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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招投标常用法规,分析了玉门原油储备库评标过程中的废标处理事件,归纳了物资采购废标的类型,从物资采购招标人的角度,就如何尽量避免废标,提高物资采购招标效率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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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招标》2007,(45)
根据七部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或被定为废标的条件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应当当场予以拒绝,不得进入评标的条件,在实践中有时被称之为无效投标或当场废标的条件。第二类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的具体要求约定的废标,包括法定的废标条件,如投标价格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低于个别成本以及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情况,这类废标条件都是需要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才能判定。为方便评标,一般只将第二类废标条件放在评标办法中,为了维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第一类应当场拒绝的条件则应放在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中,且应当场拒绝的条件要准确、清楚、完整,尽量减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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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信息技术产品招标采购中,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必须加盖公章"。某投标单位因加盖"投标专用章"而被废标,引发了争议。那么,"投标专用章"是否属于公章范畴呢?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专用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围绕这个问题,本刊记者采访了相关业内人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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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我们主要是明确招标不成功的处理方式,把握好废标要在法定之情形下作出。那么,所谓废标是指在招标采购活动中,由于投标供应商的不足法律规定数量,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可能影响招标采购结果公正的,采购活动因国家政策等不可抗拒的因素无法进行的等情况,经过一定程序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对于已进行的招标予以废除,已确定中标人的,中标可宣布无效。笔者认为废标的作出要符合以下法定“四种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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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招标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形,对于这种情况如何处理?财政部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给出了不同情形下的两种处理办法:一是应予废标,重新组织招标;二是改为非招标方式。废标处理很好理解,但将公开招标方式改为非招标方式却还存在如何进行等具体问题,18号令对此并无明确规定。笔者就此谈谈个人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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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中存在相同的"工程"、"货物"、"服务"、"邀请招标"、"废标"五个法律术语,但这几个法律术语在意思、程序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同时,"工程"、"货物"、"服务"三个术语的差异还引发了法律适用范围冲突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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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一个项目的时候,由于所有供应商的报价都高出了预算,不得已废标了。可是,让他们更加恼火的是,在这个项目二次招标即将结束的时候,又遭到了供应商的投诉。“不仅说我们二次招标的条件有倾向性,还说我们当时废标的时候就有‘猫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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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我们主要是明确招标不成功的处理方式,把握好废标要在法定之情形下作出。那么,所谓废标是指在招标采购活动中,由于投标供应商的不足法律规定数量,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可能影响招标采购结果公正的,采购活动因国家政策等不可抗拒的因素无法进行的等情况,经过一定程序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对于已进行的招标予以废除,已确定中标人的,中标可宣布无效。笔认为废标的作出要符合以下法定“四种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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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本刊就"深圳湾体育中心设计方案招标"("海之贝"方案中标后被弃标)事件,刊发了读者的分析文章《评标定标应当有法必依》。本期,我们将继续刊发读者来稿,北京辽海律师事务所陈晓云律师的文章《中标通知发出后还能废标吗?——兼议"海之贝"方案被废是否违法》。与"绝大多数律师都仅援引《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改变中标结果,从而认定该废标是违法的"观点不同,本文作者认为"将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与中标过程彻底割裂开来","不管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来看,显然都不够全面,甚至有断章取义之嫌"。您对此有何看法和见解?欢迎来稿参与讨论,也请广大读者能继续关注、探讨本事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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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遭遇了投诉。
在一电梯项目的招标中,因出现了“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情况,唱标结束,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便宣布项目废标。由于是在开标现场宣布的废标理由,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为所有投标人都知道了废标的理由,因此便没再一一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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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减少弹性废标中的人为因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是政府采购法律规定的两种弹性废标条款,“采购人不能支付“及”采购任务取消“就是法律留下的空间,即是弹性所在。实践中,招标采购单位对弹性条款内容的把握偏差较大,少数单位甚至出现任意废标的异常现象,程度不同地妨碍了公平竞争,引发串通投标,侵害了供应商投标的正当权益,同时也使招标工作陷入被动局面,质疑投诉不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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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建设通讯》2008,(17)
为确保评标工作质量。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交通运输部发文要求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一是要认真编制招标文件,合理设置评标标准。招标文件载明的废标条款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废标条款的文字表述应具体、清晰、易懂、无争议,且以醒目的方式予以提示,不得使用原则性的、模糊的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词句;二是要严格依法评标。清标结果不得故意遗漏或片面摘录,不得对投标文件做出任何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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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城市供水引水阀门公开招标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有投标人提出质疑,认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有递交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的投标人均应视为不合格投标人,本次招标应当废标。通过对这一案例的分析,本文作者提出因招标文件违规内容引起的质疑或投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