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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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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郑云霞 《商》2014,(21):215-215
无权处分问题因其复杂性而被称为"民法学上的精灵"[1]。自合同法颁布以来,关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的争论从未停息。我国《物权法》原则上采用债权主义的变动模式,基于此,"有效说"更为合理。本文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相关理论对此进行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2.
无权处分是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一、根据法条,文义解释等可得出结论;二、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设计目的是解决无权处分问题,无权处分是前提,因此无权处分是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3.
李海霞 《现代商业》2007,(26):287-287
自合同法颁布以来,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倍受争议,而物权法的颁布再一次引起学者们对无权处分行为理论的关注。本文在分析我国学界关于无权处分效力各种学说的基础上,论证了效力待定说的合理性,说明效力待定说更符合我国合同法的立法目的,能更好地平衡权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  相似文献   

4.
在民商事活动中,要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就须有符合法律的要件,对于依买卖契约等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方式,由于各国立法模式的不同,其方式或要件也有所不同,主要可以分为三种:物权行为模式,债权意思主义的非物权行为模式和债权形式主义的非物权行为模式。  相似文献   

5.
廖艳梅  王永平 《商》2013,(21):258-259
无权处分合同效力问题,在我国学界颇具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和实施,此“精灵”又再一次成为了争论的焦点。笔者通过比较我国无权处分合同效力问题的两种学说,进而理清对《合同法》第51条理解出现分歧的根源,认为将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规定为有效,才能更好的保护交易安全,平衡原权利人及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6.
骆朝伟 《商》2013,(6):153-153
2012年7月,最高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其中第3条对于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之效力的规定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与合同法规定不完全契合。因此,应当进一步明确该条的适用范围,即仅仅适用于"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受到限制的所有人处分自己的财产"的情形,不包括"恶意或误认处分他人财产"。从而避免司法解释与现行法律的冲突。  相似文献   

7.
无权处分行为,通常指无权处分人以自己名义对于他人权利标的所实施的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根据该条,无权处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但是,将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规定为待定.既存在严重的理论缺陷.又不利于法律的实践运作。  相似文献   

8.
一、国外,境外的立法例 1法国.<法国民法典>第1599条规定:"出卖他人之物,无效".因此,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在性质上属于我国民法理论上的无权处分)无效.那么,此时的善意买受人能否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呢?至少就动产而言,是可以的.但并非基于善意取得理论,而是基于<法国民法典>第2279条的规定,即"即时取得时效"制度.许多学者认为"即时取得时效"制度就是法国民法的善意取得制度.严格说来,这样理解不够准确,两者的目的虽相似,但法理不同:对于"即时取得时效"制度,必须从时效的角度来理解,而时效强调的是状态本身,即善意取得对他人之物的占有这种状态本身就够了,至于产生状态的原因是否有效则不予考虑;而善意取得制度是直接着眼于交易安全的保护.既然是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交易本身是否有效就至关重要了.  相似文献   

9.
一、国外、境外的立法例1.法国。《法国民法典》第1599条规定:“出卖他人之物,无效”。因此,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在性质上属于我国民法理论上的无权处分)无效。那么,此时的善意买受人能否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呢?至少就动产而言,是可以的。但并非基于善意取得理论,而是基于《法国民法典》第2279条的规定,即“即时取得时效”制度。许多学者认为“即时取得时效”制度就是法国民法的善意取得制度。严格说来,这样理解不够准确,两者的目的虽相似,但法理不同:对于“即时取得时效”制度,必须从时效的角度来理解,而时效强调的是状态本身,即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10.
冉富强 《市场研究》2004,(11):55-56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4年10月23日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在物权法中不动产物权和善意取得制度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本文就该制度发表以下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11.
蒋晓云 《中国市场》2011,(44):144-145
从具体案例出发,运用排列组合的方法将物权行为有因性、物权行为无因性、物权变动无因性与善意取得制度联系起来,并力图使两者达到协调。在承认物权行为有因性的前提下,要辅之以善意取得制度;在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前提下,要辅之以债权侵权制度,同样也离不开善意取得制度的辅助;在"物权变动无因性"的前提下,则无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  相似文献   

12.
奚玉  何力 《光彩》2013,(5):40-41
案例6普通动产"一物多卖"纠纷 案例:甲有机器设备一套,于6月1日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价款20000元,7月1日交付,交付同时付款.6月5日,甲又与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价款23000元,也是7月1日交付,同时付款.6月15日,甲又跟丁就该机器设备买卖事宜达成书面协议,约定价款25000元,7月1日交付,丁当场支付全部价款.7月1日,乙、丙、丁齐聚甲家,均要求甲交付设备,甲拒绝,三人诉至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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