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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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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东劳动保障》2008,(8):46-46
鲁劳社[2008]36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障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下同)、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全残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  相似文献   

2.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企业:为切实保障企业工伤全残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03〕10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05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经劳动能力鉴定致残程度为1—4级,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企业工伤职工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含…  相似文献   

3.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企业:为切实保障企业工伤全残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03]10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04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经劳动能力鉴定致残程度为1—4级,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企业工伤(含职业病)职工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  相似文献   

4.
鲁劳社[2007]58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企业:为切实保障企业工伤全残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5.
《山东劳动保障》2011,(1):46-47
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相似文献   

6.
《山东劳动保障》2011,(1):48-5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相似文献   

7.
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减轻单位风险,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工伤保险管理能力建设,强化基础信息管理,规范完善业务管理流程,是提升管理层次和服务水平,全面落实工伤、工亡人员各项待遇,促进社会保险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管理手段,为企业发展和构建和谐企业提供了保障作用。  相似文献   

8.
广集博采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发布工伤保险条例》,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据悉,出台这个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条例规定,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  相似文献   

9.
随着《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全国工伤保险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基金支撑能力明显增强,解决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下统称老工伤人员)问题日渐成熟。为此,贵州省对逐步将老工伤纳入社会统筹的问题,进行了积极的调研和思考。  相似文献   

10.
《重庆劳动保障》2006,(9):36-36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率,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对二、三类行业企业进行费率浮动。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实际运行情况,为确保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平衡与合理安全使用,有效利用费率调整机制促进工伤预防,减少工伤事故,现就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浮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1.
中央政策     
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将修改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10年12月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修改。 (一)扩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  相似文献   

12.
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经颁布实施,新《条例》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同时,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相似文献   

13.
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减轻单位风险,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工伤保险管理能力建设,强化基础信息管理,规范完善业务管理流程,是提升管理层次和服务水平,全面落实工伤、工亡人员各项待遇,促进社会保险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管理手段,为企业发展和构建和谐企业提供了保障作用。  相似文献   

14.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企业: 为切实保障企业工伤全残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活,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和原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补充通  相似文献   

15.
历时4年修订,新《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出台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条例》是《社会保险法》的重要配套法规,对于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6.
《重庆劳动保障》2006,(9):37-37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各工伤医疗协议服务机构,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服务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服务机构:为了加强工伤保险管理工作,规范工伤医疗协议服务机构(含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服务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服务机构,下同)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重庆市工伤职工就医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7.
各地动态     
北京7月1日起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员工将享受工伤保险北京市劳动保障局近日向社会公布,自今年7月1日起,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由用人单位为所有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由北京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下发的通知要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表”中有对应行业的,其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对应的行业类别基准费率执行,其他事业…  相似文献   

18.
新法规提示     
《乡镇企业科技》2011,(8):81-83
一、新《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于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新《条例》规定,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强制参加工伤保险,另外还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都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相似文献   

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20.
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积极推进深圳市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扩面征缴工作,努力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大力促进了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目前,全市的工伤保险制度已覆盖到区域内的所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所属全部职工或雇工。至2005年底,包括深圳市农民工在内的工伤参保职工人数已达600.3万(其中80%以上为外来农民工),占全省参保人数的三分之一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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