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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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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论新《公司法》中公司资本制度的变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制度的基石,它不但是公司存在的前提,也是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基础。本文从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三种资本制度的优劣比较入手,对比新旧公司法公司资本制度的差异,探讨了新公司法采纳折衷资本制的优势。  相似文献   

2.
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制度的基石,是公司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它贯穿于公司设立运营和终止的全过程。完善的公司资本制度的设计可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一直实行严格的公司法定资本制,到05年新《公司法》出台,对我国公司制度进行了比较大的改革,尤其是对公司资本制度。本文就此浅谈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进步与完善,并对其中部分尚不妥之处提出一点建议。  相似文献   

3.
《商》2015,(14)
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的支撑性制度之一,是公司立法的基石,也是公司建立、生存和发展的核心制度之一。2014年3月起实施的新《公司法》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重大的革新,同时也为公司资本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指明了方向。本文着装论述了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发展进程、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对于公司资本制度,我国一直处于摸索、调节中。本文描述了三大资本制度的概念、特征,并进行了两大法系资本制度的对比以及对我国三次公司法修订予以阐述。通过对2014年《公司法》的简单研究,发现我国注册资本制度还有许多不足,在今后还需要完善现行公司资本制度。  相似文献   

5.
王丹 《现代商贸工业》2010,22(8):241-242
安全、公平、效率是公司资本制度的价值取向,也是公司资本制度存在、变迁的三个基本动因。各国公司法对资本制度的不同规定,体现了各自对安全、公平、效率的着重点不同。  相似文献   

6.
刘晓玲 《商》2015,(2):211
2013年十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作的修改,本次修改将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2014年三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实施。此次公司法的修改在公司资本制度上做了较大的变动。文章通过对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解读,探索对其公司信用的影响以及在资本制度改革下如何维护公司的信用,并提出了一些建议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7.
试述公司资本制度变化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已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新的公司法中,公司资本制度由法定资本制改为适合我国国情的折衷资本制。资本制度的缓和,使公司资本制度架构下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得以平衡的支撑点发生了变化。在缓和的折衷资本制度下,如何平衡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文章研究的重点。  相似文献   

8.
《商》2015,(11)
2013年新修改的《公司法》在公司设立阶段废除了注册资本最低法定限额和实缴制,成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这一改革举措引发了巨大争议,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是否不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通过与传统公司资本制度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相比较,分析公司法修改后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影响,认为现有制度对债权人利益保护是不足的,但这更多不是资本制度的变革引起的,而是资本制度本身对债权人的保护就是有限的。法律根据现实需要,进行价值倾向的选择,适当放松对资本的管制,发挥资本运作效率是合理的,同时须在更多层面谋求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9.
刘晓玲 《商》2015,(2):213
公司的资本是公司运作的基石,是公司的灵魂所在。公司资本是公司存续和运用的基础,是公司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保障,对于保障公司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意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中,公司资本的作用更是被强化了,过分关注公司资本,随着融资技术的革新和资本理性投资功能的增强,公司资本的担保功能在逐步减弱,各国关于的资本制度的规定逐渐向宽松和灵活方向发展。我国原有公司法中关于资本制度的规定存在诸多缺陷,此次《公司法》的修订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并在促进公司发展、保护债权人利益,实现整个市场经济良性运行上发挥了重大作用。  相似文献   

10.
公司资本是设立公司必不可少的一项,公司资本制度的种类有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我国1993年公司法确立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到如今不断变迁。比较公司资本三次修订中缺陷与改善的内容,有助于更好的了解中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变化,也体现了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  相似文献   

11.
《商》2016,(2)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确定了法定注册资本最低数额前提下认缴和实缴相结合的资本制度,在公司登记方面,也配套的实行了认缴和实缴相结合的登记制度。但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上述规定与现代公司的资本发展趋势还有距离。为了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2014年修订的《公司法》中引进了授权资本制度。在授权资本这种新的公司资本制度下,试图探索平衡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方法,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2.
陈贝贝 《商》2014,(32):227+223-227
新修订的《公司法》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公司法修改表明我国公司资本制度体系已完全从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转变。在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等改革措施实行后,企业的偿债能力和经营能力将完全由企业的资产信用体现。为保护债权人和投资人利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需要有相应的配套措施来完善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为此,国务院颁布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期建立资产信用的公示平台。  相似文献   

