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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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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数字经济背景下,国家基于安全、隐私保护等监管目标采用数据本地化措施对数据跨境流动予以限制并引发争议。然而WTO框架下缺乏针对该措施的专门规则,为回应规制需求发起的诸边谈判也因各方分歧难以达成共识。这一规制困境促使许多国家转而在自由贸易协定中制定相关规则。以自由贸易协定为切入点,在分析美欧主导规制模式的基础上,提出比例原则指导下的“禁止+例外”模式是协调价值冲突并保障数据跨境自由流动的合理路径。当前中国高度重视网络安全,在国内法中确立了严格的数据本地化要求,而全球治理框架下数据流动的趋势必然是更加自由的,中国应重新审视监管与发展的关系,完善国内数据本地化规则,积极参与国际规制协作,通过自贸协定谈判提升规则制定的话语权。  相似文献   

2.
随着全球数字贸易的快速发展,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具体议题已相对清晰集中,有关数字贸易规则的博弈已成为国际经贸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重建的重要问题。实现跨境数据自由流动不仅是中国实现加入DEPA高水平贸易协定所需要思考的关键内容,对于推动中国参与制定国际数据治理规则、遏制美国数据霸权同样具有重要影响力。通过理念引导、推进监管以及法律完善,以期在DEPA规则框架之下实现数据跨境流动的有效规制,推动中国早日加入DEPA协定。  相似文献   

3.
跨境数据流动监管规则的行业化特征日趋凸显,商业数据类型和权属的独立性预设了其特殊的跨境流动治理方案。基于开放、动态的数据安全主权理念和兼顾安全与发展的风险规制进路,商业数据跨境流动治理应在确保个人信息、重要数据等敏感数据安全可控性的同时,赋予一般商业数据自由流动空间,实现商业数据流动和规制的结构平衡。据此,可自由流动的一般商业数据在满足合同备案的形式化条件后,由政府部门加强事后监管;而包含重要数据和特定个人信息且难以完整析出的重要商业数据,需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适用出境安全评估、标准合同和保护认证等规则,实现商业数据场景下我国数据出境安全规则之间的内在体系化。此外,除加强法治保障以解决企业数据跨境流动合规难题外,企业构建跨境数据流动合规体系的价值追求应从合规性驱动转为业务价值驱动,围绕数据跨境全流程开展安全防护和价值运营,立足现实需求制定契合的数据跨境流动合规体系建设方案。  相似文献   

4.
数据跨境流动治理对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全球数据跨境流动治理呈现强监管、碎片化等特征,各国都在有效维护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的前提下,积极优化本国数据跨境流动监管。鉴于我国数据跨境流动治理还存在数据跨境流动监管与发展数字贸易统筹不足、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方式单一、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政策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支持力度有待提升、数据跨境流动“朋友圈”有待拓展、特殊区域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政策创新不足等问题,本文提出建立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机构、完善数据跨境流动立法、建立数据跨境流动白名单机制、优化数字营商环境、探索建立数据跨境流动特殊区域监管政策等举措。  相似文献   

5.
数字经济已经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正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改变国际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数据跨境转移作为数字经济驱动的产物,在促进全球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跨境转移规则设计已引起各国重视。欧盟较早对数据跨境转移进行探索,其数据跨境转移规则走在世界前沿。欧盟数据跨境转移规则立法经历了从公约到指令再到条例的法律层级变化,实现了从建议性规范到强制性规范的法律效力升级,在全球树立了数据立法的“欧盟模式”。相较于数字经济规模的快速扩张,我国的数据跨境转移规则制定仍处于发展阶段。我国数据跨境转移规则的框架虽已基本形成,但仍存在数据跨境转移规则立法碎片化、数据跨境转移监管较为薄弱及国际数据跨境转移规则制定话语权尚未掌握等缺憾。为进一步巩固数据跨境转移监管的法治基础,我国应借鉴欧盟经验,健全数据跨境转移规则体系、完善数据跨境转移监管机制、增强全球数据跨境转移规则制定话语权,形成数据跨境转移的规则体系的“中国方案”。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我国数据领域立法进程明显加快,初步构建了金融数据跨境流动规制基本框架。但现有金融数据跨境流动法律规制尚不完善,表现在立法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与区域协定不够兼容等方面,难以满足跨境流动的现实需要。域外,欧美等国通过签订双边或区域协定的方式争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规制主导权。我国有必要进一步完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规制措施,提高立法明确性和可操作性,为实现对接国际规则、提高国际话语权打下坚实基础。  相似文献   

7.
数字经济时代下,数据跨境流动在助推国际贸易发展的同时,也为国家安全、商业机密、民众隐私保护带来极大威胁。如何在数据跨境流动的安全性和成长性中找到平衡点,是中国政府管理部门及隐私保护机构必须思考的问题。美国在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方面先后经历"初步规制"、"安全港"、"隐私护盾"三个阶段,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监管体系。由此,中国应积极借鉴美国经验,从细化法律要素、建立分类跨境数据管理体系、打造政企数据共享机制、引入第三方机构评估、坚持较高强度的本地化约束、建构"空间命运共同体"等方面持续深化推进跨境数据监管。  相似文献   

