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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传统观点要么肯定,要么否定。在"三权分置"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出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分析两种权利性质可知:农户承包权作为具有身份属性的用益物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土地经营权作为独立的权利用益物权,其继承无身份限制。通过法律明确两种权利的可继承性,规制继承主体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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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合法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就是在总结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实践经验基础上、根据农村现实需要和未来发展作出的顶层设计,目的是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从法律角度说,土地经营权应被界定为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新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农村土地所有权上设立的用益物权,在这一权能基础上可以再分离权利,设立新的用益物权。但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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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证成现行法语境下土地经营权的债权性质,为土地经营权在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民法典》中的体系化阐释与衔接奠定基础。研究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原理论证和法释义学。研究结果:"用益物权说"违背定限物权生成之法理,将造成虚化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困境。"权利用益物权(次级用益物权)"进路亦存虚化客体权利之弊,德国"次级地上权"经验无法证明其可行性。参酌德国民法中用益物权之行使移交制度,土地经营权之债权定性既与现行规范解释相契合,在学理推导和制度承接方面亦具正当性。研究结论:现行法中的土地经营权统一为债权属性,"用益物权说"和"债权物权二元说"无法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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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明确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中土地经营权的性质。研究方法:采用文献分析法和归纳演绎法。研究结果:(1)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实践中的农村土地权利结构逻辑各不相同。不同的农村土地权利结构直接影响土地经营权的性质。(2)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置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从而采用"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的农村土地权利结构。土地经营权将取代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法定的用益物权。(3)土地经营权人既可以是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农户,也可以是通过转让、互换或者入股等流转方式获得土地经营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期限届满之前,土地经营权应当独立于土地承包权存在,土地承包权消灭与否对土地经营权不产生影响。研究结论:明确土地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才能解决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实践的疑难问题,从而促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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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农用土地使用制度仍处于未完善阶段,从现实中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具体内容看,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属债权性质,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对于充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稳定农用土地制度,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由于土地承包经营的债权性使其不利于保护农民经营自主权,而农业发展关系到国计民生,农民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充分保护,因此现实中有必要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使其成为一种用益物权、依物权法理:当一个物上设定了用益物权时,用益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所有权的行使应受到用益物权限制,这样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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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概念设置是为了改变先前农地两权分置模式的弊端.土地承包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对极易混淆的概念,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土地承包权是一种单独的成员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在土地分配上的一种独立表现形式;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用益物权,该权利虽然具备一定的成员权属性,但主要的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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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确定土地经营权的权利性质及内涵,并以物债区分为视角对其流转关系进行研究。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研究结果:《民法典》在用益物权部分引入的土地经营权却呈现诸多债权化的法律特征,其根源在于立法者将其租赁关系一并纳入了物权法的规范视角,导致流转语境下的“土地经营权”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一种权利类型,而是包含租赁权在内的集合性概念。研究结论:在承认流转语境下土地经营权包含租赁权的前提下,仍应坚持将狭义的土地经营权定性为用益物权,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入股企业用益物权人的法律地位。同时在法无明文规定时,坚持区分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式流转和债权式流转,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基本法理处理土地经营权之多重流转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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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三权分置”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坚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农村观察》2019,(3)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推进承包地"三权分置"的基石。但是,学界从承包权和经营权的视角切入,根据承包权和经营权定性的不同,所构建的"三权分置"之"所有权+不动产用益物权+权利用益物权"、"所有权+‘自物权’+权利用益物权"、"所有权+成员权+不动产用益物权"、"所有权+成员权+债权"的权利结构与实施路径,往往忽视了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中集体成员的流动性和客体的不可分割性等本质特性的影响。因此,应当回归更大程度地坚持并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研究视角,以"所有权+不动产用益物权+债权"与"所有权+股权+不动产用益物权"的双轨制推进"三权分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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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2017,(1)
在以流转为基本特征的土地制度改革下,承包经营权再分离为承包权与经营权进而形成"三权分置"是对农村生产关系应然和必然的体现和反映。市场化条件下的承包权、经营权是一种以土地使用权为载体的具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性质但又不包括土地所有权的新型物权,但由于受到土地所有权的约束和限制而具有其特殊性,可以有限制条件继承。因此,未来立法或修法应以政策为导向、以维护农民根本利益为核心、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原则来合理界定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继承权的关系。同时,应以农用地性质不变和土地规模化经营相统一的原则来推进承包权、经营权有条件继承,也应以承包期限为基础、继承主体为核心,不断完善承包权、经营权平等继承的相关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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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包经营权的立法缺陷。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两种不同的用益物权,其基本的区别在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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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经济》2020,(6)
本文以安徽农垦为例,分析了农垦"两田制"的变化:身份田承包经营权因流转回农场而呈现价值化或股份化,身份田向招标田与农场统一经营田转化,招标田租赁权短期化。农垦"两田制"变化,因强化农场公司制规模经营,将引领农垦国有农用地权利体系重构为"所有权+农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股权+招标田租赁权"。其中,身份田承包经营权面积比较少且已价值化或股份化,不宜定性为用益物权;农场统一经营田之使用权即为农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宜按照用益物权的性质进行制度构造;而招标田租赁权因期限短、支配性弱,宜定性为债权。这一变化不同于集体农用地"三权分置"之"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延长权利链思路,会启迪宜强化"所有权+股权+以其他方式承包之土地经营权"的实施路径,并为重构集体农用地"三权分置"权利体系提供示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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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在"三权分置"背景下探索农地的集体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合理分置路径。研究方法:文献分析法、比较法。研究结果:(1)官方主流观点认为,"三权分置"就是坚持集体所有权不变,将原承包经营权拆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2)法学界质疑这种分离逻辑,认为承包经营权并不包含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就是坚持集体所有权不变,在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创设另一个经营权。(3)这两种"三权"分置路径均排除了集体所有权的参与,也未意识到"三权分置"改革对集体所有权缺陷的修补作用。研究结论:经比较发现,更合理的农地"三权"的分置路径应当是,在具有"总有"性质的集体所有权之上创设出具有成员权性质的农户承包权,籍此将集体所有权改造为可在实践中经由个人支配的产权形态;将原承包经营权更名为经营权,使之成为去身份化后的用益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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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自古以来,土地是乡村的根基。地不稳则乡村乱,地不活则乡村衰。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而乡村振兴的突破口与动力源在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明晰界定、平等保护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项权利,为乡村振兴奠定坚实基础。"三权分置"是今后农用地制度改革的一条主线。经营权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是亮点。土地经营权是在流转情况下才独立于土地承包权的属于第三方经营者的一种债权,但有必要进行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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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是确认和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土地流转交易安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第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是确认和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基本手段。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一项重要财产权利,是国家法定的一种用益物权。长期以来,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合同管理为主,缺少严格规范的国家登记。虽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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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是一个不断增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排他性效力和支配性效力的过程,从而根本性地提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地位.该文主要从物权法的背景下.对兵团团场基本经营制度赋予的新内涵,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进行了深入地分析.并提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取得并拥有长期而有保障的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程度上不仅能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方式,而且能更有效地促进团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实现农业的产业化、规模化经营等基本观点.人权益的保护.流转当事人以外的组织和个人的权利、义务与职责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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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出台的《物权法》,将土地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类进行了规定。这是我国首次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规定的立法尝试,这将解决我国立法上长期模糊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尴尬。但是,确认了土地承包权的物权法属性并不等于在实践中一定会实现。值得研究的是,物权法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物权化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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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权能,是放活土地经营权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积极探索其影响有效实现因素,将有利于激活土地用益物权的财产属性,更好地破解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融资难题,着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