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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卫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2,(5):16-16
根据《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2002年第3期《是伪造许可证还是无证》一文提供的案情,笔者认为第三种意见比较符合法律的规定。理由如下: 生产许可证标志不是质量标志。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是指在产品、标签、包装上,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非法制作、编造、捏造或非法标注质量标志以及擅自使用未获批准的质量标志的行为。“质量标志”包括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可见,质量标志应当是能够表明 相似文献
2.
张静芬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3,(2):49-50
近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法院对一起不服反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案做出二审判决,常州某纺织公司因在使用名优标志时“张冠李戴”,被法院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被没收违法所得20余万元。 相似文献
3.
李宣庆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2,(5):17-17
2002年第3期《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刊登的《伪造许可证还是无证》一文,对某水泥厂经销部销售标注过期生产许可证标志的水泥违法行为一案,提出了三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一是定性为伪造质量标志,按照《产品质量法》关于伪造质量标志的处罚规定处理;二是定性为标识标注不规范,按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三是定性为销售无证产品,按照《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实施细则》有关条款处理。笔者认为,本案定性为销售无证产品是正确的。对于本案行政相对人是否是同时构成伪造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4.
5.
陈敏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4,(2):23
近日,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A、B、C、D四家生产电线电缆的企业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B、C、D三企业同用了A企业的生产许可证,A企业只有生产许可证,而没有生产产品,B、C、D三企业只有产品而没有生产许可证.但是,B、C都是A企业的控股单位,D企业是B企业的控股企业,A、B、C、D四个单位都是独立法人单位.对这四家单位如何处理,案审会有以下几种观点: 相似文献
6.
李宣庆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4,(12):24-25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4年第10期刊登的《剧毒农药酿白酒如何处理》一文,笔者认为应对该文所述案件按照无证生产查处,同时,将本案移送卫生部门调查处理为宜.下面,本人谈谈自己的看法,仅供广大读者参考. 相似文献
8.
黄军华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1999,(10):11-11
现如今,产品质量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战略问题,是经济竞争的焦点,代表着民族的精神。生产许可证制度正是我国重要工业产品质量的一个重要的监督管理手段。它是市场机制与必要的政府干预相结合的产物,也与各发达国家政府对重要产品实施集中统一管理的通行做法是一致的。 我国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有近20年的历程。80年代初期,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动下,大多数企业活力得到增强。同时,由于宏观管理没有及时跟上,也出现了一些比较突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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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标准计量与质量(广西)》2001,(4):1-1
上期《执法争鸣》栏目中“是销售袋装水泥量少,还是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水泥”一案,编者同意第三种处理意见。因为刘某经销的民用水泥实际量与标准量不符,但其提供了灌装水泥的台秤合格证书,根据《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三十条第 (一 )项的规定,属“伪造数据”的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11.
案情简介 重庆市某县质技监执法人员对某建筑公司承建的住宅楼工地上使用的Φ12mm、Φ14mm热轧带肋钢筋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并抽样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结论判定Φ12mm、Φ14mm为劣质品。经调查Φ12mm、Φ14mm系经销商彭××销售给建筑公司,共销Φ12mm1吨,Φ14mm2吨,销价均为2 500元/吨,销售金额为7 600元,但尚未付货款。其中Φ14mm已使用了1.5吨,工地上现库存Φ12mm1吨,Φ14mm0.5吨。执法人员根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六条的规定,对经销… 相似文献
12.
1984年4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正式开始在全国对重要的工业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我国工业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大致经历了起始发展、巩固调整、统一管理三个阶段,是加强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的一个重要措施,也是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的重要形式. 相似文献
13.
巴马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4,(3):25-25
根据上级质检部门的统一布置,巴马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动全局执法人员,对县城区所有生产销售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等五类食品的企业、经销门店进行一次全面的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少数产品标有产品质量市场准入标志之外,其余大部分上述产品均没有标明产品市场准入标志。执法人员按规定向受检企业、门店宣传国家有关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文件的要求,强调从4月1日起,上述产品如无市场准入标志,均不能进行生产和销售,否则将进行没收和处罚处理。本次活动规模、声势浩大,为全面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相似文献
15.
林厉军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2,(9):28-29
通常,质监部门在查处无证生产违法行为时,首先考虑的是某产品属于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产品,而某企业并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因而,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应当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罚。由于一般的无证生产案件事实比较清楚,证据收集也不存在太大的困难,法律法规条款的适用也很明确,因此在办案过程中也没有较多的疑难之处。然而,当一个普通的无证生产行为具体要素复杂化时,就产生了新的问题,值得去探讨和分析。 相似文献
16.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4,(11):14-15
按照无证生产处罚 山东济宁市市中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丁生、新疆巩留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常雪英、拉茨燕、河北怀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高长青、李树芝、安徽绩溪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黄莉亚认为:本案是典型的无证生产,应按无证生产处罚.因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产品未按本办法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生产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15%至20%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的食品)货值金额15%~2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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