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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金融机构破产机制的若干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尚未有一部统一的破产法,现行的破产法律制度中更没有针对金融机构破产的专门规定,我国在将来的破产法中应有对金融机构破产的特别规定,目前应制定过渡时期的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就比较突出的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以有效解决金融机构破产中的实际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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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更换破产管理人,破产法规定法院可以依职权更换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更换破产管理人,并未规定债务人有此种权利.然而,在"太子奶破产重组案"中出现的争议表明我国破产法在破产管理人的更换方面的规定仍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本文从"太子奶破产重组案"关于破产管理人的争议出发,就破产法中的破产管理人的更换问题进行分析,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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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召唤着我国破产法适当扩展其适用对象的范围,将自然人纳入破产法的适用情形符合经济发展需求和法律规制需要。毋庸置疑,个人应当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现代商业发展给予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美国在商业经济和破产制度方面颇有建树,从比较法视角分析美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法律规定和运作机理,借鉴域外个人破产法的先进经验,寻求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构建的可能进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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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在学界争论多年,事随时移,目前的学者更加支持我国应当尽快制定并出台个人破产法,以满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个人破产制度本身存在的价值与功能是我们在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时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日益完备与企业破产法的成功实践都为个人破产制度构建提供了有利条件。同时,《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作为我国的第一部个人破产的立法对适用于全国的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具有深远的意义,通过对《条例》的完善,助力个人破产法尽快落地。值得注意的是,在个人破产模式的抉择上,应当选择将农村居民排除在个人破产法规制的主体之外的一般有限的个人破产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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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引入了破产管理人的概念,将破产管理人制度用法律形式确立下来,可以说是我国破产制度发展的一次飞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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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银行破产法的特殊性研究——兼与美国普通公司破产法的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美国银行破产立法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着与普通公司破产法显著的差异.这些差异源于"银行是特殊主体"的理论假设和立法对安全、效率的价值追求.研究美国银行破产法的特殊性可以为加快我国的银行破产立法工作提供有益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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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企业破产法》为企业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加速了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它的通过在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破产申请、受理程序、金融机构破产、管理人制度、债权人会议制度、重整制度、破产的域外效力以及破产企业的职工权益保护等方面都有很大的改善与突破,但是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留下了很多挑战,特别是在破产清算、跨境破产、政策性破产、金融机构破产时担保权益保护等方面有待进一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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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1986年有了《企业破产法》以来,经过不断发展,初步形成了我国的破产法律机制。但也应看到我国在破产立法和执法方面存在一些内在的缺陷。因此有必要制订和出台新破产法,以适应加入WTO后建立市场经济新规则的需要,确保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形成。为此要扩大破产制度的主体适用范围;建立规范的破产程序;通过打击破产犯罪,防范利用法人破产制度进行欺诈;废除企业注销制度,建立强制性的清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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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破产制度是金融市场退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机构破产制度的设计关涉多面向的利益,但我国现有立法在金融破产方面存在严重制度性缺陷。实践中为数不多的金融破产实例也主要是在司法解释的支撑中艰难前行。在资本流动性非常强的现代市场经济中,与其他公司一样,商业银行也始终存在着倒闭的风险。以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来推动银行合理配置资源,控制经营风险,实行竞争中的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也是竞争机制的一种法律表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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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免责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已成立法趋势,根据不同的理念,免责制度存在许可免责和当然免责两种类型.破产法被称为市场经济的宪法,解决的是市场退出与重整的问题.现行新破产法部分采用免责制度,但规定的条件过于严格.文章试从历史线索的角度对我国破产免责制度进行梳理,以深化对该问题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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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地说,1986年出台的破产法在十几年的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尤其是在中国经济生活引入破产机制,实现了零的突破。这是很不容易的。据说当时有很多人反对,甚至有人民代表慷慨激昂、声泪俱下,想不通为什么社会主义的企业还要破产。 但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制定的破产法存在很多局限性,已明显不适应于实践中提出的许多问题。1995~1996年起草的新破产法在很多方面较旧破产法有明显进步,有关修订工作正在加快进行。破产法起草专家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教授认为,规范企业破产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候,金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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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破产法》存在很多缺陷 ,已满足不了现实司法实践的需要 ,对其进行修订与完善成为必然。关于监察人制度、破产责任与犯罪以及银行的债权人角色等问题的思考和分析 ,对《破产法》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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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2007年的破产法中确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但存在选任方式单一、责任承担缺失、监督机制不足诸多问题.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应建立多种方式并行的选任制度、完善各种责任承担方式、完善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和破产管理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定具体有效的监督措施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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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在总结我国破产案件审理实践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经验,创设了一些新的规则,使其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程序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为配合新《破产法》的施行,根据该法律的授权和审判实践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规定》、《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规定》等3个司法解释.下一步还将启动关于适用《破产法》系统的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