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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汇票分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其中商业汇票是远期票据,签发时应按法律规定在票据上记载明确的到期日,以便收款人或持票人按规定日期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第 25条规定,汇票有 4种到期日(或付款日),即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 银行汇票是见票即付的汇票。而商业汇票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第 87条规定可以采取三种方式记载到期日,并在汇票的“汇票到期日”一栏做记载。若采取“定日付款”,应记载一个确定的日子作为到期日;若采取“出票后定期付款”,须在汇票上记载“出票后 4个月付款”,如签发日期…  相似文献   

2.
近日,一位企业经理对我说,单位的采购员带回一转帐支票,没有记载收款人名称,问及签发单位,对方说自己补记就是了。为此,这位经理询问,这张支票是否有效?可以补记吗? 根据《票据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所以这位经理提到的没有记载的收款人名称并非应记载事项,记载与否,不影响支票的票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信用工具,在商品购销中使用越来越受到企事业单位的欢迎。作为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的企事业单位,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在法定的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以致有的承兑银行想方设法拒绝承兑,给持票人带来不应有的伤害。若发生这种情况,持票人应如何实现票据权利呢? 1.持票人要立即与开户银行联系,取得开户银行的理解和帮助。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因此持票人要及时地与开户银行沟通,出具延误理由说明,争取开户银行受理,请求承兑银行付款业务。 2.通过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收款方式(要附带有关理由说明),请求承兑银行付款。《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随着金融知识的普及和推广,广大群众对一些金融知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但在实际生活中有些人对银行“三票”这些结算方式还不甚了解,以至于不能分清相互之间的异同。下面笔者就谈谈汇票、本票、支票之间的区别。 1.性质不同。汇票和本票主要是信用证券,而支票是支付证券。 2.签发条件不同。支票的签发,必须以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存在着资金关系为前提,而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本票的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无须先有资金关系。 3.付款人不同。支票的付款人是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本票以出票人为付款人,…  相似文献   

5.
十、怎样签发支票支票是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从其银行账户内支付款项的票据。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两种。签发支票,应注意以下问题:(一)要严格做到“九不准”。(1)不准更改签发日期;(2)不准更改收款人名称;(3)不准更改大小写金额。按照《票据法》规定,支票的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如若更改,即成为无效票据;(4)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即签发超过银行存款账户余额的支票;(5)不准签发远期支票;(6)不准签发空白支票。签发的空白支票即指事先盖好印章的支票。携带该种支票外出,遗失后将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7)不准签发有缺陷的支票。有缺陷的…  相似文献   

6.
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商品劳务往来日益增多,采用支票进行支付结算的也比较普遍.  相似文献   

7.
据银行工作人员介绍,约70%的作废支票是由于出票日期填写不符合要求造成的。这其中既有业务水平的原因,也与绕口令似的规定有很大关系。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相似文献   

8.
本刊讯 中国人民银行建设的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CIS)不久前已开始在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河北、深圳六省(市)试点运行,六省(市)之间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个人签发的支票可以互通使用.  相似文献   

9.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是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有如下特点:  相似文献   

10.
近日笔者接到一起客户的票据纠纷投诉,主诉汇票的承兑银行拒付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信件反映承兑银行的拒付理由为:委托收款凭证的付款人栏内填写的是本汇票的承兑银行,承兑银行认为应填写本汇票的出票人,待更正后付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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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支票应注意的问题魏根良支票是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根据现行制度规定,使用支票结算方式应注意以下10个问题:一、单位向银行领用支票,应由财会人员统一管理,专人保管,建立起支票的领取、使用、注销登记制...  相似文献   

