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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艳琴 《铁道部郑州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7,(3):15-17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设定视听资料为一种独立的刑事证据,视听资料是现代科技的产物,是打击刑事犯罪,保护人民,处理犯罪案件的重要依据,在刑事诉讼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本文就视听资料的特征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问题作以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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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型证据,在运政执法中已被广泛采用。目前常见的电子证据主要有视听材料、通行记录、车辆定位数据、网上证据等几种,在电子证据确定过程中,争论最为激烈的是电子证据的定位问题。《行政诉讼法》第五章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有七种形式,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 相似文献
3.
魏红霞 《铁道部郑州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2):22-23
应用现代视听技术手段于预审讯问,是预审工作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以往由于视听资料在刑事诉讼中不能作为法庭证据使用,所以在讯问实践中,视听技术一直是作为笔录记录的辅助手段,根据需要,对一些大要案件才用,用的较少。现行刑事诉讼法既然把“视听资料”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作为一类法定证据,我们在讯问实践中就要有意识地、广泛地收集这方面的证据,重视视听技术手段在讯问实践中的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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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一种,在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中已经越来越多地被使用。目前,基层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采集的视听证据主要是录音、录像。
采集视听证据具有一定的专业性,由于专业技能培训不足等原因,证据的采集和所采集到的证据经常出现以下问题:一是就实质内容而言缺乏关联性和完整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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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定案依据的证据主要有九种: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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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代证据法学用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来概述证据的三个基本属性。《行政诉讼法》中将证据分为七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相似文献
8.
吕萍 《铁道部郑州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6,(4):4-7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工作,主要集中在侦查阶段,整个侦查活动叉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由刑事侦察部门进行一系列的专门调查活动.收集一定的证据,揭露犯罪并查获犯罪嫌疑人;当证据的收集达到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而且可能会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即将其逮捕,案件就进入第二十阶段,由顶审部门对案件做全面的审查——对已经掌握的证据材料进行全面的枝查.进一步收巢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各种证据,查明犯罪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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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华 《铁道部郑州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7(3):63-66
在侦查实践中,仍有一些侦查人员证据意识不强,具体表现有重言词证据轻现场取证,重破案结果轻处理结果,证据本身的收集、保管存在缺陷,证据之间缺乏关联性等。针对这种状况,侦查人员进一步提高证据意识势在必行,要转变传统的办案观念,树立正确的证据意识,要注重证据的合法性,要规范证据的收集与保管,要加强检察监督职能,进一步提高证据意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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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晴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23,(2):16-21
2021年《刑诉法解释》明确事故调查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是一种契合实践需要的结果。事故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作为证据的基础性问题必须首先得到明确。证据的根本属性在于内容的关联性,鉴于事故调查报告包含多种内容,应当先厘清其中的各项内容是否具备刑事证据的性质,再依据具体的证据内容确定对应的证据类别。事故调查报告作为刑事证据运用的时间尚短,导致司法审查混乱的同时滋生诸多弊病,面临审查规范阙如、辩方质证权虚置、行刑证据衔接不畅等困境。为确保事故调查报告发挥作为证据的应有价值,有必要明确证据审查规范、强化辩方质证能力,并强调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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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合法、有效、真实的证据,证明违法经营者的违法事实,是运政稽查取证的重点和难点,收集证据应严格把握“五性”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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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青 《铁道部郑州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1(3):28-30,36
运用非法手段获取口供等非法刑事证据的现象大量存在于刑事诉讼之中。非法刑事证据产生既有立法上的原因,也有实践和认识方面的原因。杜绝非法刑事证据的出现要着眼于诉讼制度和诉讼体制的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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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不同的是,行政诉讼中以“被告负举证责任”为原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举证责任倒置”。《行政诉讼法》同时还规定,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必须是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就已经掌握的证据,而不能是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自行收集的证据。证据须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须经法庭质证,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这就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取证阶段,就应该掌握确凿的证据。行政机关只有在证据确凿充分,且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相关性的情况下,才能按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否则,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就要承担败诉风险和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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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现象之本源及其控制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安全 《铁道部郑州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1(1):27-30
安全优先的刑事诉讼法目的配置体系为刑讯逼供现象提供了本源,立法上对非法自白证据采用规则的回避为刑讯逼供提供了存在的价值。因此,笔认为,要控制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必须抑制其本源,否定其价值。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一方面应当从立法上调整刑事诉讼目的体系配置,兼顾安全和自由,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和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另一方面是确立非法自白证据的排除性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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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黄鹂 《铁道部郑州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10(2):21-25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诉讼立法史上的重大变革,它不仅解放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彻底否定了刑讯逼供这种野蛮的取证方式,而且随传统的不公开的心证制度发展为现代的心证公开的证据制度,诉讼的透明度和民主性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也为我国正在酝酿之中的证据法提供了良好的借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