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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引发的惨剧引起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由此并产生了到底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罪还是定交通肇事罪的争议,本文试着从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着手,分析两罪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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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主观罪责、立法目的、罪刑均衡等角度的分析,并结合刑事政策的反思可以发现,对于大部分的醉酒驾车连续冲撞致多人伤亡的行为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而按照常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的做法并不足以震慑犯罪分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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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布的两起醉酒驾车犯罪案件,均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行为人进行定罪处罚。其实两案的行为与情节有异,不可一概而论。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存在复杂的罪过形式,具体行为不尽相同,可供刑法考量的情节也存在差异。现行法上的交通肇事罪因其本身在罪过形式和逃逸行为的界定等方面存在缺陷,无法评价所有的交通肇事情况。故重构交通肇事罪,增设交通肇事逃逸罪,并根据罪过的四种组合模式评价交通肇事案件,是摆脱现实窘境的较好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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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依据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笔者认为:本罪的犯罪客体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财产的安全;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醉酒驾驶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已满16周岁的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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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在我国是刑法分则中本身不是一个很重要的罪名,但是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例越来越多,甚至存在滥用的倾向,很容易让人感觉有“口袋罪”的嫌疑,这严重影响了刑法本身的威严,也不利于司法统一。本文在对过去近十年的富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收集、整理、分析的基础上,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作出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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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前后,醉酒驾驶问题成为社会焦点,不论是普通公民还是法学专家、各种媒体还是政府官员,关于醉酒驾驶的讨论和争议空前。自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醉驾入刑”就一直是各大媒体的关注焦点,特别是最近一段时间,各地“醉驾入刑第一人”被查获的消息接连不断,本文中,笔者从罪驾入刑的标准、主观过错、法律责任等方面展开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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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新疆克拉玛依“醉驾第一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却被当地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成为最“幸运”的醉驾者。超过“醉驾标准”这一硬性指标的王某何以成为最“幸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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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醉酒驾驶犯罪呈现出多发、高发态势,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的今天,由于现行的刑事立法及行政立法对醉酒驾驶的处罚明显偏轻且很不合理,所以刑法有必要对醉酒驾驶做出合理规定,从而提高其违法成本,减少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本文从理论角度、现行刑事立法及行政立法的规定角度分析了醉酒驾车入罪的必要性,并针对醉酒驾驶入罪提出了三条合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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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来,有关醉驾入刑的话题一直争论不休,同时困扰着我国刑事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其中就包括如何理解我国刑法13条中“但书”条款对危险驾驶罪的适用问题。本文将以此为焦点,力求能够阐述出我国刑法13条“但书”规定在危险驾驶罪中所具有的正确指引机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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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现行刑法作了许多修改。其中。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之一条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这一修改是本次修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定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对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制正式法律化。刑法修正案(八)正式颁布后,对于这一新增之罪褒贬不一,本文针对现阶段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制以及司法适用的问题,提出了对危险驾驶罪的几点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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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9月,艾绪强制造了震惊京城的王府井劫杀的哥连撞9人造成3死6伤的案件。昨天上午,市二中院以抢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艾绪强死刑,并赔偿死者家属和伤者经济损失共100余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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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醉酒驾驶作为一种过失危险行为,将其规定为犯罪有合理的基础和根据,一是能够发挥刑法预防犯罪的功能;二是与刑法谦抑性的精神相契合;三是并未违反信赖原则和允许的危险理论.因此,应该将其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以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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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分类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刑法理论,以犯罪构成理论为基石来划分的.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来看,犯罪可以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从犯罪主体所呈现的特征来看,犯罪可以被分为自然犯和法定犯.根据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来划分,我国刑法将所有的犯罪分为十大类.由于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首先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所以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即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有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除了危害行为外,行为之对象、行为之情节、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行为所引起的危险状态也都是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但它们不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只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客观要件内容所呈现的特征来划分,我们可以把犯罪分为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情节犯四种类型.本文拟就从此种分类方法着手,对我国犯罪成立类型作一些阐释,以示与以成立犯罪既遂为标准(通说)而划分的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等犯罪既遂形态类型区分开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