8.
为了保护隐私权,欧盟制定了《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保护个人数据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是其两大目标。为了符合GDPR的要求,非欧盟企业客观上只有两种选择:要么撤出欧盟市场,要么将数据本地化,否则将面临巨额罚款。实际上,数据本地化构成了贸易壁垒,违反了《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6和17条。为了促进数字贸易,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欧盟日本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PA)和《美墨加协定》(USMCA)为代表的新型区域贸易协定禁止数据中心本地化设置。为此,欧盟应设法消除任何数据本地化要求的可能性,同时应设法完善GDPR下的充分性决定机制。GDPR客观上对国际服务贸易规则产生了深远而广泛的影响。为了因应国际服务贸易规则的新发展,中国应引导与推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改进,加速构建促进个人信息保护、数据有序流动和保护公共利益相协调的新型数字贸易规则;借鉴欧盟与美国缔结的《隐私盾协议》,与欧盟开展有关数据跨境流动的双边协议谈判。  相似文献   

9.
何瑶 《中国商论》2024,(4):125-128
中国申请加入的《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主张对数据本地化进行限制以保证跨境数据的自由流通,而中国目前施行数据本地化政策以保护数据安全,这意味着中国加入CPTPP面临着一系列挑战。CPTPP安全例外条款能够为网络安全措施提供依据,但缔约国对“基本安全利益”的高度自裁权也使得条款的援引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基于此,中国应审慎适用安全例外条款,不断推动国内法与CPTPP对接,以协调好数字贸易自由化与国家安全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0.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不但具有人格价值,对个人信息的获取利用也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数据驱动创新被视为国家经济增长的一种新源泉。个人信息跨境流动则承载着国家安全、数字经济发展、权利保护等重要价值。基于此,针对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我国十分重视,均制定了一系列规则,然而因为立法不足、监管不到位等原因,渐渐也出现了各种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个人信息界定与分类、“同意”规则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力度较差、信息控制者被施加过重的注意义务、出境评估要素中“数量”标准缺乏科学性几个方面。由于部分国家在数据规制领域起步较早,经验相对丰富,应当在分析研究国际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个人信息跨境流动规则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1.
当下是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构建的关键时期,如何规制数据跨境流动是核心议题。作为数字治理新式代表的DEPA,其规则具有前瞻性、开放性、包容性等特征,对全球数字贸易治理格局产生了重要影响,加入DEPA对中国而言具有一定的战略价值。实践中,包括RCEP和国内法在内的中国对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制与DEPA规则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协调性。为此,中国应坚守合作包容的理念,从构建多样化管辖、自贸区(港)制度探索、加强共建“一带一路”等三方面探索高标准、高水平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实现与DEPA规则衔接,完善数字治理“中式模板”,从而为构建全球统一的数据治理格局贡献中国智慧。  相似文献   

12.
王燕 《国际经贸探索》2022,38(1):99-112
跨境数据流动治理承载着保障国家网络安全、数据资源独立、保护个人隐私、促进数字经济等价值。美国、欧盟、中国分别基于商业利益导向、个人数据权保护、网络主权和国家安全利益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跨境数据流动治理模式,根据本国需要采取不同程度的跨境数据流动限制措施。国家采纳不同的跨境数据流动治理模式源于数字安全技术及数字贸易利益全球分布的不均匀、国际法对网络和数据霸权主义规制的不足以及国家在多元价值之间的选择。不同跨境数据流动治理模式并不必然存在优劣之分,国家应在兼容并蓄、尊重主权的基础上开展合作,减少不必要的跨境数据流动限制措施。  相似文献   

13.
中国已正式申请加入CPTPP,但国内外始终存在质疑,认为中国的跨境数据流动制度不符合CPTPP规则。近年来,中国通过设立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网络安全审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机制逐步完善跨境数据流动制度框架。中国的跨境数据流动制度并非如外界一般认为的普遍设置数据本地化要求或禁止数据出境,制度总体符合CPTPP规则,或可以援引例外规则进行抗辩。与美欧相比,中国的重要数据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机制是对现行跨境数据流动制度的创新和必要补充。数据跨境安全网关对外国部分网站的整体屏蔽在加入CPTPP谈判中宜单独处理。  相似文献   

14.
吴琦玮 《对外经贸》2022,(10):29-32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CP)于2020年11月15日正式签署,于2022年1月1日生效,RECP对个人数据跨境流动做出了新的规定,对RCEP的数据跨境流动保护条款以及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制体系进行探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个人数据跨境流动保护的应对路径,即完善国内关于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监管的立法、设立数据跨境流动的专门监管机构以及推进行业自律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15.
在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的背景下,完善的国际和区域两个层面上的区域合作衍生金融交易监管对各国经济发展以及经济安全至关重要.衍生金融区域监管大致可分为区域组织的协调立法监管和各国政府之间的协调监管两类.区域组织的协调立法监管以欧盟为代表,其优点在于能促使达到区域内衍生金融交易监管法律的协调统一,从而减少区域监管中的法律冲突.各国政府间的协调监管可分为规则性协调监管和相机性协调监管两类,分别以事前监督和事中、事后监管的方式实现各国政府间的协调监管.  相似文献   

