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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小产权房"的概念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向本集体成员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租或出售的商品性住房.判断是不是"小产权房",有三个标准:一是建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二是向本集体成员以外销售或出租,三是商品性住房.对于前两个标准,大家基本形成了共识,对于后一个标准存在异议.比如城镇居民购买的农民住宅是不是"小产权房"?城镇居民在购置的农民宅基地上自建的住宅是不是"小产权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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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7年8月,原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确定第一批包括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合肥、厦门、郑州、武汉、广州、佛山、肇庆、成都共13个城市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2018年4月~7月,部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研组,对北京、杭州、厦门、郑州、武汉、广州等试点城市进行了专项调研,了解掌握了各试点城市工作进展情况。以此为基础,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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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路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土地》2015,(2)
<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到2020年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这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改革指明了方向。事实上,国土资源部早在上世纪末就在安徽省芜湖市开展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2001年,国土资源部又同意在安徽全省开展立法试验,主要从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件、范围、用途、方式、收益分配及融资等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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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目前国土资源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等相关政府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清理整治小产权房的政策.动作最大的是2010年6月,北京怀柔区杨宋镇"水岸江南"二期32栋小产权房全部被强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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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有关部委开始试点清理小产权房,为大规模清理小产权房做准备.北京市在全国首次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小产权房开发者的责任;福州市则在全国第一次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小产权房开发者的责任.这让人意识到国家对小产权房的处理力度正在加大.然而对小产权房的认识,理论界、法学界和政府部门各持一辞,并从不同层面影响着对小产权房的处置.本文拟就小产权房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以期提出可操作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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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7,(6)
国土资源部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积累的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做出了充分回应,其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规定消除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同时对入市的前提条件、主体、方式、范围、授权国务院另行制定的事项等做出了原则性规定。这些规定对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意义重大,也体现了此次改革"稳中求进"的特色。这一改革举措解并不意味着"集体土地上可以开发房地产"或"小产权房"可以"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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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本兼治:论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路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城乡二元土地市场、土地财政、征地补偿偏低、城市房价虚高和政府部门监管不严等,导致了小产权房的产生和发展.小产权房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有益探索,有利于增加农民收益、平抑高房价、缓解中低收入者购房困境、加速城乡一体化进程,但同时也侵占了农用地、减少了国家税收收入、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减损了法制公信力.对于小产权房问题应该"标本兼治","治标"是指依据用地类型及违法违规性质对小产权房进行分类处理,"治本"是指对土地财政、农地产权、农地征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城市居民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等小产权房问题所涉及到的相关制度进行以改善民生为宗旨的渐进式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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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制度和经济背景,是房地产开发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多方利益主体博弈的产物,也折射出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存在的缺陷。"小产权房"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我国现阶段缺少"小产权房"合法化的相关规定,使其面临着生存的困境。"小产权房"的出路是合法化:应以"合法化"为目标,恰当处理好"小产权房"问题,以保护出让者、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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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其仁在《南方周末》撰文指出:一下子完全放开集体土地流转权,肯定会带来市场动荡和权力寻租等一系列问题,如果渐进地改革现行土地制度,又该从哪里突破?可以两条路并进。一条路,小产权房规范和合法化。另外一条路,开放农村建设用地的指标流转,在试点区域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