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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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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无权处分的法律效果历来是民法理论和实务上的重点和难点。对于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认定应当切合《合同法》原意。本文结合我国物权模式的选择,采取体系化的民法思考方法,在利益衡量的基础上作了价值判断。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有效,这符合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利益的需要,体现了合同正义原则。《合同法》第51条为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有效提供了法律适用的余地。  相似文献   

2.
朱云霞 《经济师》2008,(12):96-97
我国《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行为的规定是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前提下制定的,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而应予以完善。而物权行为理论的采用是解决无权处分问题,保护交易安全的最佳制度选择,因此,完善我国无权处分行为立法应以物权行为理论为基础。  相似文献   

3.
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历来在我国民法中是按照效力待定来对待的,这不符合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原则,也不利于对善意当事人的保护。在我国应进一步确立所有类型的无权处分合同的有效性规则,这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同时也有现存制度的支撑。  相似文献   

4.
在中国无权处分合同存在有效、效力未定以及无效三种学界争论,在《物权法》、《合同法司法解释》纷纷出台的背景下,反思三种观点,其所依据的理由未免有些过时。中国物权形式主义要求善意取得物权下的无权处分合同为有效;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的立法意图佐证了无权处分合同为有效;现今合同法的发展趋势为规定无权处分合同为有效合同。  相似文献   

5.
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未经授权即以他人所有之物为标的,以其自身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并依合同实施了能导致物权设立,转移或消灭的行为。无权处分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即可生效,就算出卖人欠缺处分权,买受人明知无权处分之事实,均不影响合同之效力。处分权是导致权利变动的核心要件,出卖人欠缺处分权,即使合同有效,也履行了相应的公示行为(动产交付或不动产办理过户登记),也不能导致物权的变动,但善意取得除外。  相似文献   

6.
罗丽娅 《经济师》2010,(5):73-74
无权处分行为制度是各国民法理论中的基本问题,就无权处分行为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更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文章对无权处分行为及其效力的认定作了研究,讨论了我国民法上的无权处分行为及其效力,对其效力文章认为是效力待定,历史的结论只有在实践中才有生命力。同时指出了法律存大的不足,提出了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7.
论无权处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洋 《经济论坛》2005,(24):136-137
一、对无权处分的理解 我国《合同法》51条参考《德国民法典》有关制度,建立了我国的无权处分制度,但对无权处分在债权与物权的联系中做如何理解,学者间存在着不同的见解。  相似文献   

8.
无权处分行为是相对于有权处分而提出的,这一规定与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确立的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着法律冲突。本从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债权行为的相对性以及交易安全的保护等方面进行分析,认为对《合同法》第51条之规定,应当区分相对第三人的主观态度,来确定合同效力,同时亦为了保护原权利人的财产利益,法律应对善意取得制度做严格的限制。  相似文献   

9.
改革开放以来,无权处分依然是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发生的现象,其涉及多方法律关系,是个较复杂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学者争论的“无效说”、“有效说”、“效力待定说”以及无权处分行为与物权行为、善意取得制度等法律关系,尽管众说纷纭,但主要目的是保护交易的流转与安全,维护稳定交易秩序。  相似文献   

10.
从体系解释的角度而言,可以认为中国《物权法》没有明确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但《物权法》似乎考虑到了其与《合同法》第51条的协调,而承认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原则.如果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会对民法的逻辑以及实践都有所伤害,还可能伤害意思自治与法律行为制度.既然承认所谓债权合同与物权变动效果相区分的原则,而债权合同又不包括物权变动的目的与效果意思,只能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在一个买卖物的交易中,有物权合意的存在,实为逻辑的必然,且此逻辑不伤害法益,无变通的需要.  相似文献   

11.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的一项重要制度。作者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新的价值定位,建议在制定物权法时,应注意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以及善意取得制度与合同法中的无权处分制度、物权法中的时效取得制度的衔接和协调。  相似文献   

12.
无权处分是民法上最为复杂繁琐的问题之一,各国法律规定内容不同.理论界为此争议很大.无权处分涉及民法多种制度问题,尤其是与合同法关系最密切.而关于无权处分下的合同效力问题有很多学说.包括无效说、效力待定说、完全有效说.其中,目前司法实践采用效力待定说.但还不全面,建议民事立法中有关规定增加有效说的内容,以期达到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13.
物权行为理论作为德国民法典中关于物权变动的重要理论,发挥了其保护交易安全的积极作用,但在现实中,物权行为理论与民法的公平与诚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的衔接问题日益明显,中国将来的民法典及物权相关法律解释应该从现实生活情况出发,做出对物权行为理论的科学取舍。  相似文献   

14.
“登记是房屋转让合同有效要件”的观点使众多已经成立的无产权证房屋转让合同归于无效。转让合同效力的丧失造成应受保护的利益未获保护,助长了不诚实交易的风气,有违公平正义理念。房屋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应为尽量承认合同效力的《合同法》及新的司法解释,而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质主义登记下,依物权行为理论,房屋转让合同作为引起房屋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自合法成立之时生效。在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时,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房数卖和房改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及物权归属应在买卖合同有效的原则下,具体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15.
物权与债权之区分原则反映了法律权利归属的基本问题。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确立物权属性的对抗效力,便于解决交易纠纷中多重(竞争)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选择和适用这一尺度标准,需要结合冲突利益的正当性、价值平衡之与合同原因行为的关联性进行评判。  相似文献   

16.
关于无权处分合同一直都是学者们争议的热点话题,对于《合同法》第51条的理解也是众说纷纭,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出台后,对无权处分合同的理解需要转换另一个角度。这一转换不仅增加了善意相对人权利救济的方式,而且还从某种程度上增加了负担,有必要完善相对人的权利救济,以实现实质正义。  相似文献   

17.
张彩霞  吴玉娟 《经济论坛》2007,(12):130-133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动产,但其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相似文献   

18.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准不动产的交易愈加频繁,其物权变动制度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是其物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明确其方法与效力,协调变动中登记与交付的关系,对维护物权法内部法理的统一,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维护交易安全、稳定市场秩序,都具有积极的作用.本文试从准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的基本内涵入手,对公示方法和效力在法律体系中的冲突及在实践中造成的问题进行阐述,客观评价我国准不动产物权变动中以登记对抗主义为原则的公示方法,并建议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原则完善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以期对这项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发展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9.
物权变动在物权法体系中占据支配地位,而物权行为又是物权变动所无法回避的问题。一方面,物权行为以其所蕴含的深邃的法学思想和高超的法律技术,在理论上独树一帜;另一方面,它也以其所具有的保障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提高、维护交易公正的功能价值,在实践中对物权变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即将制定的物权法应当肯定物权行为理论,确立物权行为制度。  相似文献   

20.
行政法授权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物权的行政管理,其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有效地保证物权的安全,为物权的充分行使提供良好的法治条件.但要使行政机关更加科学有效地保护物权,则必须坚持"公共利益"界定法律化、行政行为程序法制化、行政救济制度法治化,必须建立全国统一的物权登记制度,完善国家行政补偿制度,大力推进物权行政保护制度化建设,不断完善行政监督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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