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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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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陆丰 《上海房地》2010,(11):36-37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即允许农民通过多种方式参与集体建设用地的开发经营,是农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实现权益的过程,是建立在集体成员的共同意愿以及流转收益分配平等性基础之上的,即流转非行政强制和流转成果由成员共享。  相似文献   

2.
一、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立法缺陷 (一)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不明确 目前,我国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主体法律地位不明,主体虚位.2、权利模糊.集体土地所有是一定社会范围内的农民共同共有的所有权,集体成员的权利是集体所有权的组成部分,主体成员大会是集体的最高权力机关.但是,集体中的成员不能以个人身份享有和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对集体土地和其他财产不享有可分割的特定份额,农民作为集体成员拥有的权利只是名义上的,对于诸如集体积累的分配退出集体时的补偿等权利,目前均无实现,也很模糊不清.  相似文献   

3.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土地除国家所有外,属于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属于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村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该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本集体行使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都不是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  相似文献   

4.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即农村集体“三资”,它归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其管理的好坏,直接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资产分配不公、债务过大、集体资产流失严重等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群众利益,成为影响农村和谐发展的不稳定因素。为有效避免农村集体资产的闲置、流失、浪费,规范农村干部的从政行为,启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体制创新试点工作显得十分重要。本文就该项工作的全面展开做出新的探讨。  相似文献   

5.
李敏  魏巍 《上海房地》2022,(9):32-35
宅基地从“两权分离”保障农民的居住功能,以“稳”为主,到“三权分置”的“活”,突破了“两权分离”的局限性,是由保障属性向财产属性的转变。将农村闲置宅基地流转的主体界定为在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成员中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在限制与突破之间寻求适当平衡,有利于“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所有权”,增加农民财产性权益,助力实现乡村振兴战略。  相似文献   

6.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客体应当在传统意义的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上拓展为用于工商业生产和经营的农村非农产业用地,而不包括宅基地和公共设施以及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统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为村农民集体,其集体成员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收益享受收益分配请求权。通过立法缩小政府征收范围,严格征地公共利益的认定,切实保护农民产权。  相似文献   

7.
《合同法》以专章形式对赠与合同进行了规定,确立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并规定了任意撤销权制度。本文对赠与合同特性进行简要分析,从特性出发阐明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存在的必要性。文章第二部分对理论上关于任意撤销权性质的几种学说逐一分析,并认为任意撤销权当属广义撤销权的一种。文章最后指出《合同法》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但限制较少,容易造成受赠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有必要引入缔约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8.
一、统一城乡土地使用权权能,实现城乡土地产权的微观对接 1.要认真研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形式,探索农民作为集体的成员如何实现其土地权益,借鉴城市土地产权束各权项分割、组合的两权分离经验,按照一致原则,明确集体和农户在土地产权上的关系及各自拥有的权益。  相似文献   

9.
自上个世纪五十年代中后期,广大农民响应党的号召,将土地改革时期分配到户的个人所有的土地、山林及其他生产资料以股份形式加入生产队或大队。成立了人民公社后,针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形成了以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奠定了集体资产的基础,集体资产所有权人也随之确立。经过近五十年的发展,许多村集体资产通过兴办企业、投资房地产及其他形式发展壮大,资产增长十分迅速,集体所有制经济占国民经济的比重逐渐增长。同样,经过长时间的变化,各村集体成员也发生了较大变动。近年来,农村集体成员之间因为利…  相似文献   

10.
企业并购前期是高管团队成员的磨合期,也是冲突和离职易发期。根据相对地位理论、易变性和无边界职业生涯理论,通过对嘉宝公司高管团队成员集体离职的案例分析,发现影响高管团队成员集体离职的因素包括组织因素和个体因素,构建了高管团队成员集体离职的影响因素模型。影响高管团队成员集体离职的组织因素包括文化相容性(文化差异)、自主权移...  相似文献   

11.
徐灿 《上海房地》2024,(2):48-51
我国《物权法》和《民法典》中均对业主撤销权进行了规定。业主撤销权行使对象是业主所反对的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行权以权力授信原则与公平原则为基石,在价值衡量上体现了业主自治与业主私益的取舍对抗。针对司法实务中业主撤销权纠纷支持率较低的现象,本文以业主撤销权纠纷裁判文书为研究对象,对业主撤销权规则下“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判断逻辑、适用规则进行梳理,以期为业主撤销权诉讼提供可行建议。  相似文献   

12.
以色列农村有一种集体村社,人称“基布兹”。这是一种农民自愿结合建立起来的高度集体化的生产和生活组织。基布兹的信条是集体、民主、平等,主张共同劳动,共同占有财富。基布兹遍布以色列,规模大小不一。一般有正式成员200——700人,最多的有  相似文献   

13.
破产撤销权和合同保全撤销权都是为了债权人利益设置的,其设置目的、设置原理有相同之处,但是合同保全撤销权是在债务人未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况下设置,破产撤销权则是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况下设置,二者在适用范围、可撤销行为的主观构成要件、可撤销行为的发生期间、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撤销权的权利主体等诸多方面又存在明显不同。本文通过分析二者在以上方面的立法区别,以期更好的理解、适用和完善撤销权之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4.
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撤销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得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债权人的撤销权与代位权一起构成了完整的债的保全制度,这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它为维护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从而确保债务清偿提供了制度基础。撤销权行使的司法实践表明,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现象远比法律规定要复杂得多,因此,必须正确、深刻地理解法律,准确、灵活地运用法律。  相似文献   

15.
本文认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该行使政府采购合同撤销权,并从法律的角度,深入阐述了相应理由,以及我国政府采购合同撤销权的立法现状和出现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事后担保是指债务人对无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追加财产担保。事后担保影响了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的权益,因此法律赋予了其他债权人以及企业破产管理人事后撤销该担保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后,并未就有关事后担保的撤销权行使问题进行具体规定,而事后担保自身的性质和法律适用仍存在固有问题,因此有必要对事后担保的性质进行界定。本质上,事后担保属于偏颇行为,应当与诈害行为有所区分,在此基础上,应注意债权人撤销权与破产管理人撤销权存在着对立与联系,因此在破产法语境下适用撤销权也应当注意与债权撤销权之间的衔接,并对企业破产中特殊情形排除适用撤销权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17.
目前法律框架下农村土地产权界定的难点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目前法律框架下,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界定存在较多难点,一是农民集体产权界定的困境,它有可能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的成员对农民利益的侵犯;二是农村集体所有制所有权行使界定的困境,当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时,会出现代理的缺位和越位现象;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的使用权)界定的困境,它会使人力资源和土地资源的流动偏离经济运行公平和效益的目标,导致人力资源和土地资源的浪费;四是土地处分权界定的困境,它会导致国家对土地用途的管制与市场经济发展之间的不协调、保证国家粮食安全与保障农民的收益权之间的不协调、经济布局与保障农民对土地使用权的不协调。  相似文献   

18.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具有突破债的相对性的特征,法律在保证债权人债权得到实现的同时,更应优先考虑债务人和第三人间的交易安全。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主要有请求权说、形成权说、折衷说和责任说四种。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由主观和客观要件构成。  相似文献   

19.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和交易中都存在着赠与的行为,在对赠与合同的研究中,任意撤销权无疑是研究赠与合同的一个重点,本文主要就是对于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展开简单的论述。主要包括赠与合同的概念和性质,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的概述,赠与合同中任意撤销权存在的缺陷以及一些建议四个部分。  相似文献   

2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2.《农村土地承包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5.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6.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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