省吉林市金融行业发展迅速,农村信用合作社和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断设立。人民银行金融稳定部门对金融机构的监测困难也日益加大。如果不及时的发现、处置风险隐患,就会造成系统性金融风险。故急需建立相应的系统性金融风险预警体系来监测金融机构,杜绝风险发生。本文分析了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成因、风险传导机制,初步建立系统性金融预警体系。提出了相应的处置意见以及构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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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欧美等主要经济体认识到,为避免金融机构特别是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倒闭对金融体系带来的严重冲击,有必要对金融风险处置机制进行改革,建立高效有序公平的处置机制。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在总结各国危机应对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发布《金融机构风险有效处置机制核心要素》(简称《核心要素》),明确了金融风险处置的核心要素和原则。我国在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实践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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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金融风险处置是维护我国金融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对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至关重要。2019年以来,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统筹协调、人民银行牵头组织,以"一行一策"方式稳妥处置了包商银行等多家高风险金融机构风险,有效防止了单家金融机构风险外溢演化成系统性金融风险。近年来,围绕中小银行风险处置中依法依规和市场化原则落实情况,审计署对部分中小银行风险处置工作进行了延伸审计。笔者从国家审计独立监督视角,系统审视中小银行风险处置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审计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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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金融稳定是中国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责。为了维护中央银行债权和资产安全,有效地发挥央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能,中国人民银行将发放的用于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的再贷款划分为金融稳定再贷款。按照现行再贷款分类,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向中央银行借款;用于救助高风险金融机构的紧急贷款;用于退市金融机构个人债务和境外债务兑付等其他风险处之类再贷款;用于兑付人民银行自办金融机构个人债务的再贷款;“再贷款考核月报表”中列入“其他再贷款”项下的各类再贷款。金融稳定再贷款作为中央银行的主要资产业务,是中央银行对高风险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提供资金融资和救助的主要方式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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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融风险的特点是,金融风险集中爆发在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地方性金融风险处置代价大,地方性金融风险有从银行业向保险业、证券业扩散的趋势,外源性金融风险有扩大之势。风险处置中的不足和问题是,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后续工作进展缓慢,市场退出制度化建设滞后,新设金融机构长期系统性风险防范薄弱。应通过建立区域金融安全协调合作机制、监测分析预警机制,明确中央银行再贷款职能,推进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等途径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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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构造基础模型和扩展模型,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传染机制、不良资产处置在规避系统区域性金融风险中的作用进行理论探讨。结果显示,个别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会逐渐传染至其他地方政府,并最终传递至金融体系,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而不良资产处置能够提高银行预期收益进而提高风险容忍度,缓释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传染。因此,我国一方面需要协调推进财政分权、金融集权改革,从根本上解决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另一方面需要优化不良资产处置环境、丰富不良资产处置工具,从路径上隔离地方财政风险与金融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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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以来,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以发放紧急贷款、风险处置类再贷款和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等方式向被救助和处置的高风险金融机构提供金融稳定再贷款,用于兑付自然人债务和外债合法本息,弥补股民保证金缺口。金融稳定再贷款作为央行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的主要手段,具有决策时间短、资金到位及时的特点,有效帮助了陷入严重支付危机的中小金融机构摆脱流动性困境,保护了高风险金融机构自然人债权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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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业改革开放过程中,面临着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压力,主要表现为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不良资产、资本金不足、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不完善,金融市场不发达,以及宏观经济波动、汇率和利率变动、资本流动对金融体系的冲击。因此,需要完善金融法规框架,培育和发展金融市场,增强金融机构防范风险和竞争能力,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和建立金融安全网,建立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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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因素分析和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金融业改革开放过程中,面临着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压力,主要表现为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不良资产、资本金不足、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不完善,金融市场不发达,以及宏观经济波动、汇率和利率变动、资本流动对金融体系的冲击.因此,需要完善金融法规框架,培育和发展金融市场,增强金融机构防范风险和竞争能力,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和建立金融安全网,建立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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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险具有较强的传染性和负外部性,个别问题机构的风险扩散可能对整个金融系统乃至国民经济产生冲击。中央银行、财政部门和存款保险机构等公共部门的及时介入对于金融风险的有效处置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公共部门参与风险处置是基于问题机构已经实施全部自救措施的前提下,不及时救助可能对金融体系造成冲击或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主要表现为公共资金和资源的动用,处置主体包括中央银行、存款保险机构和财政部门,主要处置方式包括央行最后贷款人、存款保险风险处置以及财政注资、担保等。本文系统梳理和总结了对美国、英国、日本三国三国公共部门在重大金融风险处置中的职责和作用处置实践进行了梳理和总结,同时对三个国家公共部门介入风险处置的主体、职责分工、约束条件、监管协调等进行了比较分析,最后结合实际,提出建立和完善为我国构建公共部门参与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重大金融风险处置框架的政策提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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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处置基金是为处置问题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支持的公共实体。基金的设立是实现政府与金融机构之间法律责任平衡、金融机构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必要选择,是完善金融安全网、弥补现行处置融资机制不足的要求。基金以安全、快速、公平、透明为基本原则,以向金融机构征收金融稳定贡献税为主要的融资方式。作为非救助基金,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由处置当局负责。目前我国已建立了存款保险基金、投资者保护基金等制度,但其侧重点和功能与金融机构处置基金仍有所不同。构建金融机构处置基金是我国建立有效的金融机构处置机制、完善金融安全网的必要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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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加快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有利于及时处置中小金融机构风险、降低风险处置成本,有利于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推进金融高质量发展。从国际经验看,如果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比较健全,能够及时、高效、有序处置高风险金融机构,则可以大大提高金融体系的韧性和整体抗风险能力。相反,如果高风险金融机构长期得不到市场化退出,容易导致风险不断累积,资源配置严重扭曲,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美国20世纪80年代储贷危机就是一个具有深刻教训的典型案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