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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进行了改革,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其实"认缴"注册资本并非"取消"注册资本,"认缴"与"实缴"并不矛盾,"认缴"对公司信用也有了特别的要求。总之,如何认真贯彻新《公司法》,关乎"认缴"制带来的交易安全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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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4年2月18日,国务院正式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我国公司登记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笔者认为,本次改革从行政法学角度来看,其实质是在立法层面维持公司登记中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合理平衡。追求立法、执法和运行层面的平衡已成为现代行政法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笔者基于行政法学平衡理论的视角,通过探析注册资本认缴制对与出资相关物权变动的影响,进一步探讨执法和运行  相似文献   

3.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指登记机关只登记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额由公司股东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将实缴变成认缴,降低了设立公司的门槛,减轻了投资者的负担。但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这一举措也存在着现实的问题和挑战。所以,要尽快完善与认缴制相配套的措施,灵活运用各种方法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相似文献   

4.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基础,同时也是对外承担债务的最基本的保证。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管理,不断提高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到位率,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外商投资企业认缴资本制及问题。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投资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所谓“认缴”即同意缴纳的意思,即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时,投资各方根据企业的投资规模在企业的合同(章程)中约定各自缴纳一定数额的股本,待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  相似文献   

5.
正公司资本真实是《公司法》的基本要求,也是《公司法》贯穿始终的法律理念。从注册资本的确定到股份的发行,再到股东出资义务履行的每个环节无不要求当事人行为和法律事实的真实可靠。我国公司资本制度虽然进行了重大改革,但资本真实的法律要求从未动摇。这一法律要求不因取消法定最低资本额限制而改变,不因采取法定资本制或采取授权资本制而不同,也不因采取实缴资本制还是认缴资本制而有别。没有法定最低资本额限定,但有当事人自定的资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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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我国商事登记改革工作正式被列入《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下称《方案》)。这是继2005年新《公司法》中商事登记制度调整后,又一次对工商登记制度的重大改革。本次改革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即注册资本由实缴资本制向认缴资本制转化,工商登记程序由"先证后照"向"先照后证"转化,进一步放宽其他工商登记条件。商事登记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管理环节,如何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从制度上提高市场经济效率,给登记制度改革提出了重要课题。本文以商事登记制度的基本理论为基础,结合天津市工商登记管理的经验与实际,就商事登记改革的实践路径展开相关思考。  相似文献   

7.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现有公司资本制度的许多方面需要进行改革。对此,一些学者认为应当对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折衷资本制①,而对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授权资本制②。而从中央到地方,有关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的探索也在不断进行。2006年正式实施的新《公司法》允许投资人在公司设立时认足注册资本,并在一定期限内分期缴纳;近几年部分省市也提出了试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例如广东省2012年开始在深圳和珠海横琴新区试点进行商事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8.
正一、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意义重大传统《公司法》对公司资本采取强制干预的法律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增加了企业的融资难度,干扰了企业的自主经营权,违反了市场经济规律。有鉴于此,上个世纪以来,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一场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运动,放松了对公司资本的管制,降低了市场主体准入门槛。我国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规定非常严格。它不仅规定了很高的注册资本最  相似文献   

9.
本文主张立法机关抓紧推动《公司法》及三套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联动修改。建议原则废除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稳步推进由资本实缴制转变为资本认缴制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更加重视交易安全,创新债权人长效保护机制。废止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建立大小公司区分立法的新框架。在大力推进"先证后照"制度改为"先照后证"制度的同时,全面深化审批制度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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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企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进行实收资本的会计处理同原来的实缴制下有所不同。文章主要探讨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制企业在设立、运营及清算阶段如何进行实收资本会计处理,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1.
随着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实施,市场主体数量大幅增长,短期内催生大量市场主体造成监管任务加重,如在认缴领域,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虚报出资期限等行为可能大量出现,从而威胁市场交易安全,扰乱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给工商部门的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探索认缴制下加强公司注册资本监管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文在深入剖析当前注册资本监管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注重照前告知,强化宣传引导;加强平台运用,促进诚信认缴;加强部门协作,完善自律自治;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登记管理等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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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日前,国务院发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国务院法制办、工商总局负责人表示出台《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原因是:国务院2014年2月7日批准发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同时取消了企业年检制度。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保障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制度支撑,是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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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资本金折算的核算一、资本金折算的内容资本金是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是开办企业的本钱,又称注册资本、股权资本。注册资本中明确规定了出资额、出资比例和所使用的货币名称。出资额是指投资各方所认缴的资本数额。出资比例是各方投资者的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它决定着各方投资者在企业应拥有的管理权、控制权、利益分配与风险分担权、财产处置权等重大权利。资本金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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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简化了工商登记程序等。改革举措能够激发投资热情,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对小微企业,特别是对创新企业的发展有较大的推动作用。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有利于营造良好创业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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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注册资本制度侧重于对债权人利益保障和行政监管便利化,而对市场效率的价值目标缺乏足够的重视,导致实践中资本空洞化、资本信用被扭曲等一系列问题。今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要求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深圳、珠海等地对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试点,注册资本认缴制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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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法院首例认缴出资案的判决所引发的会计处理问题进行了思考,认为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未缴部分可在会计上予以确认和反映,以利于强化股东对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法律意识,进而避免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误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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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回来的郭博士近日来沪创业。在登记注册过程中,他向市工商局办事人员提了这么个问题:“为什么营业执照上写明注册资金100万美元,企业就非得把100万美元打进银行账户里面,否则就不能开张?这种注册方式是否有欠灵活?”郭博士的疑惑直指目前国内企业注册登记方面的一个两难选择—————实缴制与认缴制,究竟孰优孰劣?在企业登记中,是着眼于降低创业门槛,还是立足于加强市场监管?实缴制VS认缴制实缴制与认缴制,是企业登记时对注册资本的两种处理模式。简单地说,实缴制就是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多少,银行验资账户上就必须实打实有这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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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大在全国人大授予厦门市特别立法权这一有利的形势下颁布了《厦门市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为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之和。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可分期出资,分期出资的投资者以其在注册资本中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法律责任,分期出资的应在企业法人章程中载明。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30%,并应在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登记之前缴清。注册资本不满1000万元的,最后一期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二年内缴清;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应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二年内缴清注册资本的70%,最后一期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这一规定改变了现行注册资本制度对内外资区别对待的局面,突破了国内企业注册资本一次到位的规定,对现行注册资本制度作出重大变革——实行折衷认可资本制,这一变革是我市对注册资本制度进行必要的有益的探索,具有重要的意义,体现了立法的前瞻性,改善了厦门特区投资的软环境,使投资者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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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法治工商建设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又要分清轻重缓解、突出重点。当前,应以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契机,解决好法治工商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扎实推进法治工商建设。一、准确理解《条例》的立法背景国务院2014年2月7日批准发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企业年检制度、简化住所(经营场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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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批准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将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实行"先照后证"的商事登记思路;二是将实缴资本制改为认缴资本制;三是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笔者结合工商登记工作实际,特别是外资登记管理工作实际,就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完善商事登记改革的制度设计,谈些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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