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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 ,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1.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 ,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2.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3.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  相似文献   

2.
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机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省、地、州、市监督检查机关查处。第十七条监督检查机关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按照法定程序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了解有关情况;(二)按照法定程序查询和收集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往来款项、账册及资料;(三)检查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和场所;(四)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商品;(五)经监督检查机关负…  相似文献   

3.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章规定了监督检查机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权,其主要内容是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对被检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进行询问,对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进行查询复制,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人说明商品来源、数量,并可以采取暂停销售等行政强制措施。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正确理解“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这一概念。一般来讲,在行政调查阶段,被调查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  相似文献   

4.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本条既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权作了原则性规定,同时也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权作了除外规定。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权的除外规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了特定的处罚罚则及监督检查机关的,从其规定,由该机关对该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使监督检查权;除此以外的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均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有权对特定的不…  相似文献   

5.
工商公字[2000]第246号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是否超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请示》(苏工商[2000]88号)收悉。经研究 ,答复如下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其中所指的贿赂既包括行贿也包括受贿。对于有关当事人在商品购销中收受贿赂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进行查处。二、“…  相似文献   

6.
认真贯彻《反不正当竞争法》切实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刘淦一、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以完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交给我们的艰巨任务《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和任务。要完成这一任务,必须转变观念。从主要服务于...  相似文献   

7.
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如何规范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实践中,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国家工商局公平交易局日前在浙江杭州召开部分省市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工作座谈会,交流了各地开展对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监督检查的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重点解决了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那么"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  相似文献   

8.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而认定知名商品及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为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服务的 ,因此 ,知名商品及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认定机关是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也是该法的执法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在办理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同样也有权认定知名商品及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因此 ,知名商品及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认定机关是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知名商品及其特…  相似文献   

9.
《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五年多来,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断加大力度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查处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案件种类逐步拓宽。与此同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面对的行政处罚相对人所处行业领域也在增加,有些相对人在此之前未受到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有些相对人所处行业法律规定由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监督检查,如医院、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这些相对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有权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持有疑义,个别单位和个人籍口其市场的特殊性,排斥和抵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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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则案例与一则通知的启示《反不正当竞争法》有三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行政责任条款,即第十一条规定的低于成本价的销售行为(简称低价销售行为)、第十二条规定的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简称搭售行为)以及第十四条规定的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的行为(简称商业诋毁行为)。尽管法律没有规定三类行为的行政处罚,但许多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于监管市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往往并不对此类行为置之不理、视而不见,而是积极寻求对策,设法制止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出可贵的敬业精神。他们的一些做法也颇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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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转报成都市工商局对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管辖权问题的报告》(川工商办11999]1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直接或者变相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该行为有权进行调查处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管辖权问题的答复  相似文献   

12.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从民事、行政、刑事等方面追究其法律责任。经营者违反《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 ,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并应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权事实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赔偿数额和履行方式 ,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不免除其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应承担的行政和刑事责任。《竞争法》的行政执法机关工商机关可以接受消费者、经营者投诉 ,也可以主动出击 ,监督检查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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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及时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的程序,进一步贯彻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的规定。第三条消费者因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依照《消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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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1.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由省级或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实际执法中,有行政处罚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授权公用企业所在行政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涉嫌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由有行政处罚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认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2.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提供的商品时,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公用企业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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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商业贿赂手段的本质看其表现形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我国立法对商业贿赂手段的规定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对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第二十二条进一步对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做出处罚规定,这两条规定是我国反商业贿赂立法最基本、最权威的渊源。国家工商管理局1996年11月15日发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细化了对商业贿赂手段的列举,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财物”贿赂手段具体为“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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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地(行为发生地)管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级别管辖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发生的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国家工商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和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3-特别管辖(1)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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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反不正当竞争角度规定商业贿赂的,即商业贿赂行为首先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力图阐释商业贿赂行为存在的现实性,各国现状及立法对策等,分析其社会危害性,并从实践的层次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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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厦门市批发市场设立管理办法)共26条,分别对批发市场的内涵、主管及监督管理部门、批发市场的规划建设、设立条件、批发市场内专设的市场管理服务机构的职责、收费办法、摊位安排以及开办者和经营者应承担的法律义务等作了明确规定。该《管理办法)同时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批发市场的登记主管部门,批发市场设立、变更、年检都必须向工商部门申报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批发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凡违反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工商及其他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这一(管理办法)的出台及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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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竞争关系(续)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竞争关系的界定(一)广义的竞争关系的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在充分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其对竞争关系的要求也不是狭义的,而是广义的。首先,该法的立法目的是多元的,如第1条开宗明义地将其立法目的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说不论侵害竞争对手、其他经营者,还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都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二,该法第2条将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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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正当竞争的刑法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综观国际上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大都制定了旨在保护自由、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的配套法规,不仅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规定了民事的、行政的救济方法和制裁手段,而且将其中情节严重的行为纳人刑法规制。我国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和健康、有序的运行,1993年12月1日《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施行。该法列举了我国当时经济生活中存在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在法律责任章节中,只规定了三种行为,即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的行为,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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