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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公益性捐赠全额扣除的规定,公平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但由于公益性捐赠的扣除基数采用了年度会计利润,其相应的预缴、汇缴企业所得税处理方法仍不够明确,本文对此进行分析探讨。一、现行规定比较新旧企业所得税法,新法统一了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取消了公益性捐赠全额扣除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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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应纳税所得额与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额及公益性捐赠控制额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的关系。公益性捐赠控制额的计算比较麻烦。笔者现推导出一个简单公式,供参考。公益性捐赠控制额=应纳税所得额×3%。设:公益性捐赠控制额为X;应纳税所得额为Y。则:X=Y×3%①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额设:利润总额为P;纳税调整额为N。纳税调整额(N)包括公益性捐赠超标准应调整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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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第七条第六项中规定:“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第七条第六项中规定:“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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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外捐赠时对筹划时机及方式的把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的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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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现就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一、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二、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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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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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捐赠所涉及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存在着较大差异而外商投资企业捐赠所涉及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差异较小,因此,本文主要从内资企业的捐赠支出和受赠收入两方面分析其所涉及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差异。一、内资企业捐赠支出所涉及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差异分析1.内资企业捐赠支出的会计处理。捐赠人捐赠资产,是对企业的一种无偿援助行为,内资企业在会计核算时,不分公益、救济性捐赠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一律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2.内资企业捐赠支出的税务处理。税法对纳税人捐赠支出的限制主要有: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②纳税人(金融保险企业除外)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的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税法限定其捐赠必须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各级政府)。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下列(略)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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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发布,一方面在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比例,使中外资企业的竞争更趋公平合理;另一方面,提高了内资企业的扣除限额,在减轻纳税人公益性捐赠的税收负担的同时,进一步通过运用税收杠杆鼓励纳税人进行公益性捐赠,体现了税收政策的利益导向性;第三方面,将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的基数由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改为年度会计利润总额,方便了纳税人的计算和申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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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之规定,企业所得税是纳税人依据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税率计算而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由于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税利润(下同)与会计利润在一定程度上是不等同的,因而,如何比较准确地划定准予扣除项目就成为关键。正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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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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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利息支出时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 ,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 ,准予扣除。但在实际操作中 ,计算起来却非常麻烦 ,企业在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时 ,往往将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全额扣除 ,造成企业少缴所得税。下面 ,我们介绍一种调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 ,计算向非金融机构贷款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部分的简便计算公式 :假定某企业向个人借款M万元 ,年利率为t2,贷款天数为n。而同类同期银行的贷款年利率为t1。按同类同期银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