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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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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6年11月26~28日,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在北京召开了《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研讨会。参加会议的有水利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和有关勘测设计单位的专家和代表共20余人。水利部总工程师刘宁到会指导,会议由水规总院副院长兼总工程师刘志明主持。  相似文献   

2.
水工建筑混凝土结构设计及其施工质量控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笔者结合长期的实际管理工作经验,着重在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原材料的选择及检验、现场配合比确定、浇筑与振捣施工、结构变形控制以及混凝土冬季施工要点等方面对水工建筑混凝土结构设计及其施工质量控制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3.
《水利技术监督》2013,(6):15-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水工沥青混凝土施工规范》(SL514-2013)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  相似文献   

4.
叙述了对原《混凝土拱坝设计规范(试行)》(SD145-85)修订编制的过程,对《混凝土拱坝设计规范》(SL282—2003)的章节和主要内容作了介绍,着重说明了新规范对原规范修改增补的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5.
<正>2014年5月19~21日,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在北京主持召开会议,对中水东北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主编的《水工混凝土结构缺陷检测技术规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进行了审查。参加会议的有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水利部安全监督司、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长江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相似文献   

6.
(续上期) 十一、坚持施工项目成本核算制度 施工项目成本核算制度是在<规范>总则中确定的施工项目管理基本制度,它是指在施工项目管理中,有关项目成本核算的原则、范围、程序、方法、内容、责任及要求的管理制度.这也是我国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又一制度创新.  相似文献   

7.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由建设部颁发实施己经整整一周年了。一年来,广大施工企业认真学习、探索《规范》原理,积极贯彻执行《规范》条款,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不少企业、专家和学者还对进一步完善和修订《规范》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根据企业,专家、学者来电来函以及《规范》编写者的体会,现就《规范》中有关问题再进行研究探讨,以期更好地贯彻执行《规范》。这些问题主要包括:《规范》的作用、与国际做法的关系、与施工组织设计的关系、怎样对待施工项目管理规划、矩阵式组织、项目经理部解体的必要性、承包问题、网络计划技术的应用、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与TQC的关系、项目成本核算制、施工平面图的作用、内部市场、生产要素管理中的风险防范和项目经理与建造师的关系等。  相似文献   

8.
一、引言工程量清单计价虽然只是一种计价模式的改变,但其影响却绝不仅仅在于工程造价的计算方法和计算过程,尤其是2008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的出台实施,计价模式的改革不仅对招投标制度和工程合同管理体系带来深远的影响,而且使工程造价控制措施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相似文献   

9.
200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行了系统修订,强制性条文和内容均有较大幅度的增加,本文就其主要变化和影响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0.
张莉 《冶金财会》2014,(7):30-31
<正>思维导图运用图文并重的技巧,把各级主题的关系用相互隶属与相关的层级图表现出来,把主题关键词与图像、颜色等建立记忆链接,协助人们在科学与艺术、逻辑与想象之间平衡发展,从而开启人类大脑的无限潜能。本文创新应用思维导图来全面解析《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协助相关部门加强对《规范》的深入理解与灵活运用。财政部于2012年11月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自2014年1月起全国执行。《规范》的出  相似文献   

11.
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已于2003年7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它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模式由传统的定额计价转变为清单计价,造价管理全面步入“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社会全面监管”的轨道。  相似文献   

12.
同志们:新修订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已于今年7月,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3号公告批准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今天是世界标准日,我们在这里召开新规范或称08规范的宣贯会,有着特殊的意义。今天参加会议的代表主要是各省级和有关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同志,为了开好这次会议,  相似文献   

13.
2014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实施条例》进行了修订,并决定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第十二条专门规定了商标业务期限的计算方式,“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各种期限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期限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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