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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破产法的颁布和实施,尤其是重整制度的引入,重整期间的融资问题日益引起关注。法律的制度安排,规则设置对于规范和激励企业重整融资非常重要。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美国破产重整立法中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DIP融资,了解其制度设计、制度的发展历程具有重要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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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现行破产法在引入重整制度的同时缺乏对上市公司重整的充分关注,未能细致考量上市公司的重整程序不同于非上市公司的特殊性,故实施效果不佳。为降低制度成本,实务界进行了有益探索,中国特色的府院破产协调联动机制因此而生。但作为破产法治发展中的过渡性安排,我国上市公司重整中的“府院联动”存在失衡问题,最终反噬重整制度之基。必须超越既往,坚守重整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继续通过制度改革进行失衡矫正,加强常态化的配套制度供给,以期做好上市公司重整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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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公众公司破产重整中的职能作用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有权对公众公司的重整方案进行审查和出具咨询报告;第二阶段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不再具有全面审查权。美国的制度对我国《破产法》与《证券法》的制定修改产生了巨大影响。美国的经历启示我们,中国证券监管机构在重整程序中尤其应当关注和监督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制走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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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是使走向危机的企业摆脱破产,实现债务人、债权人和社会互利共赢的结局而创设的制度。我国新破产法规定的这一制度,略显粗糙,而且对上市公司的重整问题,没有详尽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也未出台,这些都给相关案件的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从而导致实践中时一些问题的处理做法不一。完善重整制度相关立法,可以保障上市公司重整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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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破产重整企业是一类重要的市场主体,其债权债务特点以及由此反映的信用状况与常态企业不相同,产生了破产重整企业融资难、重整企业征信误区等诸多问题。通过比较破产重整企业与普通企业在债务转让方面的异同,论述破产重整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因形成时间不同导致可参考性的区别,以及信贷机构认可重整计划与免除破产重整企业债务的关系,并在借鉴国外破产重整企业征信机制特点的基础上,提出构建我国破产重整企业征信制度的政策建议,最终为我国市场经济中企业发展营造更加良性的融资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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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引言我国实施的新《破产法》的创新之一就是增设了破产重整制度,破产重整制度作为现代破产法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用于拯救陷入困境的债务人并促使其复兴的破产预防制度。在破产重整制度下,财务会计的会计假设全部或部分地受到了冲击,同时产生了一系列不同于正常经营状态下的经济活动,进而带来了一系列财会问题。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陷入财务困境的上市公司通过破产重整进行自救的会越来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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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预重整制度是司法重整程序和庭外债务重组的缺陷所带来的必然结果,我国预重整制度的构建已经被提上议程。构建预重整制度既必要,又可行。就必要性而言,司法重整程序和庭外债务重组已无法满足我国实际需要;就可行性而言,域外有成熟的经验可供借鉴,我国各地法院对预重整也有成功的实践。但是,域外经验和国内实践均存在不足,基于此,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还应结合我国实际,为构建预重整制度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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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源的破产重整是民企重整央企上市公司的首例,是兼有A/B股上市公司重整的第一例,也是首次采取协商定价机制进行资产重组的.重整方案既采用了缩股,又进行了让渡.经过破产重整,华源股份成为首例真正意义上的“净壳”公司引入重组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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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又称企业再生或破产保护,是目前世界各国公认的挽救企业、预防破产最有力的法律制度之一,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产生和发展的,也是对旧《破产法》进行调整与修改。它对于拯救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具有重要作用。本文通过对破产重整制度的确立和法令现状等问题的分析,研究了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相对于传统破产清算制度的优越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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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控制权转移以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行为的研究,揭示了资产重组对上市公司业绩的重要影响。