13.
公司,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活动主体。资本之于公司,好比血液之于生命一个没有足够资本开展经营活动的公司,其行为能力是有限的,而且容易危及正常的市场交易。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的核心制度,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则是其内容之一。2005年,我国新《公司法》却大幅降低最低注册资本金,顿时,学界各种声音不绝于耳,甚至抛出废除最低注册资本金的言论,笔者经过认真反思、并与西方发达国家比较,阐述保留最低注册资本金的必要性,以期对我国公司法的完善可尽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14.
施天涛 《光彩》2014,(10):23-25
正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意义重大传统公司法对公司资本采取强制干预的法律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增加了企业的融资难度,干扰了企业的自主经营权,违反了市场经济规律。有鉴于此,上个世纪以来,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一场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运动,放松了对公司资本的管制,降低了市场主体准入门槛。我国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规定非常严格。它不仅规定了很高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相似文献   

15.
张芳 《消费导刊》2009,(21):112-113
本文从资本充实责任制度的含义、内容等基本理论内容入手,论述我国现行《公司法》上关于资本充实责任制度的具体规定和不足之处,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公司法上资本充实责任制度的思考和立法建议。在本文中,笔者从资本充实责任制度的立法价值出发,提出应该明确资本充实责任制度的立法价值,调整发起人责任体系的分配;根据我国公司制度的实际情况,完善资本充实责任制度中的额认购担保责任、出资担保责任、差额填补责任和算还赔偿责任的内容和具体实现方式。笔者建议出台司法解释完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资本充实责任制度的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16.
新《公司法》鼓励股东出资形式的多样性,并许可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客观上会加剧股东出资瑕疵风险。为保护交易安全,新《公司法》同时健全了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守约股东、公司债权人等主体承担出资瑕疵责任的制度设计。准确把握股东出资瑕疵法律责任制度,对于正确理解公司资本制度乃至整个公司制度都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17.
公司是股东投资最为重要的一种工具。以股东投资为基础形成的公司资本的法律规制而形成的资本制度是各个国家和地区公司法最为重要的制度。本文对有限责任公司资本的形成规则和资本维持规则在两岸公司法中的具体规定进行比较研究,以期对大陆商家在台湾地区的投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8.
朱福娟 《商业时代》2006,(1):6-6,13
对现代企业而言,资本是公司的“灵魂”,独立是公司的“基石”,资本充足是公司独立的前提与保障。对于公司资本不足,很多国家是运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予以解决。我国目前虽未引入这一制度,但随着公司制度的日益完善,有必要对资本不足所引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条件进行论证和探讨。  相似文献   

19.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种制度,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简要介绍,并从我国建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迫切性出发。对我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的公司法法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论述,论述的角度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和适用范围,适用要件包括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适用范围主要为资本显著不足、利用公司规避合同及法律义务以及股东与公司间的人格混同三个方面,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仍存在不完善或不足的地方,亟待修改和补充。  相似文献   

20.
英国公司法正在进行150年来最重要的一次修改,其中最突出的修改是“首先考虑小公司”:公司法所作的制度安排应围绕小公司来展开,对大公司采取例外适用,在决策程序、资本制度、公司治理等方面实行大小公司区分立法。在我国的公司法研究中,也一直存在过分关注股份有限公司等大公司,忽视有限责任公司等中小公司的情况,表现在立法上则忽视二者的差异,制度混同情况比较突出,后者的制度设计依附于前者,已不适应中小企业的发展。是否公开募集资本是大小公司制度差异的根源,我们应借鉴英国公司法的修改,从大小公司制度差异的角度完善我国公司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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