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账外经营手段进行偷税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5〕187号)收悉,批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  相似文献   

2.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和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的规定,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规定如下:  相似文献   

3.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和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的规定,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规定如下:  相似文献   

4.
为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专用发票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的,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如果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的,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存根联…  相似文献   

5.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以下简称17号)。该通知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后,在促进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减少纳税人资金占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笔认为,该尚存在两个问题亟待解决。  相似文献   

6.
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曾先后3次专门发文(国税发[1997]134号、国税发[2000]182号、187号)明确.归纳起来,税务稽查部门在对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处理时,就有两种不同处理方式:第一种,若税务稽查部门认定纳税人属于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其就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纳税人已经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或者取得退还的出口退税,必须依法追缴.  相似文献   

7.
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保障国家税收,防范和严厉打击各种偷、骗增值税等违法犯罪活动,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有关“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于2003年2月14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二期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号)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用的手写版专用发票。2003年10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用的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抵扣凭证。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精神,现就本市全面推广防伪税控系统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税控系统)是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功能,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和要...  相似文献   

8.
刘晓伟 《税收征纳》2007,(12):14-15
有关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主要有:(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62005]78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相似文献   

9.
税务     
生产型企业取得海运费发票可否抵扣进项?
  我企业属生产型企业,实行免抵退政策,现在取得的海运费发票,营改增后,可否抵扣进项?(山东省胡欣然)
  ?????ǖ
  货物运输属于“营改增”范围,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如果海运费是提供沿海运输(即在中国沿海各港口间的海上运输)服务发生的,按“营改增”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货运专用发票。受票方符合其他条件的,海运费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果海运费是国际货运产生的,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也可推断,国际货运不应开具货运专用发票而应使用普通发票,受票方不能抵扣海运费的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尽管这里国际运输是“服务”,与货物不同,但是增值税的原则应该是一致的。  相似文献   

10.
《中国工会财会》2005,(9):60-60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第五条规定停止执行。今后凡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出口,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或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小规模纳税人向出口企业销售这些产品,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等三家企业图书报刊杂志出口退税提供退税凭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49号)停止执行,今后对出口企业出口的书刊等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  相似文献   

11.
钟税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增值税—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在180天内认证抵扣。我公司为一家处于辅导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请问我公司是否也可执行180天的申报抵扣期?  相似文献   

12.
为解决部分经营规模较小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置、使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存在的实际困难,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由税务机关或税务代理机构为纳税人提供集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服务(以下简称集中开票方式),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集中开票方式由纳税人自愿选择,税务机关不得强制。二、集中开票方式由税务代理机构提供开票服务,其收取的开票费用每张发票最高不超过5元;税务代理机构未能覆盖的地区,由税务机关无偿为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三、采用集中开票方式的纳税人只购买金税卡(1303元)、IC卡(105元),无需购买读卡器(173元)。四、采用集中开票方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最高限额为十万元(不含十万元)。五、采用集中开票方式的纳税人,须按照《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办理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发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抄税报税和专用设备的缴销等业务;并自行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IC卡,不得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管。六、采用集中开票方式的纳税人,无需缴纳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培训费,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维护费问题另行通知。2003年6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  相似文献   

13.
近日,某税务稽查局发现某一般纳税人在购进小规模纳税人的材料时,却取得了他人代开的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15.12万元。稽查局根据法发[1996]1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gt;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相似文献   

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下发后,总局决定调整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凭普通发票办理退(免)税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第五条规定停止执行。今后凡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出口,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或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小规模纳税人向…  相似文献   

15.
《会计师》2015,(16)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现将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二、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相似文献   

16.
沈世源 《会计师》2006,(3):68-69
一、增值税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薄膜晶体管显示器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5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34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管理,实施“一机多票”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35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纳入防伪系统开具和管理。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的通知(国税函[2005]54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  相似文献   

17.
近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为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专门发出通知,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通知还强调,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由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后,如果其销售的货物全部为免征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有的专用发票,并不得再对其发售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其发售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摘自《财会信报》)一般纳税人售免税货物不得开专用发票  相似文献   

18.
“票表比对”即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销项税额数据,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资料“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所填列的销项税额数据、防伪税控认证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项税额数据,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资料“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栏所填列的进项税领数据之间进行的比对。过去由于金税工程与征管软件两个系统的信息资源不能共享,故这种比对只能在征期过后进行。如今推行“一窗式”管理,则需即时比对。这就要求申报资料评估人员在进行票表比对时,既要及时快速,又要准确无误。由于企业财会人员业务素质有高有低,业务往来复杂多样,纳税申报资料上什么样的情况都可能出现,在“一窗式”管理推行初期,分析梳理“票表比对”异常情况,对于提高窗口服务质量和效率,尽快适应“一窗式”管理需要,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9.
群文 《税收征纳》2009,(11):15-16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作为购货方抵扣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对购货方“非善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法追缴税款,并处以逃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但对购货方“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涉税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相似文献   

20.
正我公司最近购进了一批货物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尚未支付。请问,是否必须付款后才能抵扣进项税额?(山西省王卓)在线专家:目前没有相关文件规定必须付款后才能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第二条有过相关规定,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