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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如果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实审计业务报告,将被推定为有过错,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如果注册会计师能够证明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的会计资料错误;或者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的证明文件虚假或者不实等情形的,则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
自1996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函[1996]56号《关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处理的复函》之后,全国各地法院相继审理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因验资业务而被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已达500余起,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已在局部范围内出现了“诉讼浪潮”。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人们对验资业务存在认识误区,因此,我们应合理区分出资责任、会计责任、验资责任和验资报告的使用责任。  相似文献   

3.
验证注册资本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也是风险较大的一项业务.近年来由验资业务引发会计师事务所赔偿的诉讼案件逐年上升,而且事务所屡屡败诉.令广大注册会计师困惑不解的是:尽管注册会计师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以下简称《验资实务公告》)的规定办理验资业务,验证投资者投入资金也到位了,但每次涉及到验资诉讼时,法院总是判定验资报告不实,投资不到位,事务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依法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财政部印发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中规定,本公告所称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设立的依法应当进行验资的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股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验。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出具的验资报告在规定用途内(如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时)具有法定证明效力,能合理地保证报告使用人确定投资者出资的到位情…  相似文献   

5.
近来,一些地方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来电来函,询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有何作用等问题,现明确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依法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财政部印发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中规定,本公告所称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设立的依法应当进行验资的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股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验…  相似文献   

6.
验资之痛     
段宏 《财会学习》2010,(7):38-40
目前,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凡设立或变更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验。验资是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一项主要的法定业务,但是,有过验资实践经验的注册会计师,提起验资业务往往是一肚子的苦水,收费低,并且验资的涉诉风险远远高于其他审计业务,  相似文献   

7.
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涉及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其中民事责任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涉及的"验资诉讼风暴"中让整个行业为之震惊。但在真正的高风险业务如证券业务审计中会计师事务所涉及的民事案例十分罕见,笔者检索到在民事责任领域,湖北蓝田造假案(2006年7月)是国内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第一起判令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由于案值较小,并未在行业中引起较大影响。  相似文献   

8.
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及相关财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赋予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自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恢复以来,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了大量的验资、审计业务,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做出了贡献。但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验资不实或验资虚假的情况确有存在,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了不利作用,有越来越多的会计师事务所因此受到惩罚。会计师事务所因虚假验资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函(1996)56号文、法释(1997)10号文、法释(1998)13号文的形式予以司法解释,但仍显得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以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对验资单位承担验资不实责任的条件认识不一,在实体处理上对验资单位承担责任的方式、范围、顺序不统一的现象。本文依照法理和我国的立法精神及司法实践就验资单位验资虚假的民事责任中的几个法律问题作如下探讨。  相似文献   

9.
古鸿 《上海会计》1999,(3):42-44
验资是注册会计师执业中的一项主要审计业务。它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股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验。本文资料来源于注册会计师验资实践。写作中进行了必要的整理和取舍。鉴于注册会计师在验资中遇到的具体事实...  相似文献   

10.
公司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商业银行在业务经营中,经常遇见会计师事务所向银行询证被审验公司的资金情况。  相似文献   

11.
中小事务所执业领域拓展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据有关资料统计,截至2008年5月19日,我国有注册会计师83531人,分别在8267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注册会计师人数不足20人(含20人)的会计师事务所达89.59%。一方面,这些事务所主要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以审计和验资为主要业务,其业务范围和收入来源都极其有限。另一方面,这些事务所的执业质量也令人堪忧,中注协的执业质量检查结果显示,2005—2007年受到公开谴责的事务所分别有14家、34家和52家。这些事务所都属中小会计师事务所之列.受到谴责的原因主要是未按照审计准则谨慎执业、出具虚假审计和验资报告、内部经营管理混乱等。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因为较小的规模和单一的业务结构而拥有的客户较少,来源于某一特定客户的审计收入占其全部收入的比例就越高,屈从于某一特定客户的压力就越大.抵制客户购买审计意见的能力就很弱,从而很容易被俘获,使审计市场陷入无序竞争的状态。为了扩大业务收入来源、提高执业质量,中小事务所必须将自身优势与市场需求相结合,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  相似文献   

12.
古鸿 《上海会计》1999,(11):47-48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第十二条规定“在验资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对投资主体、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期限、投资币种等重要事项予以关注。”《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试行)》也要求注册会计师获得“投资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及会计报表资料等”,“并对其进行适当的审验,形成验资证据”。但对投资主体即投资者,怎样关注?关注到什么样的程度?有关审计准则的《释义》及《问题解答》中没有涉及。本文试作探讨。(一)对投资者的关注,不是对投资者的审计。北京市工商…  相似文献   

13.
近些年来,会计师事务所因审计法律责任纠纷,不断被推上被告的席位,承受着经济赔偿与声誉受损的双重压力。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如何证明自己拥有准则要求的专业胜任能力与独立性,保持了其应该具有的职业怀疑态度,从而减轻甚至免除法律责任是必要的也是迫切的。然而,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缺乏在针对上市公司舞弊情况中,会计师面临诉讼风险时如何应对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4.
<正> 验资是每个公司在办理依法登记前的必要前奏,是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的一项重要任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前,需实施一系列的程序才可以出具真实有效的验资报告,下面就一个验资案例谈一下我们的感想。  相似文献   

15.
在我国上市公司信息违法违规案件中,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究其原因是,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独立性较差,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限制过于宽松,会计师事务所的调查权受限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规定含糊不清。为此,必须强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制建设,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监督,重新审视会计市场准入制度,以确保注册会计师执业的公正性。  相似文献   

16.
陈昌梅 《理财》2003,(6):37-37
验资是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之一,验资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由于变更验资比设立验资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风险高,在变更验资取证及验资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一号———验资》的要求执行业务,以强化执业质量,避免验资业务风险。下面笔者就变更验资时的取证及审验程序谈些看法。一、变更验资的取证注册会计师执行变更验资业务时,因产生原因不同,在取证、审验程序和关注的问题上也有所不同,一般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取下列资料,形成审验证据:1.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  相似文献   

17.
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6]56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处理的复函》公布以后,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在处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中,因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将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追加为诉讼当事人,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文拟通过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从法理上对虚假验资报告的构成、法律责任以及在诉讼中的对策等作探索,以期对涉讼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所启迪。一、构成虚假验资的要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虚假验资证明,给委托…  相似文献   

18.
为正确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正式起草制定新的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侵权赔偿责任案件的司法解释。该解释的起草和论证工作历时将近五年,八易其稿,不仅梳理了最高法院以往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而且总结了各级法院丰富的审判实践,更吸纳了最新的民商法理论研究成果。经过深入调研、充分讨论和反复论证,2007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8次会议通过了法释[2007]12号《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并于2007年6月15日施行。本文就该规定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加以阐释。  相似文献   

19.
国家的多项法律均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在验资业务中应承担的民事及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为减少执业风险,必须树立风险意识,谨慎选择客户,认真签订业务的定书,依照验资程序进行验资。  相似文献   

20.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21号——对小型被审计单位的特殊考虑》及相关执业准则指南,为广大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小型企业审计业务提供了相应的规范和指导意见。但上述准则体系比较原则,注册会计师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做到恰当运用,以提高执业质量,最大限度地规避执业风险,是摆在我们注册会计师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根据自己的工作实践,结合对中注协有关审计准则的学习体会认为,事务所在从事小型企业审计业务时至少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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