并就控制性股东对上市公司“掏空”和“支持”行为特征进行了分析。文中显示,控制权转移以后上市公司的业绩和关联性资产重组有密切关系,上市公司业绩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和控制性股东利用资产重组对上市公司进行“掏空”和“支持”相关联。文中揭示了影响控制性股东掏空或支持上市公司的因素,借此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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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生态环境、负债的治理效应与债务重组:经验证据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本文研究金融生态环境、负债的治理效应与上市公司以债务人身份发生债务重组的关系,利用2001—2004年上市公司的数据研究发现,金融生态环境越差的地区的公司更可能发生债务重组;金融生态环境较好地区的上市公司的财务杠杆水平与债务重组之间的正相关关系更弱。这意味着,切实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提高金融机构等的经营独立性和信贷风险控制能力,促进公司负债发挥治理效应是非常重要的。本文还发现,存在机构投资者股东、高管持股比例更高和独立董事比例更高的公司更少可能发生债务重组,上市年龄越长的公司更可能发生债务重组。认为发展机构投资者,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和适当提高经理人基于股权的激励,并改进资本市场关于IPO公司质量审核的制度安排,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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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资本市场监管规则与盈余管理之遏制:来自上市公司债务重组的经验证据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利用1999年、2001—2007年上市公司债务重组的数据来研究会计准则和资本市场监管规则在遏制公司盈余管理方面的作用。本文通过分析认为,为遏制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动机端入手更为有效。就上市公司盈余管理主要为满足资本市场监管要求之动机而言,应该从资本市场监管规则的改进入手。而会计准则因其公共合约性质和不完备性,既没有责任也没有能力去遏制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1999年、2001—2007年间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行为支持本文的这一观点,来自上市公司债务重组的经验证据显示,是资本市场监管规则而非会计准则在影响和制约着上市公司是否利用债务重组来进行盈余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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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修订前上市公司所有的重大资产重组都需要得到证监会核准,而修订后现金支付的重大资产重组不再需要证监会核准。本文以此次修订作为准自然实验,选取2007—2018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作为收购方参与的重大资产重组事件为研究样本,研究原本需要核准但因政策放松不再需要核准的重大资产重组事件的绩效变化。研究发现,相较于对照组,放松核准后的重大资产重组虽然数量显著提高,但绩效有所降低并具有异质性:放松核准后重组绩效下降的情况在收购方第二类代理问题较严重和成长性较低的重组事件中更加显著,而对于成长性较高的企业,放松核准却会提高其重组绩效。进一步研究表明,放松核准后,收购方进行跨省和跨国重组的可能性增大,但这两种重组的绩效降低;放松核准还增加了重组后商誉减值的可能性。本文结论表明,放松核准可以有效地激发市场活力,但依然存在相关因素影响市场化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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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惠凤 《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13,(6):80-87
我国财政部在1998年、2001年和2006年先后颁布和修订了债务重组准则,不同准则下债务重组损益的确认与计量有所不同。在这三个阶段,上市公司是否利用债务重组进行盈余管理.盈余管理程度和动机是否有所不同?针对这些问题,文章选取1999年、2006年和2007—2011年沪市A股的债务重组上市公司为样本,采用描述统计和多元回归方法研究不同债务重组准则下债务重组对盈余管理的影响。研究表明:将债务重组损益计入营业外收支的公司其盈余管理程度要高于将债务重组损益计入资本公积的公司;ST公司通过债务重组收益来粉饰报表达到扭亏为盈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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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的影响因素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以2009年深圳股市445家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利用Logit模型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发现:资产规模、盈利能力与内部控制实质性漏洞显著负相关;重大重组与内部控制实质性漏洞显著正相关.审计委员会会议次数与内部控制实质性漏洞显著负相关,审计委员会规模、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比例与内部控制实质性漏洞相关性不显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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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了上市公司的商标剥离决策与关联交易之间的关系,发现商标所有权属的划分为母公司提供了除股权以外的控制上市公司的新手段,而无偿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方式将商标培育成本在改制过程中转嫁给了母公司,客观上造成母公司会在企业上市后通过一定的关联交易转移利益、弥补成本的强烈动机。具体表现为:其它条件均等的情况下,母公司掌握商标所有权的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水平大于商标所有权归上市公司的样本组;无偿获得商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发生额大于有偿取得的样本组;以不确定的金额从母公司获得商标使用权的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发生额高于以确定金额从母公司获得使用权的样本。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