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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和实现国际化进程,会计师事务所被要求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这对于我国事务所行业是一项全新的挑战,对此,本文从特殊普通合伙制推行的现状出发,对转制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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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获财政部批准转制,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了经营许可证。2012年9月11日,在庆祝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开业的新闻发布会上,对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从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转制成为特殊普通合伙,安永候任全球主席兼首席执行官Mark Weinberger先生表示:“我们相信转制为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和人员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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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在转制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科学界定合伙人的有限责任范围、完善职业保险和风险基金制度、完善对于特殊普通合伙的监管等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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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财政部于2010年7月发布《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此规定明确提出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应该于2010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并鼓励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尽快实现转制。本文通过实证研究,发现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转变能有效提升审计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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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全国人大常委员会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了《合伙企业法》修正案,其中新增加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节。现就“特殊的普通合伙”相关条款作以下介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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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普通合伙与事务所做大做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经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3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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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注册会计师行业人力资本高度集中,人力资本具有区别于非人力资本的独特产权特征。特殊普通合伙制下的有限责任以及人力资本的"专属性"特征使得会计师事务所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处于边缘化的状态。完善的人力资本责任承担制度是对会计师事务所债权人利益的重要保障,也是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必要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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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为了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同时为了调节专业服务机构专业特色与传统企业组织形式的矛盾,我国在经济法与合伙企业法中引入了特殊普通合伙制度。不过,该制度虽然能够对部分合伙人实施有限责任保护,但对利益相对方的债权人却缺乏保护,导致此类特殊普通合伙制度面临诸多理论和实践上问题。鉴于此,本文通过分析美国立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平和效率的立法原则,探讨了对债权人利益加以保护的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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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制事务所规模化发展面临的问题尽管合伙制事务所承担无限责任,使合伙人个人利益(包括人力资本投资)与事务所和命运紧密相联,是一种好的事务所组织形式,可以进一步增强合伙人的风险、责任、质量和品牌意识,为事务所的良性和可持续发展奠定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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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我国改革开放30周年,适逢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创建90周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20周年。上海潘陈张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是依照1994年实施的《注册会计师法》、由财政部批准设立的第一批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回顾我所成立以来的13年历程,不禁感慨万千。这段难忘的历史,可说是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改革和发展的一个缩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