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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信用证的追索权 按照UCP600第六条规定,信用证的兑用方式有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和议付四种;同时,该条还强调,这四种类州的信用证可以在某特定银行兑用,或是在任一银行兑用,在被指定银行兑用的信用证同时也可以在开证行兑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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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惯例更迭 融资银行获益——由著名判决引发的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融资风险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洞察名案风险案情:融资银行黯然败诉 BANCO SANTANDER v. BANQUE PARIBAS ( ENGLAND )是有关延期付款信用证融资风险的著名案例。该案中,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开证行BANQUE PARIBAS于1998年6月开立了金额为USD18469000.00(允许10%溢短装),提单日后180天延期付款的跟单信用证。该证中开证行指定BANCO SANTANDER做延期付款,并授权其对信用证加具保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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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对于有融资、贴现等特殊结算安排的信用证业务,在确定单据应寄往指定行还是开证行时应充分考虑受益人诉求,结合信用证条款和实务经验做出更符合受益人利益的寄单选择。对于有指定银行的信用证,寄单地址的选择一直是交单行重要的风险防控环节之一。在信用证实务中,单据直寄开证行可以减少单据寄送的中间环节,使开证行能够更早地收到单据,申请人可以尽早提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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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付信用证项下议付行向受益人追偿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议付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信用证,它指开证行允许其他银行买入汇票和单据的信用证,即议付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通常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银行扣取垫付利息和手续费后,立即将货款垫付给受益人,UCP500就议付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一定的规定,但是在议付行与受益人的关系上则缺乏明确而系统的规制,尤其是有关议付行向受益人(出口商)索偿的问题未有涉及,这给受益人和议付行维护其权益,预见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带来了不便,本拟对议付行向受益人索偿的法律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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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归根结底,是一纸开证行凭单付款的承诺。开证行付款的依据是相符交单,这基于对交单的审核,以确认所交单据是否符合银行事先在信用证承诺中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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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业务人员都有见过“交单即接受(documents acceptable as presented)”或类似条款。新版IsBP745第A19这样表述:由于UCP600对其没有定义,“交单即接受”不应在信用证中使用。如果信用证没有定义并使用了,按照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交单即接受”意味着可以含有一份或多份规定单据的交单,只要交单是在信用证的效期之内,支取金额在信用证可兑用金额之内,将不再根据信用证或UCP600审核单据是否相符,包括审核是否符合规定的正本或副本数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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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信用证在分期装运下允许分批,开证行需要结合信用证的其他条款和受益人交单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并可考虑发送电文向交单行寻求帮助。在实务中,经常出现信用证在分期装运下允许分批,以此给受益人提供便利。当分批的次数较多且较为密集时,可能会导致开证行对是否符合装运计划产生疑惑。在此种情况下,笔者建议开证行结合信用证的其他条款和受益人交单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并可考虑发送电文向交单行寻求帮助。在信用证设立时,开证行还可以考虑加具发票须显示发货批次的规定,以避免产生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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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结算形式之一。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第二条的规定,“跟单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由一家银行(“开证行”)应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批示或因自身需要,在与信用证条款和条件相符的情况下,凭规定的单据:Ⅰ.向第三(“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Ⅱ.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Ⅲ.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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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信用证业务的银行应当在具体业务实践中不断探索,以丰富、发展和完善解决这一单据审核问题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问题的提出某信用证要求提交Insurance Policy(保险单),但开证行收到的保险单据名称为"Certificate(Policy)of Marine Insurance",即海运保险证明书(单)。该单据显示了预约保险号码和证明书号码,未显示保险单号码。开证行拒付交单,理由是提交的保险单据并非保险单。但交单行不接受开证行所提不符点,坚持认为其提交的单据是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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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可转让信用证下的到单,开证行应首先确定交单行的身份是否为转让行,做到合理谨慎地审单;同时也要高度重视非转让行的交单,避免直接对第二受益人付款。可转让信用证是一种特殊的信用证,英文叫做transferablecredit。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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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合理选择信用证兑用方式,开证行应详细了解申请人业务需求,掌握兑用方式特性及与其他信用证条款的适配性,在维护申请人利益的同时便利进出口双方的贸易结算。《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定义了信用证的四种兑用方式,分别为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和议付。实务中,由于申请人不了解四种兑用方式的含义和作用,时常做出错误的选择。开证行应尽可能了解申请人的实际需求,厘清信用证兑用方式和其他条款间的逻辑关系,指导申请人合理选择兑用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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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讨论开证行解除承付责任不仅是银行在UCP600框架下进行的技术性探讨,更是银行在了解客户、了解交易基础上进行实务操作的现实需要。根据UCP600,信用证作为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开证行自开立信用证之时起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责任。实践中,开证行如何才能解除或者判断可以解除其不可撤销的承付责任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