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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波 《中国石油和化工经济分析》2013,(1):23-24
2008年12月国家实施燃油税费改革以来,随着改革工作不断深入,税务机关发现一些石油炼化企业将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采取变换名称的方式以化工产品的名义对外销售,并由此造成一系列国家税费损失。为杜绝此类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均按照《公告》所示相关原则,以石脑油(1元/升)或是燃料油(0.8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此番消费税政策调整会带来哪些影响,再次引起石油炼化企业和油品市场的密切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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