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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全面投资协定》旨在取代中国与26个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双边投资协定,在中欧之间构建全面、综合、高水平、自由化的双边投资制度安排,其谈判完成具有历史性意义。公平竞争规则涉及国有企业、补贴、产业政策等敏感领域,曾一度是谈判难点。竞争中立在一些区域自贸协定中扩展到投资领域,表现为对国有企业的投资母国施加特殊规制性安排。中国对特殊安排做出重要承诺,但并未接受有实质影响的额外约束,既促成谈判收官,也能够保障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的核心利益。欧盟近期的外资和法律政策呈现阶段性保守的新动态,以国家安全为名的《欧盟外资审查条例》对高科技、战略性领域的关切具有所有制歧视色彩,针对外国补贴可能引起内部市场扭曲的《关于外国补贴方面建立公平竞争环境的白皮书》对国企的海外投资有潜在风险。为此,我们应在国内层面进一步厘清政企关系,对“国家安全”进行清晰界定,在多边、双边、区域层面继续推进新一轮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同时加快升级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并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标本兼治,内外兼修,趋利避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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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全面投资协定是我国缔结的第一个全面、综合性的高水平投资保护协定,苏州市吴江区作为我国开放型经济重要高地,经济结构和产业发展必将受到重要影响。文章在简述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的主要内容、特点基础上,结合吴江开放型经济发展的特点,分析协定对区域经济发展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提出协定将吸引更多外资流入、强化和巩固双边经贸关系、倒逼技术水平进步,也会引发行业洗牌、对营商环境造成挑战等,最后提出三方面应对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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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年末,中国和欧盟完成了《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的谈判进程,但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ISDS)机制还有待后续谈判。欧盟的ISDS机制立场已经十分清晰,即以具有公法化属性的常设性、两审制的投资法庭机制替代传统的国际投资仲裁,旨在保障欧盟及其成员国的规制权与推动ISDS机制的欧洲化改造,最终提升欧盟在国际投资治理领域的话语权。有别于欧盟,中国在ISDS机制上的基本立场应更加侧重于对本国投资者在欧盟投资利益的保护,因此在ISDS机制的具体设计上不宜照搬欧盟的投资法庭机制,一方面应对其部分组成事项进行优化,另一方面也应适当保留国际投资仲裁的部分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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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0日,中欧领导人共同宣布如期完成中欧投资协定谈判。历经7年35轮,如期完成谈判、达成共识,这对于中欧建交45周年的2020年而言更显非凡意义。中欧投资协定的完成源于中欧双方多年的共同努力,为今后深化中欧双方经贸往来合作打开了新的篇章。协定的完成不仅对中欧关系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也将对后疫情时期世界经济的复苏起到有力拉动作用,增强国际社会对经济全球化和自由贸易的信心。欧盟作为江苏极其重要的经贸合作伙伴,分析和研究江苏与欧盟经贸往来的基础并对其发展前景作出预判,对于江苏高水平开放,抢抓中欧投资协定的历史机遇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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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欧盟双边投资协定是目前中国参与谈判的最重要的区域经济合作安排之一。随着近期双边领导人在会晤上的积极表态,已经历时五年的谈判在今年进入了新阶段。中欧达成双边投资协定既符合中国对外开放国策的要求,又能为全球经济环境带来良性影响和示范效应。当前双方在市场准入、竞争中立、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等议题上仍存有分歧。在审慎考虑国情的前提下,中国有能力在协议谈判中进一步深化对外开放格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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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投资协定为中欧企业合作创造新的发展格局。”日前,德恒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一带一路”服务机制主席王丽出席“中欧投资合作新机遇论坛”时指出。她认为:“协定签署后将为中国与欧盟26个国家(除爱尔兰以外)投资保护筑起强有力的法律基石。今后,中欧企业的投资活动不仅要遵循国内法、国别法和欧盟相关法律,更要以CAI为先行指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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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全面投资协定》(CAI)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都含有较高标准的环境保护条款。本文结合CAI与CPTPP环境规则文本,综合比较二者的指导理念、合作机制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内容。在分析环境保护条款影响因素的基础上,为我国在CPTPP以及未来经贸谈判中的环境保护条款构建、合作机制完善以及实施机制优化等提出可能的解决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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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世界各国对动植物疫病关注的增加,区域化问题日益成为《SPS协定》下讨论的重要议题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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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定》以WTO一揽子协议为依托,以WTO争端解决机制为支持,在世界范围内建立起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的最低标准。中美知识产权执法案作为第一起直接以违反《TRIPS协定》执法条款为诉由并交由WTO争端解决机构审结的案件,引发了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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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S协定》要求成员通知卫生与植物卫生法规,以贯彻透明度原则。WTO成员可评论措施,促进规则的国际完善。欧盟积极履行了透明度义务,通知了欧盟层面和成员国层面的上述措施,但也存在若干问题,例如欧盟很大程度上依靠科学证据是否修改规则。由于欧盟组织机构的复杂性,通知制度带有一定的模糊性,但相当程度上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完善了国际食品安全法律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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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从CAFTA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入手,对国际投资争端管辖权冲突的成因进行了分析,认为:当事方在不同条约下享有的投资权益的竞合是管辖权冲突的根本原因;在不同条约下,同一措施导致的当事方投资利益的减损所产生的多重诉由是管辖权冲突的直接原因;当事方根据其享有的争端解决请求权所进行的多重选择是管辖权冲突的关键原因。文章认为,争端解决方式的选择应考虑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近期发展及国际投资环境的变化,需经过识别和利益衡量两个主要阶段,并应基于尊重主权,利益最优化,以及立足区域一体化、兼顾全球化、稳固双边投资促进和保护等原则进行利益衡量,以确定具体的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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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投资保护协定(BIT)谈判中面临的"非排除措施"(NPM)问题,涉及中美双方在国家利益例外及投资风险承担方面的政策差异。正常情况下,东道国按照BIT的规定保护投资者利益,但一旦出现NPM条款中列明的特殊情况,东道国即可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国家利益。由于NPM条款中涉及的目标抽象,因而容易产生滥用N PM条款的可能性。为确定NPM的适用条件,有必要对条款中的关键词加以解释,并确定相应的审查标准。对于中国是否应当接受美国式NPM条款以及如何制约该条款的滥用问题,本文将从NPM的功能和结构、条款解释、审查标准等方面分析NPM如何平衡国家利益和投资者利益,并结合中国海外投资风险防范与安全保障方面的考量,做出初步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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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北京工商部门整治通知的发布,“禁止自带酒水”等餐饮行业格式条款这个长期以来饱受争议的话题再次成为社会热点。社会各界从行政的、行业的、经济的、社会的等多个不同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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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很多中国企业对海外资源领域投资采用与拥有资源的某些发展中国家政府直接签订合同,即采用了国家契约的形式。当东道国国家行为违反国家契约项下的义务时,就可能同时违反了东道国与投资者母国所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的承诺,这就构成了违约竞合。本文将结合ICSID裁决的案例对该违约竞合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对中国在对外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方面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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