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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合同享有任意解除权.但是,投保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将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等第三人受损.为此,《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专门作出规定,对第三人予以保护.本文以该条前段部分为实证法基础,从限制任意解除权行使的角度,重新检讨该情形中的第三人保护问题.第三人保护其实等同于如何限制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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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商事合同,较之一般合同具有自身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保险合同的附合性和涉他性.有关保险合同解除制度的规定,直接关乎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平衡,是保险合同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首先将保险法中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界定为任意解除权,然后对任意解除权提出质疑,并进一步探讨投保人合同解除权的立法完善并提出个人建议,希望能对完善有关规定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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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我国《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学界把这条规定中的“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称为“投保人任意解除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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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体现了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和当事人对契约实质公平的追求。体系建构不但是完善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的有效方法,也是其目标所在。建构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体系,需要将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行使条件、行使期限、行使方式和行使的法律后果等五个要素联系起来形成一个整体,从而发现《保险法》合同解除权制度的诸多问题,进而提出改进的对策。《保险法解释(三)意见稿》从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继承人的解除权资格、投保人合同解除的期限等方面对其中部分问题做出了回应,但从建构完整的制度体系来看仍显不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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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契约为长期性契约,在保险单签发若干年后,被保险人之健康状况自有变化,如保险人可因某些理由终止契约,则人寿保险将变得毫无意义。"①因此,《保险法》对保险人的解除权予以严格限制。其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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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的作用不仅在于弥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而遭受的损失,而且具有保障受害第三人充分、及时获偿的公益功能。在我国现行《保险法》中,责任保险制度规定的较为简单,欠缺实践中的操作性。新修订的《保险法》进一步明确了责任保险的第三人利益属性,增加了保险人直接向受害第三人赔付的法定条件、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以及保险人对保险金的留置义务,具有很强的进步性。只是在立法与实务的某些细节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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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第三人代位请求权是指任意责任保险中第三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的直接请求保险人给予赔偿的权利,我国最新修订的《保险法》第65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本文在区分强制责任保险和任意责任保险的第三人请求权基础上,深入阐述了责任保险第三人代位请求权在我国的基础和意义,以期对新法的实施和进一步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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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标的转让对于保险合同的影响,《保险法》第49条采取了从物主义立场,凸显对受让人的保护,性质上为相对强制规范。保险标的转让的主体为被保险人,转让的效力系使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地位,而非发生保险合同概括移转,同时,既已发生的保险金请求权并不跟随保险标的移转。保险标的转让的时点应为其权属移转时,《保险法解释(四)》第1条建立在买卖合同价金风险之负担规则上,实属误会。《保险法》第49条对保险人利益的平衡不足,未来修法时应增设保险人的任意解除权与受让人的拒绝权,限制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强化转让通知义务,以期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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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历来是保险业纠纷的重中之重。在保险理赔纠纷中,尤以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从而拒绝保险赔偿为多,新《保险法》出台以后,从保护投保人权益角度出发,对于保险人合同解除权进行了修改,修改后加大了投保人的权益保护,但现实中投保人的逆选择有所增多,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增大,本文通过对新《保险法》中关于保险人保险合同解除权限制进行分析论述,对寿险公司的经营提出了相应法律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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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中的第三人清偿规则系以合同当事人为利益平衡中心,与保险合同第三人代缴保费中的被保险人中心地位无法契合.对此应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双重利益中心展开考察,在人身保险中赋予被保险人对包括利害关系人在内的第三人代缴的权利以决定权.利害关系人范围的界定需以对保险金的实际请求权为判断标准,并承认被保险人等特定利害关系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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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保险法>对关于责任保险的规定作了重大修改,其中最突出的一点是明确规定了第三者直接请求权,本文主要通过分析法条对第三人直接请求权问题作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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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保险法》的建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长期以来,《保险法》的修改,尤其是有关保险合同法方面的修改问题为社会各方所关注。最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就再次修改《保险法》向社会征求意见,对此,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通过征询相关法律工作者和专家的意见形成如下十个方面原则性修改意见,愿与《上海保险》的读者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关于保险的若干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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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保险合同告知义务——兼评新《保险法》第16条之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合同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础,我国新保险法所规定的保险合同告知义务制度主要包括告知义务的主体,义务履行方式,违法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等内容。本文将以我国新《保险法》第16条之具体规定,结合相关法理与实践中的问题对我国保险合同告知义务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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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静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下》2011,(2):154-155
在责任保险中,因被保险人行为受到损害的第三人是否有权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赔偿金,这是一个在法学界和保险学界很有争议的问题。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第65条第2款对其做了专门规定,然而该条款应如何理解和适用以及其规定是否合理,理论界仍多有争论。本文将首先分析新《保险法》第65条第2款的含义以及其具体适用,随后结合国外立法案例与我国实际情况讨论其规定的合理与否,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该规定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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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问题的修改建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建议《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合同为要式合同还是非要式合同国内外保险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保险合同的成立普遍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即认为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或非要式合同。从世界范围来看,对保险合同的认识经历了从要式合同说向非要式合同说的转变,我国从《经济合同法》中对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到《保险法》的出台也对这种转变有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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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将从2009年10月日施行,回顾我国保险法修改历程,此次修改涉及保险合同方面的内容较为广泛,突出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高度关注和保护,对保险人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拟从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以下简称“车险合同”)入手,对新《保险法》修改内容影响车险合同要素、合同体例、合同术语、合同条款、单证格式、实务规程等重要涉法问题的适应性进行分析,期待对保险人修改车险合同有所裨益,预防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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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2007年6月21日,田某为其子小田购买了一款人身保险,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田某,被保险人小田,受益人田某、冉某(小田之母亲,田某之妻子);如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须赔付6万元。合同生效后,双方各自履行。2009年11月23日,被保险人小田因患肺结核死亡,田某和冉某要求保险公司赔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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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业经营的特点,保险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保险条款、保险批单等分散的文件组成。保险条款一般采用格式条款的形式,由保险监管机关批准或备案,且保持固定格式不变,保险人不接受某个或某些投保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