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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随着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的激增,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肇事方和受害方的矛盾也日益突出。伴随国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自2010年1月施行,海南省财政、公安等五厅局联合制定出台了《海南省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细则》并于2010年12月20日实施。  相似文献   

2.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卜简称《办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法规。这一重要法规的实施,为在全国范国内统一交通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执行中部分地方出现了对公安机关依照《办法》的规定对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和重新认定属何件质的理解不一致的情况。即:当事人对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维持、变更或撤销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重新认定不服时,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对此。有人认为责任认定和重新认定是公安机关依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并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令法权益是否被侵犯…  相似文献   

3.
张爱林、姜明昌二同志的《对路外交通事故管辖问题探讨》,文中所述事故的管辖与处理存在三种分歧意见,笔者认为,第一、三两种意见均有不妥之处。理由是:路外事故不属《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所称的道路交通事故,《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适用的前...  相似文献   

4.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以后,事故当事人应迅速、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听候处理,这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作出的明确规定。但是当事人应在什么时效期间内报案?公安机关应对什么期间内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予以受理?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均未作出明确的时效规定。实际工作中对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案、事后又要求处理的案件,通常采取以下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依据《办法})第七条“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  相似文献   

5.
关于将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移交法院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后,须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损害赔偿调解。自《办法》正式实施以来,各级公安机关运用《办法》解决了大量民事赔偿问题,对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由于《办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适用对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生了很大变化,《办法》滞后于形势,直接影响了事故处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对此,各级公安机关作了不少有益的探索,其中建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移交法院是最主要的内容之…  相似文献   

6.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没有明确界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据此,责任认定实际上是行政确认行为。2000年公安部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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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1日起实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09年9月10日,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下发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了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地方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救助基金,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及省级以下救助基金管理级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相似文献   

8.
“此责任”,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的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彼责任”,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当事人的“责任”;此责任非彼责任,是指前者的“交通事故责任”非后者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与“以责论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当前处理交通事故的法规依据。“以责论处”是交通事故处理的核心理论。其中“责”是指“交  相似文献   

9.
看了《道路交通管理》2000年第11期刊登的赵洪亮同志的《是弃车逃逸还是离开现场》一文,我不同意赵的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弃车逃逸,理由有二: 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下称《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执勤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这是当事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办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真实情况。” 因为当事人的陈述是交通事故…  相似文献   

10.
高警督信箱     
问高警督:广西贺州市司机扬某驾驶大客车载客行驶途中,由于上坡、雨天路滑,车开不上去,乘客自愿下车帮忙推车。在推车的过程中,左后轮前推车的黎某不慎摔倒,滑进客车底部,被客车碾压腰部,后送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请问,该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广西贺州周阳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  相似文献   

11.
第二部分审评意见一.肇事逃逸案件的交通事故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条:“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当事人的行为毁灭或改变了证据的完整性、...  相似文献   

12.
为切实加强对有车企业的监管,全面督促企业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从根本上有效遏制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2012年10月以来,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依托《宁波市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办法》和“信用宁波”管理系统,制定《宁波市企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与企业信用挂钩,并配套制定激励约束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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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看了《道路交通管理》今年第3期《有人拦车索要“抚恤费”交警近在咫尺啃甘蔗》一文后,发现湖南常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复信中有农机监理部门立案侦查农用拖拉机交通肇事逃逸案之说。笔者认为农机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明文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同时,第五条还规定了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四项职责。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条规定:“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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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运输》2014,(7):20-21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第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4年1月28日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办法》,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近年来,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大力推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各地道路运输企业积极运用动态监控系统,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管理,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不仅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有力地促进了道路运输管理方式和发展方式的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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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出租车司机刘光驾车通过无交通控制的十字路口时,与个体司机王刚驾驶的大货车碰撞,两车受到不同程度损坏,刘光受伤。事故发生后,王刚一方面保护现场,一方而拦车将刘送到医院抢救,并请过路行人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王刚处理该交通事故的方法是正确的。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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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警督信箱     
问高警督:我是山东省德州市一国营企业的驾驶员,在执行运输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对方负全部责任。由于最近在企业办理工伤及劳保待遇时遇到一些不能理解的问题,特请教。一、假肢的安装及维修费用。事故发生后,我左腿高位截肢,被评定为三级伤残,完全失去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在事故结案时,对方赔付了一部分假肢安装及维修费用共计5万元,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计算的(实际是不够用的)。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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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所查明的事实,依照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交通事故当事人在造成交通事故中有无过错和过错大小所作的结论。交通事故责任虽然不能等同于法律责任,但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两者的关系十分紧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章明确规定了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基本原则,即通过分析违章行为与造成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和作用大小,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我们将这一认定原则简称为"因果关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较之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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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复核,是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不服时申请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复查核实的一项制度,它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论公平、公正、合法的一道有力屏障。2007年6月公安部交管局出台的《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中第十四项首次允许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结论存有疑义时提出复核申请,2009年1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专节规定了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程序,从而正式确立了我国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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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23日)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管理,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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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定义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从定义中可以看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人不履行交通义务,侵犯了他人的交通权利,因而道路交通事故的本质是交通侵权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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