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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商标对于提升企业形象,提高交易效率,维护交易秩序,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由于商标具有极大的价值,现行商标法又以申请注册作为保护商标权的前提,恶意抢注商标的现象开始产生并逐渐泛滥。恶意抢注商标的泛滥不仅占用大量的商标审查和司法资源,严重破坏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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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日本知名品牌化妆品"泊美"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并获核准使用后不久,我国各领域便出现了很多类似的商标,日本公司想申请撤销相关商标以维护自己的权利,但由于大部分商标并不属于《商品分类表》中的相同或相似商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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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恶意抢注商标的泛滥不仅占用大量的商标审查和司法资源,严重破坏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更为重要的是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严重损害正当经营者的经济利益,阻碍我国从制造经济向品牌经济的转型,同时危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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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商标注册制度奉行自愿注册原则,因此,实践中存在大量未注册商标,随之而来的抢注、侵权行为也纷纷出现。虽然权利人可以通过请求行政机关确权或提起侵权诉讼来保障自己的权利,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制度还亟待完善,在很多情形下无法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导致恶意抢注行为泛滥,严重影响正常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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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有两处涉及到在先权利:即第9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性,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31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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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从"布兰妮"到"乔丹"、"林书豪",再到"孙杨"、"叶诗文",商标傍名人事件屡见不鲜。日前笔者发现,"小龙女"刘亦菲与"大S"也未能幸免。经查询,"刘亦菲儿"申请注册的时间为2005年8月8日,申请人为孙中山,拟使用在"服装、运动衫、运动鞋、内衣、童装、鞋、帽子、袜、领带、腰带"等商品上,目前商标流程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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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笔者代理了若干起外国商标在中国遭遇抢注的案件,经过与外方的多次反复沟通和艰难举证,最终大多数案件都获得较为理想的结果。通过事后归纳与总结,笔者发现此类型案件存在以下几个共同特点:1、外方的商标在国外经过大量的使用与宣传,在该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但尚不足以认定为驰名商标;2、外方是在中国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或通过马德里协议指定中国进行保护时才发现自己的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上已遭他人抢注;3、外方虽然在国外已经大量使用该商标,有的甚至在中国也已经使用了相当长一段时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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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谁在争夺"林书豪"?林书豪作为第一位进入NBA的美籍华裔球员,是自1953年后首位进入NBA的哈佛大学学生,他在NBA常规赛头五场首发共得136分,超越乔丹,为1974年之后NBA最佳。自姚明退役之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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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2年,仿佛注定要与注册商标"傍名人"这个话题绑在一起。年初乔丹体育上市被爆侵犯美国著名篮球明星乔丹姓名权;随后,美国华裔篮球明星林书豪被一家篮球生产企业抢注;近日,又有媒体曝光,奥运冠军孙杨、叶诗文的姓名被他人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经查询,"孙杨"由河南某公司于2011年8月30申请注册,拟使用在游泳衣、体操服、运动衫等商品上,目前尚未通过初审。而"叶诗文"则由成都一家公司于2011年8月16日申请注册,拟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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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问题的提出(一)案情简介2003年3月19日,刘建佳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索爱"商标申请(以下简称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2004年8月7日该商标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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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在一定程度上对未注册商标进行了有效保护,但从立法本意上来看,保护作用还应加强。因此,在完善我国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的问题上,主旨是要加大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同时完善保护机制,更好地维护商标申请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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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规定是2001年《商标法》修改时,针对当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他人已经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损害在先使用人权益现象而增加的内容,目的是保护在先权利和制止恶意抢注[1]。该规定在保护在先权利和禁止恶意抢注商标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恶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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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商标抢注行为在我国商标注册领域开始出现,并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这不仅直接损害了被抢注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而且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对于商标抢注行为,我们不能简单的停留在对抢注人的道德谴责上,对其进行分析并探寻解决途径是商标保护领域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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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商号,是民商事主体进行工商业经营活动时用来标示自己并区分于他人的一种标志;商号权,是指企业对自己使用的营业标志所依法享有的专用权。对于商号权的保护,在《商标法》中体现为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标审理标准》对于适用三十一条前半段,做了详细说明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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