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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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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支付货物的凭证。承运人为了标注货物的实际状况或者为了最大程度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常常将"重量不知"、托运人装箱计数等措辞批注于提单之上,表明承运人不知实情。这些"不知条款"使得提单的货物收据功能变得弱小,也改变了承运人、托运人以及收货人或者提单持有人在  相似文献   

2.
《海牙规则》名为关于提单的规则,实际调整的是必须使用提单的运输合同,该规则下的提单是指不完全或有特定记载要求的书面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实际上不可能不需要一定的书面形式。《海牙规则》并不在意运输合同与提单的区别。本文从运输业的角度论述了作为运输单证的提单与运输合同的一致性,又从贸易的角度对提单作为贸易单证的可设质性、UCP混同提单与海运单、提单为贸易服务而对承运人来说却是一种负担、提单的两种运转方式、FOB下卖方直接取得提单的必然性等问题提出看法,也论及了提单持有人为什么不能向他的转让人追索、对承运人的诉权并不是根据提单而是根据非他订约的运输合同等问题,并探讨了提单作为贸易单证与运输合同的若干区别。  相似文献   

3.
[案情简介] 2003年7月香港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作为进口方与出口方江苏省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由香港某银行(以下简称C行)于2003年7月30日开出一份金额为239,500美元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以江苏省某行(以下简称D行)为通知行/议付行,信用证的最迟装运期及有效期分别为2003年10月5日和10月15日,有效地点为中国,提示单据的期限为"documents must be presented to C bank not later than 10days after date of B/L, but within the validity of the credit."(单据必须在不晚于提单日后10天提示给开证行,且不得迟于信用证有效期限).  相似文献   

4.
随着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发展,国际货代公司开始签发自己的货代提单,与托运人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同时,它又寻找实际承运人来承运货物,自己作为托运人,由船东向自己签发船东提单。  相似文献   

5.
案件介绍国内C公司计划从山东A公司购进500公吨已内酰胺。于是2006年1月9日,山东A公司与瑞士B公司就其从瑞士B公司进口己内酰胺500公吨(溢短装5%)达成口头协议,山东A公司于当日将拟定并签章的协议发给瑞士B公司签署,但瑞士B公司于2006年1月16日才将签署后的合同发给山东A公司。鉴于合同约定的开证时间为1月20目前,山东A公司在收到合同后,于2006年1月18日立即按瑞士B公司的要求开立货物重量为330公吨,提单日90天的远期信用证。  相似文献   

6.
承运人无理置货致国内买家损失 2007年6月,国内A公司与印度S公司签订进口合同后,印度S公司将备齐的货物交给印度某承运人C发货。但在货物抵达国内某港口后,承运人C指示其在我国某港口的代理商留置3万t的散装货物,理由是S公司即发货人没有支付在装运港产生的37i美元的滞期费。国内A公司作为有关信用证项下的开证申请人和提单的收货人出于无奈,只得与公司代理商商议此事。该代理商同发货人S公司和承运人C多次协商没有任何效果。  相似文献   

7.
提单常被定性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而在提单转让后 ,在承运人与善意的第三人之间 ,提单则被视为合同而调整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 ,与提单上记载的或规定的内容相反的证据 ,则不予承认.各国普遍立法规定提单承运人的最低责任标准 ,有关国际公约亦有类似规定.在发生了提单纠纷之后 ,确定提单的准据法是解决提单纠纷的前提.提单的法律适用问题复杂 ,涉及到强制性实体法的适用问题.本文旨在探讨提单法律选择条款在准据法确定方面受到的限制与存在的某些问题.  相似文献   

8.
吕雄鹰 《商业时代》2008,(14):34-35
货代提单在适用于不同法律调整的情况下有着不同的法律性质与作用,有些国家规定货代提单的签发人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有些国家则规定货代公司不负责货物到达目的地的风险,货代公司是否是承运人也必须依具体的法律适用来确定.货代提单的签发人的承运人身份也依法律适用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相似文献   

9.
高薇 《现代商贸工业》2007,19(6):137-138
提单,是承运人在接受所交托运的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用以证明双方已订立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的港按照提单所载明的条款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凭证。提单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它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订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另一方面,它又是货物收据和货物所有权凭证。但由于航运事业的发展变化,提单在使用上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从无单放货和预借倒签提单两个角度来关注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使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一、案情简介我国某市A外贸公司于2005年5月5日与印度B中间商签订了数量为100吨、金额为7万美金的化工原料出口合同。合同签订以后,该中间商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开立了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最晚装期为2005年6月10日。该信用证于5月25日到达合同中所指定的我国某国有商业银行(通知行)收到正本信用证后,A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最晚装期前完成了装运;6月12日收到正本清洁提单后,按照信用证规定连同发票、箱单等其他单据传真给B中间商并要求其传给最终用户;次日通知行审单认为无误后于当日寄出整套单据,要求开证行(印度最终用户所在地银行)付款;6…  相似文献   

