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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电放"提单原因及风险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航运实践中,在货物装船、船公司签发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卸货港收货人须凭经过适当背书的正本提单在卸货港换取提货单才能提取货物,船公司放货的原则是"认单不认人".然而,随着国际航运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货代提单的出现,航运实践中经常出现货物已到目的港但收货人还未拿到正本提单或凭正本提单无法提货的现象.为了减少或避免这种现象给收货人造成的损失,近十年来,航运实践中出现了一种变通的做法--"电放"提单.  相似文献   

2.
国际航运实践中.在货物装船、船公司签发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卸货港收货人须凭经过适当背书的正本提单在卸货港换取提货单才能提取货物,船公司放货的原则是“认单不认人”然而,随着国际航运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货代提单的出现,航运实践中经常出现货物已到目的港但收货人还未拿到正本提单或凭正本提单无法提货的现象。为了减少或避免这种现象给收货人造成的损失,近十年来,航运实践中出现了一种变通的做法——“电放”提单。  相似文献   

3.
仓至仓是指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被保险货物远离保单所载明的发货人仓库开始,到被保险货物进入保险单载明的收货人仓库时结束。然而,并非被保险货物在仓至仓的空间内发生损失,就会必然产生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4.
一、铁路运输中承运人的货损责任铁路货物运输是物流的诸多运输方式之一,按规定承运人应当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目的地。承运人应当对自接受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所发生的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毁损”是指搬运的货物因损坏而价值减少;“灭失”是指承运人无法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包括货物物质上的灭失等情形。我国《铁路法》第18条规定,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1.不可抗力;2.货物或者包裹、行李中的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3.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的过错。第11…  相似文献   

5.
2013年2月,广州AAA物流公司受货代委托,用"FOB深圳"的方式将指定货物从起运地东莞运往目的港埃及的亚历山大。发货人东莞工厂代收货人投保了含有"仓至仓"条款的从东莞至亚历山大的一切险,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是收货人。但是,货物在东莞至深圳的拖车运输期间由于意外事故发生货损。事后,发货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但被拒赔。而后收货人以自己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同样被拒赔。请问,在本案中,发货人和收货人,谁有权利要求赔偿呢?  相似文献   

6.
<正> 今年由南海某公司代理香港某五金行进口的22个贷柜(500吨废五金碎料),从美国东岸运抵南海(三山)港码头。此批货物合同规定含铜量为65%,贷值42万美元。南海商检人员在检验中发现该批货物实际重量为135.93吨,短重364.07吨,其含  相似文献   

7.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承运人欲对表面状况不良的装运货物签发不清洁提单,一般情况下,由于银行不接受不清洁提单,托运人不能凭此结汇,因而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Letter of Indemnity),让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并保证赔偿承运人团签发清洁提单而遭受的损失.对于这种保函在法律上是否有效,是货方和承运人都极为关心的一个问题.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承运人没有按照货物的实际情况签发提单,违背了民事活动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往往构成与托运人串通,对善意收货人进行欺诈,因而这种保函在法律上无效,承运人因向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赔偿而遭受的损失不能向托运人追偿.英美国家大都持这一观点.  相似文献   

8.
供港铁路信托运输指的是:由信誉可靠的承运人--内地和香港的铁路部门--在办理供港运输业务的同时,负起代内地出口商(托运人)从香港进口商(收货人)处收取货款的职责,并在操作过程中采用能直接在香港提货的专用铁路运单,对现有托运手续和货款收付过程予以简化,方便托运人和收货人,即指承运人在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代托运人取回货款的一种运输方式.这种横跨贸易、运输、金融三大领域的综合服务项目,不仅能解决当前对港贸易和供港铁路货运中存在的某些问题和困难,从长远看,还有更多优越性,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是值得深入探讨的对外贸易新课题.  相似文献   

9.
货损赔偿请求权是指因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而要求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对这一权利如何在托运人和收货人之间分配,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各不相同且不尽合理,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对权利分配的不均衡、不协调和不确定性。针对我国法律所存在的不足,笔者提出了立法改进意见。  相似文献   

