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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是我国第二大流转税,根据营业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运输业、旅游业、建筑业以及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除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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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营业税应纳税额=应税营业额×营业税税率,在决定营业税应纳税额的两个因素中,营业税税率比较固定,从税率上进行节税筹划空间较小,而应税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采用较低的定价或者尽量减低价外费用,结合营业税的税收减免政策,可降低应税营业额,节税筹划空间较大.现举例说明营业税的税收筹划方法(以下所举各例只考虑营业税,不考虑可能涉及的其他税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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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在未来一年将进行"营改增",但保险业被业界认为是"营改增"最难攻克的难关之一。保险业现行流转税制度介绍一、保险业现行营业税制度保险业实行以营业税为主体的流转税模式,所以保险业税赋中的营业税占绝大部分。保险业依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目,以其经营保险业务中向投保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计税依据计算营业额,现行税率为5%,纳税期间为一个月。营业税计税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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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缓解营业税实际征管中存在的重复征税这一突出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性文件,规定了一些营业税差额征税的内容。为便于大家准确掌握这些政策,笔者对2014年1月1日"营改增"后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具体政策加以归纳整理如下,供广大税务干部及纳税人参考。一、邮电通信业(一)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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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庆 《金融经济(湖南)》2006,(11):180
建筑施工企业是营业税的纳税主体之一,应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以当期营业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其本期的应纳税额,定期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的计税原理比较简单,应纳税额等于应税营业额乘以税率.在决定纳税人应纳营业税额的两个因素中,营业税税率比较固定,在一般情况下,从税率上筹划的可能性很小,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能成为筹划的因素,而营业额则要灵活得多,经营双方可以面议价格,这给纳税人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而且,建筑业的税收管理具有其复杂性和独特性,相应地也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本文将结合我国当前税法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企业的现实情况,通过案例,从以下三个方面揭示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筹划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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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代理业的征收问题。所谓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以及其他代理服务。在现行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代理业与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等同属于一个税目和税率:“服务业——5%”。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的行业非常广泛,包罗的业务则更多、更具体,涉及到运输代理、订票订房代理、广告代理、展览代理、商品期货代理、进出口代理、报关代理、诉讼代理、专利代理、演出代理等等。由于业务繁多,个案的具体规定相应繁多,应纳税营业额的计算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对此笔者建议:(1)统一代理业的计税依据,对从事代理业的经营者取得的全部价款扣除所有代付转付(包括支付给二级代理公司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从业务相关性和凭证合法性方面,实施对扣除项目的全面监管。(2)统一代理业的专用发票,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其实际取得的报酬和代收代转费用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使代理业的实际报酬一目了然。2.关于“总、分包”业务的征收问题。对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将从事的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一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在建筑业的税目中规定了总包人和分包人的概念,并确定由总包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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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其中,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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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营业税缴纳主体,商业银行外汇业务有着特殊的盈利模式,往往很难简单的根据"买入、卖出"价差来计算营业税的应纳税额。如果不考虑整个业务的经营模式,而以仅收付实现为标准,规定其中的某些业务交税、某些不交税,或者不同业务在不同时间点交税,那么将导致银行外汇业务整体的实际税负远超过营业税税率要求,与营业税税制的本意背道而驰。"营改增"时代,是否能够合理解决这一问题,制定出反映银行外汇业务收入经济实质的纳税口径,对于新增值税体制是否合理科学,是否能够实现税制改革的目标,有着重要影响。本文对银行外汇买卖业务模式、盈利模式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如何更加合理的确定外汇业务税收口径提出了若干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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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在征税范围、境内外行为判定原则及价外费用的范围等重新进行了调整明确,为凸显税法根据国家产业发展导向,适时给予一些行业税收优惠的税收调节作用,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111号文),对有关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执行时间、新老政策的衔接办法等作了明确,并规定此前已征、多征税款应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