11.
【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25日,原告A与被告B公司签订2010-001号《贸易融资额度合同》,B公司于2011年10月17日向原告办理了两笔非信用证信托收据贷款,合计金额为105万欧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信托收据,根据贸易融资合同以及信托收据的约定,被告B公司可以出售,将货款存在建行的账号用以归还借款。  相似文献   

12.
《中国海关》2014,(10):72-73
FOB是当今中国出口贸易术语的主流,因此讨论FOB项下的货权非常有现实意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明确规定FOB合同下卖方的责任:“卖方的义务是向买方提交证明已按约定日期或期限,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的交货证明、协助取得货物的运输单据(即提单)。”由此可见,提单是由卖方依FOB合同转让给买方的,并非由承运人直接签发给买方的。在FOB出口情况下,发货人可接受买方指定的班轮公司,最好不要接受境外无船承运人提单。  相似文献   

13.
一、基本案情 2002年 3月,中国 A公司与香港 B有限公司以 CIF价格信用证结汇方式签订了某纺织品的出口销售合同. A公司在收到信用证后,即委托日本中国汽船有限公司 C承运价值约为 26万美元的纺织品,起运港为我国宁波港,目的港为塞班港.装运后不久,日本中国汽船有限公司 C就向中国 A公司签发了正本提单一式三份,提单上载明托运人是中国 A公司,收货人为:“to the order of issuing bank”.  相似文献   

14.
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1968年《关于修订统一提单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及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汉堡规则》)这三个并列的调整海上货运合同的国际公约,均以规范承运人责任作为其核心内容。我国虽未加入上述  相似文献   

15.
一、案情介绍某年3月,我国某企业(简称出口商B)与西班牙一公司(简称进口商F)订立了出口2000公吨货物的贸易合同,贸易条件为FOB,信用证付款。4月5日,出口商B收到信用证。信用证中要求海运提单的"托运人"一栏内填写进口商F公司的名称。4月15日,  相似文献   

16.
《进出口经理人》2005,(6):54-55
【案情】日本的 HOYA 与豪雅1944年8月23日,"株式会社"在日本国登记成立,该厂商名称的日文汉字为"保谷株式会社"。2002年11月1日,"株式会社"变更名称为"HOYA 株式会社",注册资金超过62亿日元。HOYA株式会社的宣传材料宣称,该公司是全球性集团公司,在日本、中国、美国等世界  相似文献   

17.
<正> 我国于1998年6月25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该准则于1999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并拟逐步扩大其适用范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93年修订了建造合同准则,正式颁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取代了1978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会计。我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在内容和形式上有诸多的相似之处,本文拟就我国的建造合同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进行比较,找出  相似文献   

18.
一、案情简介 1998年8月份,我国A公司(原告)与某国S公司签订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贸易术语为"FOB上海",装港上海,卸港桑托斯,付款方式为远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要求提单注明托运人为S公司.  相似文献   

19.
近日,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先后与希腊POLEMBROS航运公司、日本三德船舶株式会社签订了3艘散货船建造合同。其中,与日本三德船舶株式会社签订了1艘17.6万吨好望角型散货船建造合同,合同于8月10日生效;与希腊POLEMBROS航运公司签订了2艘20.6万吨散货船建造合同。  相似文献   

20.
钮伟 《大经贸》2002,(11):36-37
案情某公司(以下称甲方)接受芜湖某公司(以下称乙方)委托,于2000年2月28日与香港某公司(以下称丙方)签定一份合同,进口10000立方米原木[该合同后由甲方与香港另一公司(以下称丁方)签定]。合同约定:乙方委托甲方进口,由乙方负责对外洽谈,并委托甲方与外商签定正式进口合同,货物的质量及风险由乙方负责,由甲方负责对外开证。随后甲方向当地某银行申请开立了 LCZEXX 号信用证,受益人为丁方。2000年6月28日受益人制单议付,金额为83万多美元。至2000年9月4日,乙方先后共付人民币760多万元赎回进口单据,提单日期为2000年6月25日,到货港为中国镇江。但提货时发现该单无货,乙方遂告丁方炮制提单及各项单据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造成乙方巨额损失,故请求判令丁方赔偿货款损失、利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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