10.
提单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最重要的单据。由于在近洋航线贸易中经常出现货物已经到达目的地,而正本提单未能及时到达收货人手中,使得收货人往往无法及时提取货物,从而造成货物在目的港滞压,给收货人带来诸多不便和增加各种费用。为了解决目的港货到提单未到的矛盾,电放提单在国际航运实务中特别是在近洋航线中被广泛采用。  相似文献   

11.
【案例1】国内某企业(“买方”)向国外企业(“卖方”)购买印尼铁矿石,根据双方签署的货物买卖合同,铁矿石的质量与规格依照卸货港CIQ作出的检验证书为准。卖方在装货港委托SGS对装船货物进行初检后,将货物运抵卸货港。因卸货港CIQ的检验报告显示铁矿石不符合收货条件,买方遂向卖方主张货物拒收权和追索权。  相似文献   

12.
热线     
1我公司是一家外贸企业。2008年9月25日,与我公司有贸易往来的香港某贸易公司工作人员一时疏忽大意,将原本发往其它口岸及其它收货人的货物错发给我公司,且货物已到港。香港贸易公司委托我公司办理该批货物的退货清关手续,请问我公司该如何办理?  相似文献   

13.
W/W条款的正确理解和运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海运保险中,对于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间,英国伦敦保险人协会条款和我国海运保险条款均规定是从货物运离保险所载明的起运港发货人的仓库开始,直至抵达保单所载明的目的港收货人仓库为止,即保险人负"仓至仓"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货物在此期间只要发生了承保风险,造成了实际损失,保险人都可以赔偿.海运保险的赔法付还会受价格条件、除外责任、保险期限等方面条件的制约.以下通过几个案例剖析"仓至仓责任"的具体操作.  相似文献   

14.
案情: 不懂退运期限规定反将海关告上法庭 1998年11月28日,97台日本生产的二手挖掘机被某国际运输船舶载抵广西防城港.到港后,该船就向防城海关申报进境,从该船向海关递交的载货清单上看,该批货物的收货人是西藏某进出口公司.  相似文献   

15.
中国是油脂消费大国,每年需要进口大量油脂满足国内需求。与其他大宗货物显著不同的是,进口油脂往往一艘进口油轮有多家收货人,分多票报检。因此货物配载有时按提单隔舱而放,有时混舱混卸。遇到多港分卸,还会出现货物分割即未卸空状况。因此,检验鉴定人员进行现场货物计量时,要按照实际卸货方式分类处理,确保计量准确并且日后可以追溯。根据笔者实践经验,现将进口油脂计量时遇到的几种卸货方式及计量对策总结介绍如下,供大家参考。  相似文献   

16.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对进口货物进行申报时,对符合条件的商品项进行合理合并,简化归类,既便利了进口收货人的申报,也为海关监管工作提供了便捷。  相似文献   

17.
《中国海关》2012,(7):44-45
货物实际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持凭《预确定决定书》向海关申报。海关总署制定的《进口货物原产地预确定暂行规定》已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为方便广大企业充分利用原产地预确定制度,享受货物通关便利,特就原产地预确定相关问题进行集中解答。谁可以申请原产地预确定?拟实际进口的货物,由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  相似文献   

18.
俞涔 《对外经贸实务》2006,24(11):48-50
"无单放货",又称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国际贸易中的承运人将其承运的货物交付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的行为.在国际贸易交易中,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是国际海运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9.
在现行的国际贸易中,根据英国协会货物条款和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运输货物投保时,都采用了“仓至仓条款”。所谓“仓至仓”条款,就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  相似文献   

20.
“仓至仓”条款中的保险起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都采纳了“仓至仓”条款。“仓至仓”条款是海运货物保险责任起讫的基本原则,它规定了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时空范围,从保单载明的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在正常运输过程中继续有效,直到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货物进入仓库或储存处所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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