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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是维持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平衡的重要手段之一,各国保险法律都以此为出发点进行具体制度的构建。然而通过中俄保险法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比较研究,发现我国此方面的法律规定存有诸多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扩充适用范围;扩容义务主体,丰富调整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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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潇 《商业经济(哈尔滨)》2015,(4):165-168
保险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保险标的情况的变化将影响缔约之初所承保的危险状况。相对人负有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人据此可对危险增加的事实作出新的估量,以决定是否继续承保。对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之法律性质及理论基础进行辨析,对于深入探讨其合理性具有重要理论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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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符合危险控制理论、实质平等理念、信赖关系原理、收益与风险的平衡、社会总成本节约等法理依据。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对危险源可能存在的警告、对危险源的调查与通知和对危险源的控制义务。其义务主体应适当扩大,并确立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在合同法中的地位、明确违反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并实行过错推定,增加第三人责任与补充责任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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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难是保险实务中的一大难题。保险法规定索赔人负有及时通知和提供证明材料的义务,然而,由于法律的概括性规定和当事人地位不平衡,保险合同约定可能存在加重索赔人之义务或保险人推卸保险责任之情形。结合本案,对保险理赔的思路整理分析。以期引起对保险理赔难的关注与程序性防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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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9,(5):62-72
网络服务提供商是获取和保有个人信息的最重要主体之一。《民法总则》第111条对其设定了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一般性义务和阶段性义务。义务内容可结合对相应法律法规的解释得出。网络服务提供商违反该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在司法适用中,需明确过错的认定和赔偿责任承担方式。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是"过错"的事实构成,具体构成要件应包括危险开启、必要性和可期待性。"过错"的司法认定可依次考虑成文法规范、行业通行准则、同样错误再犯和公共政策一般原则加以确定。在责任承担方面,对比"通知—删除"模式和"相应的补充责任"模式,前者虽为侵权法中的网络侵权条款,但并不适合违反安保义务的模式,后者更适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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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积极施救行为能够有效的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扩大,保护保险人权益和被保险人的利益。我国《保险法》规定了被保险人的施救义务,并对其合理施救费用予以补偿。本文通过对我国《保险法》有关施救义务的履行主体、施救费用额度及违反施救义务的不利后果等方面的分析,讨论了我国《保险法》在有关施救义务的相关规定中存在的不足,进而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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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的修订明确了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对于社会中现实问题的解决起到指示作用,但仍存在一些实务方面的问题。本文通过对现行《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的分析,来探讨《保险法》中对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的不足以及《保险法》的修改对于现实生活中问题的解决的积极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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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上要求投保人向保险人履行的一项重要义务。投保人能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直接关系到保险人的利益,进而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文章对如实告知义务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保险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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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组成部分,我国保险法在告知义务主体应扩大到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续约或变更时,告知义务应作出规定,另外在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主观方面应区分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以及应明确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保险立法,促进保险市场稳定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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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玲 《中国商界:上半月》2011,(10):135-135
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法的发展过程中经历多次变革,最终成为现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的重要义务。如何告知义务是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具体体现,由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诚实信用原则也被称为保险合同最应该遵守的首要原则。本文从如实告知义务的概念、发展历程等问题延伸至目前的立法现状,进而剖析目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给出适当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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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保险法》的修改通过引入弃权和禁反言规则、减轻被保险人的注意义务、增加保险人的注意义务等,从而发生了从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实行形式平等的保护向对被保险人实行倾斜保护的转变;通过增加保险人的自主权以着重塑造完全意义上的市场主体;通过完善保险合同成立规则、保险标的转让规则、保险理赔的程序和时限等以明晰保险活动业务规则,从而减少纠纷;通过完善偿付能力监管等以加强保险市场监管,从而防范金融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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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保险法的立法精神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无论在什么险种中,"被保险人"是其损失会触发保险人给付义务的人。除了人寿保险里存在特殊的关系,被保险人一般都是与保险人签订合同的那个人;一旦出险,保险赔款也一般都是支付给被保险人。2002《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后果与第六十四条相关规定自相矛盾,2009年新《保险法》对于旧款出现的问题做了修正,有了明显的进步,但是新保险法对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权益保障的规定有待商榷。本文就是针对新《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进步和不足进行深入分析,提出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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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是保险法中防范道德危险最直接、最有效的法律制度,不过其作用的发挥受到该制度具体内容的影响。要以对道德危险的防范为中心,探讨保险利益内涵的法律界定方式、该原则的效力范围以及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等颇具争议性的问题。通过对比国外立法经验和考查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为我国保险法的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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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因此,对人身保险利益的归属及时效性等的规定,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而新《保险法》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为宗旨之一,对旧《保险法》进行了修订。本文通过对新旧《保险法》的对比分析,即使新《保险法》在以"被保险人中心主义"的立法理念下,对人身保险利益规定的修改和完善,并指出存在的不足之处,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人身保险利益规定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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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保险法上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在投保人一方。除了投保人外,还包括被保险人及投保人的代理人。受益人则无须负告知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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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所要求的订约人说明义务是实质意义上的说明,而不是仅仅要求保险人形式上的履行,其目的在于更好的保护投保人利益.随着诚信原则的发展,它已经不再局限于民法范围之内,而扩大到民商法的各个领域,而更有甚者<保险法>将其极至化,发展为最大诚信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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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会对包括债权人在内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发生重大影响。相对于企业股东、职工来说,债权人,特别是无担保债权人利益保护在企业合并中的利益保护机制不畅,所以应要求企业履行通知义务,以防止企业合并中的信息不对称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本文从民商法角度讨论该通知义务的履行主体、通知方式和未通知的法律后果等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