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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牌加工法律适用涉及诸多商标法基础理论问题。在"无锡艾弗公司诉香港鳄鱼恤公司"案中,法院从商标地域性、侵权过错及是否具有混淆情形等角度,确认原告不侵权。但是,这些理由都无法成立。根据修改前的《商标法》及其司法解释,混淆可能性并不是判定商标侵权的必要条件;《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后,混淆可能性正式写入该法,但其在商标侵权判定中的地位并无实质改变。定牌加工主体应当谨慎审查其定牌加工所使用的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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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意图要件是使用体制国家转向注册体制的关键,对在注册体制下维持和强调发挥商标作用所必需的使用义务以及对相对具体规则进行有效补充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性。据此,我国为规制频发的恶意注册和囤积行为,在商标法中增加了使用意图要件的规定,禁止缺乏使用意图的商标注册,并允许就此提出异议和申请无效宣告。然而,本次修改为保证商标法体系的稳定性而过于简略,很容易出现使用意图要件地位不明、意图认定困难、规则适用冲突等问题。对此,有必要在明确商标法注册体制下宣示性与规则性相结合条款与兜底性绝对无效理由条款的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吸收国内外实践和立法经验,细化完善意图声明审查、兜底性适用顺位、实际使用豁免无效以及由实际使用衔接注册审查与无效宣告等具体规则,从而增强我国使用意图要件的可操作性并使其发挥应有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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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合理使用制度是商标权限制的重要方面,也是平衡商标权人与广大公众之间利益的重要制度.目前世界许多国家对此都有规定,而我国<商标法>中却没有体现这一制度,落后于实践的发展.因此,借鉴他国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完善我国的商标合理使用制度是十分迫切和重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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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中“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条款乃绝对禁用条款,属于效力性禁止性规范。立法者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将地名视为政治符号而神圣化了,而非出于其缺乏显著性或具有欺骗性之考量。在《商标法》已经修订完善相关制度体系的前提下,该条款已经变得不合时宜,理应删除,而无法通过司法及行政机关的解释来作变通性的限缩适用。因为这种解释不仅背离了法律解释方法的顺位规则,未认清《商标法》第10条与第11条的逻辑关系,更降低了法律的安定性和可预期性,难以摆脱越俎代庖式的造法嫌疑与窠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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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注册新增零售或批发服务商标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12年12月14日发布)所创设的过渡期制度,是商标局以法律拟制技术表达的法律政策(个别规范),而非《商标法》所规定的"同一天"的"重新定义"。它既非法律所明确授权,又非法律所禁止。在内容上,过渡期制度对于《商标法》的顺畅实施而言是必要的。同时,1993年先例的存在等立法事实表明,商标局对它的创设也是法律秩序所容认的。"华源公司诉商标局等商标行政纠纷案"一审判决有重大疑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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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商业活动的产物,其主要功能是帮助消费者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我国新商标法首次将声音商标纳入商标权客体范畴,这是我国本次商标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同时,为方便声音商标的使用、管理和检索,完善我国商标法体系、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需要进一步明确声音商标的保护范围以及声音商标的认定审查标准,制定可操作性的配套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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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自本款规定出台以来,学者们对由本款规定所引起的诸多法律问题的争议未曾停止,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本文将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规定的法律性质、"使用"的行为方式等若干问题,略作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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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8年1月14日中午,王某下班后骑电动自行车回家,在沿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马路骑自行车的赵某相撞,王某颅脑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此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勘验及调查认定:王某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且超过《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时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赵某骑自行车横过马路未下车推行,未确认安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王某、赵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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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列举了"无效投标"的认定依据和情形,明确规定,投标人如果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标书等,投标无效。而在实际工作中,不少采购代理机构在对标书进行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却"小题大作",一概地将那些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去响应的标书,全部作为无效标书处理。对此,不少投标人都提出异议,大家都认为,无论招标文件是否"有言在先",各种"非实质性"的要求和规定都不能成为"无效投标"的认定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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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及尹新天先生的观点,现行《专利法》第69条不属于专利权例外,因而不是《专利法》第11条中的"本法另有规定"。这是值得商榷的。《专利法》第69条中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与一般意义上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并不相同。在逻辑上,对于《专利法》有关条款的定性应当遵从相同的标准。如果认为《专利法》第14条及强制许可相关条款属于专利权例外,那么就没有理由不认为《专利法》第69条是专利权例外。从国际法视角看,《专利法》第69条主要与TRIPS协议第30条及第26条第二款相对应,属于典型的专利权例外。我国《专利法》第11条应当进行修改,将"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之措辞写入该条第二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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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我国比较广告的立法现状,可以看出:我国《广告法》没有直接使用“比较广告”这个概念,只有关于禁止进行某些比较的规定。《广告法》第12条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审查标准》(试行)第32条规定:“广告中的比较性内容,不得涉及具体的产品或服务,或采用其他直接的比较方式。”《广告法》第7条第2款第3项规定:“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最佳等用语。”除此之外,并不禁止在其他商品或服务上做比较广告。目前我国立法对比较广告的界定不够明确、全面,同时也没有规定比较广告的合法性标准,致使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区分一般广告与比较广告以及比较广告与虚假广告、侵权行为。因此,有必要充分研究比较广告的合法性标准问题,避免在实践中对比较广告进行判断时陷入模糊的状态,以维护法律的威严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比较广告的界定对于比较广告,不妨作如下界定:比较广告是指广告主通过广告形式将与自己的公司、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同类的同业竞争者的公司、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具体列明,并就在实质内容方面具有一半以上的共同特性进行比较的广告。从该定义可以看出,认定比较广告关键在于认定该广告是否具有可比性,即:比较广告的可比性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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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较详尽地规定了注册商标转让的程序,但由于本身立法上的缺陷,使得这一制度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和实施价值受到广泛的质疑。本文先分析了商标转让制度不完善的种种表现,如核准制商标转让是公权力对商标权人私权处分的不当干涉,不利于市场经济体制下理性主体对商标资产的效益最优利用;注册商标转让协议生效后,注册商标专用权转移前,转让人和受让人对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和义务模糊不清等,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究了解决措施,以期待立法上的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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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了盗窃罪,即指以不法所得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是有关盗窃罪的一般规定。除此之外,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还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就是有关盗窃罪的特殊规定。由于信用卡的特殊性,决定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犯罪行为具有不同于一般盗窃犯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