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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并且将其统一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物权法》实施以来,该制度在确认产权归属、保护交易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受传统理论的影响,对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的必要性以及动产和不动产在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上是否存在区别等问题仍存有许多疑问,故有必要对上述问题进行理论和实践上的分析、梳理,以明确其制度价值,更好的服务于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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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一典型案例可见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不能有效保护夫妻共有财产中隐名共有人的合法权利。揭示该问题产生的原因,并从善意第三人和隐名共有人利益衡量角度,设计出保护隐名共有人的制度平衡策略:增加第三人的注意义务,由律师负责相关审查来减轻国家赔偿责任和明确隐名共有人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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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的《物权法》第15条与《合同法》第51条适用并不冲突,《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未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善意买受人可能适用无权处分规则,可救济的法律制度仍有表见代理及相关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应综合房屋买卖合同磋商、签订、履行的全过程认定买受人的"善意"及"有理由相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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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本文通过对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分析,明确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情形,以期在实践中使不动产善意取得适用最大限度的保障财产流通,谋求社会的整体利益,保持社会秩序的和平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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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在于保护受让人的合理信赖。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因此该制度的核心要件就是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主观上处于善意状态。如何准确判断受让人是否构成善意,以及举证责任分配,是个难以操作的问题。本文旨在结合司法实践探讨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善意的判断标准及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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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阐述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前提,分析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条件。其条件有:无权处分人实施了无权处分行为;第三人取得财产时为善意;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善意取得的财产已经发生物权变动。只有清楚的了解这些条件才能避免财产不必要的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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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是各国民法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主要解决财产所有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的冲突,确认和保护善意受让人在交易中已取得的物权。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重在解析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须以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和理论基础为出发点,同时,对我国应该实行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还有必要综合考察不同法系国家的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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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出售用于共同居住的房屋是否有效,在司法实践的认定中各地均有分歧。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向第三人出售用于共同居住的房屋应属于无效。对于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向第三人出售用于共同居住的房屋共有房屋自有房屋,如果承认善意取得,则可能造成部分人丧失居住权,丧失基本的生存条件。对于用于共同居住的一方所有房屋。如果承认所有权人有任意处分权,承认其出卖有效,将会使物权法用益物权在婚姻法不能得到贯彻。应当尽快完善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向第三人出售用于共同居住的房屋,都应当认定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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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06规定,确立了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应是物权的公示和公信原则,其价值是通过牺牲静态安全,来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确保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保护善意人利益。本文认为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应有所完善,在其债权法律效果上,因错误登记致使权利人利益遭受损害时,登记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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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明确无处分权财产出资参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忽视了两个制度之间的差异。无处分权财产出资参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着受让主体、善意判断、受让对象等方面的缺陷。善意取得制度的上位概念为可归责性原理,为补充善意判断标准和弥补受让对象的缺陷,可引入可归责性要件。在此基础上发生善意取得的,可引入获益交出请求权制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无处分权人进行无权处分行为的经济动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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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颁布的合同法解释第3条表明无权处分不影响处分人与受让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这一规定弥补了善意取得制度的正当性,而且还影响善意取得的构造与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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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物权法的重要内容之一。维护了市场经济体系,有利于产品的流通和交易的顺利进行。善意取得制度能够保护不动产,解决资产利益纠纷,堆护转让人与受让人的权益,然而善意取得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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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设立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旨在保障受让人对登记簿的信赖利益,保障交易的安全与稳定,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然而作为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善意",却没有给以明确的界定。正因为此种情况的存在,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的争议。对"善意"的界定,应当首先在权衡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利益的基础上,对受让人在接受该让与时的主客观情形加以厘定,其次,尽管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是关于"善意"的界定时点宜界定在不动产转移合同成立之时较为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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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在我国一直具有争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此未作出明确详尽的规定。文章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分析,区分赃物与遗失物,在研究我国与赃物善意取得有关的法规的基础上,参考其他国家对赃物限制性适用善意取得的立法规定,对完善我国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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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交易安全,为了从外部保护善意第三人,它的法律效力仅适用外部关系,而事实权利人与登记权利人之间,显然是一种内部争执,不能适用公信制度,只能适用法律关于确权的规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