12.
农村财务会计实务操作中有关支票的填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财会人员稍有疏忽就容易出现签发错误,因而经常被银行部门拒收或退回,既浪费相关支票票证,又增添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如何正确规范使用支票,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将有关注意事项介绍如下. 一、支票的种类 支票按其支付方式不同,可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这在支票正面上方有明确标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本单位向指定所在银行提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用于提取现金(限同城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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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票据法》第十五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笔者最近看到人民法院报登载的申请公示催告中票据当事人有不妥之处,有的申请公示催告将银行汇票的出票人或付款人写为签发银行汇票的申请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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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发现市场上不仅有伪造、变造的银行票据及签章 ,而且有伪造、变造的银行“结算回单”和“收账通知单” ,以及利用虚假的结算回单或收账通知骗取他人资财的行为。为规范银行结算回单和收账通知单的使用 ,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通知》 ,明确规定 :银行在受理客户汇款和支票出票人主动付款时 ,交给客户的“结算回单”只能作为银行受理客户委托付款的依据 ,不能作为款项已经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收款人不得以此作为发货的依据。“收账通知单”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入账户的凭据 ,只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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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进账单是持票人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申请提示付款的凭据,也是持票人开户银行将票据款项收妥入账的记账凭证。持票人提示付款的,使用的银行进账单为一式两联,第一联由银行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给持票人,第二联由收款人开户银行作为贷方记账凭证。其中票款转账的,第二联由银行作为将票款收妥记入持票人存款账户的贷方记账凭证;票款提取现金的,第二联由银行作为减少银行库存现金的贷方记账凭证。出票人提示付款的,使用的银行进账单为一式三联,第一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回单交给出票人,第三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收款通知交给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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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1日起,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使用新版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这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银行和企业财会工作的一件大事。但从运行的情况来看,我们感到新版支票设计不尽合理,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支票整体尺寸设计过小、偏短,日期填写栏及出纳、复核、记帐盖章处相隔太近,从而造成书写、盖章拥挤,影响了票面的美观和规范。二、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颜色极为接近,且尺寸大小一样,在使用过程中,很容易将两者混淆。三、支票上的"付款行名称"欠妥,这对于企业而言关系不大,付款行名称就是其开户银行。但对于银行而言就显得欠妥。在运行过程中,概念不清。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到人行办理转帐或支现时易将付款行名称填写为本行。所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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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活动中结算意义上的“空头支票”是指签发后,票面金额不能得到兑付或者不能得到完全兑付的支票。常见类型有:(一)银行没有存款而签发的支票。这在两种情况下例外:(1)银行在一定范围内允许透支的支票;(2)虽然银行没有存款,但第三人愿意垫支的支票。(二)没有订立支票支付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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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不同的票据期限对票据权利影响的效力各不相同,在办理票据结算业务时,应注意在规定的票据期限内及时行使票据权利。影响票据权利的票据期限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票据的时效期限票据时效是指票据权利在法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即引起票据权利消灭的制度。票据法规定票据时效的目的在于促使持票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行使票据权利,以免其长期持有票据,久不提示付款,使票据关系长期不能正常消灭,并使票据债务人处于不利地位,或会由于票据债务人偿债能力恶化,影响票据权利的实现。《票据法》第17条对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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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如何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对于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填写,国家有着明确规定,出纳人员应注意认真学习。根据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票据法》、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等法规文件,这里特别就容易出错的地方向您提个醒儿。(一)收、付款人名称的填写要与其在银行开户的名称完全一致。一不写简称;二不添字漏字;三不写别字。个人姓名做到“三统一”:凭据上的、名章上的、身份证上的完全统一一致。(二)“付款人开户银行”处改手工填写为银行加盖条章。凡购买的支票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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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到新年伊始的一月份,会计票据和凭证中经常会出现把“壹月”写成“元月”的现象,有的同志对此产生异义,那么“元月”这种说法是否准确呢?笔者的看法如下:“元月”是我国人民对公历一月的别称,是人们的一种习惯称谓。在《票据法》及相配套法规中没有明确指出“壹月”不能用“元月”代替,但也没有提及可以代替。若从公认的法律角度看,正规的票据填写应为“壹月”,这样可以少产生票据分歧,确保票据规范有效。因为《支付结算办法》“附一”第七条规定: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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