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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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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党的十七大召开前夕,全国道路运输工作会议在兰州市胜利召开,这是道路运输行业期盼已久的盛会。交通部领导、部有关司局领导、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的领导、部分道路运输企业高管相聚兰州,共商发展大计,这是凝聚力量的大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大会主要围绕道路运输如何实现三个服务这一主题,总结道路运输的自身属性和发展规律,探寻符合自身特点和市场规律的发展途径,这是一次解放思想、求真务实的大会。这次大会将对道路运输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第一段]  相似文献   

2.
《中国道路运输》2005,(3):63-63
退出机制缺失的弊端 长期以来,道路运输市场尤其是客运市场退出机制缺失,道路运输经营主体能进不能出,形成“一潭死水”。这种状况的长期存在,对道路运输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不良影响,主要产生以下问题:  相似文献   

3.
抓好道路运输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家庭稳定.责任重大意义深远。抓好运输安全,既是运输企业的头等大事,也是一件难事。浙江绍兴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用“无度”,即政治高度、全员广度、科技深度、管理力度、持久恒度,真正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相似文献   

4.
《中国道路运输》2008,(5):27-28
本会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协会会员、道路运输企业会员: 自2004年起,本会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下,成功组织了旨在宣传道路运输行业整体形象,促进行业结构调整,推动企业集约化经营和规模化发展的“中国道路运输资质企业100强(2004年)”、“中国道路运输企业100强(2005年)”、“中国道路运输企业100强(2006年)”和“中国道路运输企业100强(2007年)”的发布工作,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得到会员企业和广大行业内道路运输企业的好评和欢迎,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行业内外产生深刻影响。  相似文献   

5.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道路运输条例》对运输车辆的经营资格证件规定为“车辆营运证”,如第三十四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第六十三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而交通运输部颁发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一些规范性文件,将运输车辆的经营资格证件规定为“道路运输证”。对这两个明显不同的名词,我不能认定是同一概念,所以我们在制作有关查处违法行为的笔录时,因怕引起行政诉讼,不知在笔录上应记录“车辆营运证”还是“道路运输证”。请求及时给予答复!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道路交通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在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方面确立了一系列崭新的道路运输法律制度。《条例》的公布和施行,不仅对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对道路运输企业规范经营行为、保障运输安全和推动企业健康发展有着积极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7.
9月份召开的全国道路运输工作会议旗帜鲜明地提出了“路运并举”、“发挥比较优势”等发展新理念、新思想。落实新理念,实现新发展,是今后道路运输行业的中心任务。新理念产生巨大作用的基础是全行业深刻认识、准确理解、自觉运用这些新理念。这就需要广泛深入开展好行业宣传,[第一段]  相似文献   

8.
2011年岁末,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以下简称《通知》),这是国务院首次专门就道路运输工作制定出台的一个综合政策性文件,明确了一系列支持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通知》的印发实施,必将对推进道路运输业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建立现代道路运输业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9.
在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工作中,有的申请人提供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使用性质”登记栏为“非营运”.如何处理是千差万别,有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为《道路运输条倒》及其配套规章.明确规定了申请入拟投A运输车辆的法定条件,符合相关规定的斑当依法配发道路运输证;有的遵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申请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前,将申请人变更机动车行驶证“使用性质”作为前置条件;也有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范此类阎题,明确要求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申请入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后,到公安机关变更拟投入运输车辆“使用性质”,符合规定盾配发道路运输证,结合工作实际,笔者认为,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必须依法进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前置条件的有关事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只能提醒告知。  相似文献   

10.
《中国道路运输》2009,(4):38-38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长期以来,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黑车”、私家车一直是影响客运秩序和安全的隐患,我们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此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进行专项整顿。众所周知,此类车辆取证难、处理难,对已取得违法运输证据的车辆,如果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处理,只适用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此,在具体操作中最少要处3万元的罚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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