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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刑法规定 97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相似文献   

2.
《工商行政管理》2009,(5):80-80
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相关条款,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  相似文献   

3.
张硕 《市场研究》2003,(10):55-55
<正>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少数个人、单位和企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和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针对这种行为如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分则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与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出了明确的解释。  相似文献   

4.
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其第5条规定:“企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方元以上的,处骗取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骗取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本款罪的,除处以罚金外,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5.
韩晓光 《商》2014,(42):242-243
法律拟制对于刑法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自2011年5月l目起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其中很多涉及到拟制条款,占我国刑法典整个条款的比例很高,比如我国《刑法》中第247条就提到,凡是司法者采取非法律手段向被告或证人索取证据的,比如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依法判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至少判处拘役。因这种不合法手段取证导致嫌疑人或证人残疾或者死亡的,分别依照《刑法》第234条以及第232条中的规定从重定罪加以处罚。第269条还规定。凡是偷盗、诈骗、抢劫等罪行嫌疑人有暴力威胁或者已经使用暴力私藏证物、毁灭证据以及拒捕抗捕等行为的,依照《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定罪加以处罚。因此,对刑法中的法律拟制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6.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对审理骗购和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司法解释。这项司法解释规定,以走私、逃汇、洗钱、骗税等为目的,使用虚假、无效的凭证、商业单据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应当分别接走私犯罪以及逃汇罪、洗钱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等定罪处罚。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勾结逃汇的,以逃汇罪的共犯处罚。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专门机构以外非法买卖外汇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相似文献   

7.
谢雄伟 《商场现代化》2007,(24):273-274
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相同的商标是指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注册服务商标也应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8.
所谓非法经营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非法进行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经营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加的罪名,是在分解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投机倒把罪和吸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39条等法律条文规定的基础上形成的.1979年刑法规定的投机倒把罪是指违反国家对金融、外汇、金银、物资、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金融和工商业管理活动,破坏国家金融和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相似文献   

9.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这些在刑法中有明确定义的词语不同,"行凶"属于日常用语范畴,难以准确定义。因此,一方面从学界研究出发,梳理了学界针对"行凶"含义现以形成的几种解释并加以评析;另一方面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分析了相关司法判决中法院对"行凶"的界定标准及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执法卡片     
其他利用合同欺诈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其他利用合同欺诈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是指除《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规定的七种合同欺诈行为以外,其他利用合同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实际生活中,合同欺诈的形式和手段花样翻新,经常变化,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从执法实践来看,这些手段有:虚构产品销售渠道或假称包销、回收产品,引诱他人与之签订和履行合同,从中骗取财物;提供虚假但保,即以虚假的财产、权利、保证人作担保,骗取对方信任,进行合同欺诈;以联营、合伙为名订立合同,骗取对方投资;把虚假的或者没有实用价值的所…  相似文献   

11.
闵晶晶 《商》2014,(12):173-173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等,经其决策机构集体决定或负责人员决定,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依法应当受刑法处罚的行为。这个定义比较科学的揭示了单位犯罪的本质属性,也符合我国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是比较明确的。  相似文献   

12.
虚构主体资格,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根本不存在的或者未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单位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的行为。所谓虚构主体,就是凭空虚设,实际上虚设的主体是根本不存在的或者未经依法登记注册的非法组织。虚构主体资格,往往要伪造营业执照,虚构名称、资金、经营范围等。虚构货源或者合同标的,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设、夸大货源或者标的,引诱他人签订和履行合同,骗取财物的行为。虚构货源和标的,可以是全部虚构,也可以是部分虚构。部分虚构的要看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没有积极履行合同的实际表现和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相似文献   

13.
本文从学理解释的角度,对个人信息犯罪构成的有关刑法规定进行了解释,以有利于司法实践对个人信息犯罪的认定.  相似文献   

14.
刑法是规制行为的法律,是行为刑法。而行为是以心理为基础的。因此一部刑法能否发挥它的行为规制功能,实现保护社会与保障人权的双重效果,它是否符合人的心理规律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刑法科学性的要求,它不同于传统的以价值理念为指导的刑法构建。对此,运用心理学理论对刑法和刑法理论进行心理学分析。  相似文献   

15.
李景华  李山河 《消费导刊》2009,(23):138-139
刑法新增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该罪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此罪;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其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行为;犯罪客体是公民个人的信息自由和安全。在本罪的司法适用中,应注意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刑事处罚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16.
易合华 《华商》2012,(2):10-10
太子奶创始人李途纯在被拘禁15个月后无罪释放的消息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1月20日,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发出《株天检公刑不诉【2012】l号》文件。文件称,“李途纯等人以货款准备金的名义吸收资金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7.
马玲玉 《商》2013,(17):252-252
刑法的严厉性和最后性决定了集中行使刑法司法解释权的重要性。司法解释对我国立法、司法及法治的建设起了重大作用。但这并不是说我国刑法司法体制是完好元缺的,其中仍然有许多问题。集中表现为法、检解释效力矛盾;解释主体混乱;解释形式混乱;解释角色错位等。这些不合规格的刑法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法适用的合法性、严肃性,不利于刑法功能的充分发挥。  相似文献   

18.
在网络发达的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泄露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作为法律最后一道防线的《刑法》也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了相关的规定。随着个人信息在刑法保护上形势日益严峻,我国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完善不足之处。在比较了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国家对于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相关规定之后,我们可以在借鉴相关国家立法的基础之上,通过建立健全多元的新型保护路径、法律规范体系和个人规范体系,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  相似文献   

19.
《品牌》2014,(2):79-80
刑法解释的目标对刑法的解释活动至关重要。学界存在着主观解释说、客观解释说以及各种折衷说。通过对各学说的介绍和分析,对立法原意和主观解释的重新界定,笔者认为刑法应严格解释,先作出主观解释,再作客观解释。  相似文献   

20.
王哲 《商》2014,(48):200-200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帮助组织考试作弊、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的相关犯罪,本文拟就条文中争议较多的“国家规定的考试”、帮助作弊行为、出售提供试题或答案三方面简要探讨个人的一些理解和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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