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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业务中“时间点”掌握的恰如其分是许多业务员所关注的事,对众多国际贸易实务操作人员来说,这关系到一笔货款能否安全、及时收汇,是一个实用性相当强的问题。尤其是信用证“时间点”的理解上,中英文语言,东西方习俗差异,时常造成理解上的偏差,很多企业为此走了“弯路”,缴了“学费”的事情并不少见。其中,有三对词(中英文)容易在国际贸易中产生理解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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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在以单证交易为主要特征的信用证业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既然是单证交易,那么参与信用证业务中各当事人买卖的单证应该是有价值的,或者说是值钱的,不值钱的单据可没人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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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与世界各国的贸易往来日益频繁,进出口贸易总额逐年上升,信用证这种国际贸易支付手段在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国内外一些不法商人利用信用证这一支付手段对我国进行金融诈骗,行骗金额一般都是在几百万美元甚至上亿美元,给我国企业和银行造成了严重损失.由于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犯罪活动的行为人对信用证的基本知识以及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运作程序一般有所了解,与其他的诈骗犯罪在手段上和形式上有所不同.为了更有力地打击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犯罪,我国1997年颁布的新刑法将其从一般的诈骗中独立出来,规定了信用证诈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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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信用证是信用证的一种,与跟单信用证有相同之处。但两者在适用范围、单据要求、遵循的国际惯例等方面有所不同。全文从备用信用证的起源和定义入手,着重从两者所适用的国际惯例《ISP98》与《UCP600》的不同,论述了备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的差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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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我国进出口贸易也随之迅猛发展,国外银行尤其是香港地区银行开来的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让信用证逐渐增多,这里将对背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及对开信用证的使用及其区别简单介绍如下:一、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对背信用证又称从属信用证(Subsidiary/Sec-ondary Credit)。它是指出口商收到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后,要求该证的原通知行或其他银行,另开立一张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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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证的分类 ,其标准各异.若按照兑付的方式来划分 ,可将信用证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四种.< UCP500>第 10条对信用证进行的分类依据就在于此 ,其 a款规定"所有信用证必须清楚地表明该证适用于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另外 ,若按照国际结算实务中信用证付款时间来划分 ,信用证又可分为即期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 ,而即期信用证包括即期付款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则包括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由此可见 ,< UCP500>中明文规定的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都是适合进行远期付款的信用证.而所谓远期信用证 ,是相对于即期信用证而言的 ,是指信用证指定的付款行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承兑汇票或者承付单据 ,而非立即付款 ,等到了汇票到期日或者承付到期日 ,付款行才进行付款的信用证 ,其目的是为了便于进口商融通资金.因而将远期信用证项下的承兑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进行比较 ,将有利于承兑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正确使用 ,在国际结算中也具有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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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项下进口来单必须经由开证行转交申请人--进口商,如果证内涉及的运输单据为非物权凭证,进口商大多不会多付额外的疏港等费用.本文探讨海运进口来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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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闲暇时间里,“人们主要从事业余的科学文化活动、体育以及各种娱乐和休息,使智力和体力得到恢复和发展”。〔1〕因此,在我国,随着居民消费领域扩大和消费层次的提高,闲暇时间的问题也就越来越受到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和高度重视。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说,消费可支配闲暇时间呈不断增加的趋势,但就各个家庭及其生命周期不同阶段而言,情况则往往要具体、复杂得多。为了实现消费满足程度最大化的目标,任何家庭都必须把可支配闲暇时间的确定作为一个重要课题加以研究,并善于从自身与环境实际情况出发合理选择和适时调整可支配闲暇时间的数量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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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本主义市场上,中间商人有时先向国外进口商出售商品,成交后再向实际供货人购进,由实际供货人负责装运出口。该中间商人从买卖价格中赚取利润。在此情况下,中问商人可以要求国外进口商开立可转让信用证,以便转让给实际供货人;也可以在收到国外进口商通过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后,向当地一家银行要求开出对背信用证给实际供货人。由此可见,可转让信用证和对背信用证都可应用于中间交易,为中间商提供便利。那末,这两种信用证有没有区别呢?有什么区别呢?为了分析这两种信用证的区别,有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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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去年,我与王某签订了合伙经营铸造厂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双方各出资30万元,各占50%股份共同投资铸造厂。协议签订当日,双方到工商部门办理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2006年8月15日,我与王某因日常经营产生矛盾,商量王某的退伙事宜,在未达成书面协议的情况下,我答应连本带利退还给王某50万元,王某表示同意。2006年9月20日我将50万元退伙款全部支付给了王某。同时,2006年8月23日我与个体工商户曾某签订了承包铸造厂合同,总承包费15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曾某于2006年8月26日交齐了150万元承包费。王某认为他的退伙时间是2006年9月20日,而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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