16.
文章基于2010—2021年全球50个代表性经济体的双边数字服务出口数据,采用引力模型实证检验了跨境数据流动规则的贸易创造效应。结果表明:缔约国之间签订的RTAs中,跨境数据流动规则的承诺水平越高,双边数字服务贸易规模越大,贸易创造效应越显著;将跨境数据流动规则细分为数据流动规则、数据本地化规则和数据保护规则后发现,数据本地化条款对数字服务贸易的促进作用更强;相较于其他部门,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对金融服务的贸易促进作用更强;缔约国整体的经济自由度水平越高,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对数字服务贸易的促进效应越小;缔约国之间的数据监管环境差距越大,跨境数据流动规则越能促进双边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机制检验结果表明:跨境数据流动规则能够通过降低贸易成本、缩短制度距离和扩大出口国的双向FDI规模促进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研究结论证实了跨境数据流动规则产生的贸易创造效应,为我国有效制定数字服务贸易开放政策、积极参与全球数字治理提供了经验证据。  相似文献   

17.
在普惠贸易时代,随着跨境物流的便利性提高、互联网的普及、终端化设备的价格日趋低廉、支付手段日益丰富,使得全球网购变得轻而易举,而大量的跨境购买,给各国监管带来了困扰和挑战。同时,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使得各国政府日益关心如何创造跨境电商和国内企业之间公平竞争的环境,加强对跨境商品监管及税收征缴的国际协调与合作成为当前贸易便利化提升的重点。通过对各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下的小额包裹的税收现状的比较分析,发现我国跨境出口电商和进口电商的发展呈现出极大的不均衡,中国电子商务的小件包裹出口面临较大的海关税收障碍,主要体现在税收的免税额度的差异,这极大限制了中国电子商务下小额包裹的跨境流通,因此亟待创建统一的规则以协调跨境电商交易摩擦下的国际小件包裹税收合作。  相似文献   

18.
随着数字贸易的快速发展,很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已经被提升到国家发展战略层面。美国最早研究和推行其数字贸易开放理念和国际规则,形成了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和《美墨加协定》等贸易协定为代表的“美式模板”。欧盟和亚太国家在数字贸易开放理念方面与美国存在分歧,进而形成了“欧式模板”和“亚太模板”。在此基础上,主要贸易协定中的数字贸易规则不断融合发展。上述三大数字贸易“模板”在贸易便利化、关税与数字税、跨境数据流动与网络安全、消费者保护等四项议题中的常见条款已基本达成一致,但随着数字贸易内容与形式的发展以及参与规则制定的国家增多,数字贸易国际规则达成共识的难度也将上升。中国数字贸易规则研究起步相对较晚,签署的包含数字贸易条款的贸易协定数量也较少,已纳入的规则条款在深度上与发达国家存在差距,未来需要更积极参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从而掌握数字贸易发展主动权。  相似文献   

19.
竞争中立是确保国家在市场竞争问题上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的一套监管框架。它最初是作为国内改革措施通过国内立法的方式实现的.眼下却日渐成为诘难国有资本在国际竞争中享有不公平竞争优势的理论立足点,其实现方式也演变为国际组织的"最佳实践"或"指南"和区域或自由贸易协定。在竞争中立问题上,中国已经作出一些探索,但是尚未形成有针对性的应对规则。中国可以在国际、国内两个层面作出回应:在国际层面,中国可以秉持"全球价值链"理论寻求全球竞争的"实质公平".指出竞争中立作为"国内改革措施"和"国际约束规则"的不同,在参与自贸协定谈判时提出符合自身需求的竞争中立主张;在国内层面,短期内中国可以借助于国内自贸区的"试验"探索国有企业的竞争中立,长期则需要构建符合自身需求的竞争中立体系。  相似文献   

20.
不久前,墨西哥政府决定,今后不再与其他国家进行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这似乎与世界上风起云涌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浪潮背道而驰,但墨的决定却并非心血来潮。除了北美自由贸易区之外,墨和其他很多国家也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每签一个,都要单独制订原产地规则,以区分产品是否来白协定国家,这无疑增加了海关监管和认定的负担。而这仅仅是问题的一角,自由贸易协定过多,必然对贸易政策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带来问题。 最近,美国权威的WTO专家巴格瓦蒂教授撰文,称过多的自由贸易协定不仅对WTO构成日益严重的威胁,也使各国难以招架,如同端着"盛意大利面条的碗"(SPAGHETTI BOWL),意思是说,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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