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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信用证业务中,单据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最关心的是单据,当受益人提交单据给银行议付时,银行凭借的是单据是否符合“严格相符原则”(The doctrine of strict Compliance)来决定其是否承担付款、承兑或议付的法律责任。受益人应根据信用证要求正确缮制各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这对顺利安全收汇是极为重要的。  相似文献   

2.
可转让信用证特征与风险防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可转让信用证的含义和作用 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定义,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行),或当使用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该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简言之,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第一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进行转让的一种特殊信用证.  相似文献   

3.
<正>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版)(简称《UCP500》)的解释,信用证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进口商(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出口商(受益人)或其指定方付款,或承兑和支付受益人开出的汇票;  相似文献   

4.
银行国际结算业务中的议付与押汇,有着相辅相成的关系。在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严格按照信用证条款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有关规定缮制出口单据,并在货物装船后,将制作完成的全套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送交银行办理议付。  相似文献   

5.
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一般都规定在出口国有效,或付款或承兑或议付。那么,信用证完成的时间是如何确定的呢?一般说来,如是保兑信用证,在单据直接由受益人提交给保兑行的情况下,信用证完成时间是指保兑行凭单证相符的单据提交、支付或作出支付的保证,或承兑或作出无追索权的议付之时;如是在开证行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兑信用证,其完成时间指当开证行凭单证相符的单据的提交,支付或确认其延期付款的保证或承兑之时;如是在通知银行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兑信用证,其完成的时间指通知银行凭单证相符的单据的提交,支付或确认其延期付款的责任或承兑之时。那么,在议付信用证情形下,信用证的完成时间如何确定呢?  相似文献   

6.
"议付"的英文表述是negotiation,实务中也常译为"押汇".<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第10条规定:"议付是指由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付出对价."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18条规定:"议付是指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  相似文献   

7.
在银行办理出口信用证业务过程中,受理受益人交来的单据时,会碰到相应信用证中的指定银行为非本行情况,即信用证中指定了其他某家银行作为履行议付、承兑、付款、迟期付款或者保兑责任的银行。这种情况的出现,往往是由于受益人在公司所在地有固定的业务往来银行,或者因为指定银  相似文献   

8.
汇票是国际结算中常用的金融票据。承兑信用证和远期议付信用证下使用的是远期商业汇票,而即期信用证下可以使用即期商业汇票。当汇票作为信用证下需要提交的单据之一时,汇票的表面记载应该要符合信用证要求,否则会影响出口公司顺利收汇。一般而言,汇票的记载和票据行为要受票据法的制约。不过,在信用证下,银行将按照UCP500的规定来审核单据,但遗憾的是,UCP500中关于汇票记载的直接规定并不多。国际商会2002年秋季年会上通过了《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nternationalStandardBankingPracticefortheExamination…  相似文献   

9.
UCP500实践中常见问题及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UCP500在原统一惯例的基础上在许多方面进行了重大改动,对外贸企业和银行处理跟单信用证业务有重要的作用。本文根据作者对UCP500的领会理解,以及UCP500实施两年多来在业务中的应用,着重论述了该规则的管辖权问题,信用证的保兑付款、修改、议付,非单据性条款及单证不符的处理等关键性问题,以更深刻、准确地理解信用证国际规则,进一步提高国际结算处理水平。  相似文献   

10.
<正>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简称UCP500)已于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它将是今后一段时间内国际银行间处理信用证业务的主要依据。根据UCP500规定,信用证是独立于其可能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的业务,即使信用证引用了有关合同的某些内容,银行亦与该合同完全无关,并不受其约束。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  相似文献   

11.
依据最新国际结算惯例UCP600第16条的规定,若单据存在不符点,开证银行或有关银行有权拒受这种瑕疵单据,并拒绝承付或议付.UCP600下银行如何处理瑕疵单据对受益人和银行都至关重要,也是与信用证相关的国际惯例规范的重点内容.因此,信用证的当事人和关系人都应对瑕疵单据的处理准则和操作有所研究,充分利用国际惯例赋予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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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结算中心的单据日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开证行、付款行、议付行和承兑行等有关银行进行付款、议付和承兑的依据便是单据,而单据的日期又显得尤为重要.笔者以下将各种主要单据的日期及衔接简要介绍.  相似文献   

13.
柴晔 《国际市场》2006,(4):77-78
转让信用证是一种特殊的信用证,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人们对它的研究还是比较少的。可转让信用证系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被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议付的银行(统称为“转让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该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举个例子,中国台湾地区的商人(第一受益人)充当中间商的角色,大陆的进出口公司(第二受益人)为实际的供货商。  相似文献   

14.
跟单信用证结算中的单据日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开证行、付款行、议付行和承兑行等有关银行进行付款、议付和承兑的依据便是单据,而单据的日期又显得尤为重要.笔者以下将各种主要单据的日期及衔接简要介绍.  相似文献   

15.
国际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62年修订本)》,已于1974年12月再次修订,并于1975年10月1日正式使用。1974年修订本对原来的统一惯例修改较多,其中有些改动比较重要。例如,1974年修订本规定在使用信用证付款时,银行可以凭汇票付款,也可不凭汇票付款;要求一切信用证均须规定一个交单付款、承兑或议付的日期,如信用证无此规定,则按提单或其它货运单据签发日期后二十一天计算,逾期交单,银行有权拒收。又例,1974年修订本规定凡在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在不同装货口岸多次装运的货物,不作分批装运论;并规定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可将该证转让给本国以外的第二受益人,等等。这  相似文献   

16.
国际商会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第2条中,对信用证的含义做出了明确规定:“意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即由一家银行按其客户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向第三者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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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UCP400到UCP600,国际商会进一步强调了信用证不同的兑用方式.开证行开出的每一份信用证都必须规定它是以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方式兑用,以确立各当事人的权力和责任,有关当事人必须认清不同兑用方式之间的差别,正确加以利用.本文仅以信用证的兑用方式对受益人的影响为视角,分析了受益人在信用证业务中的几个要点,从而合理选择兑用方式并正确使用,以保证收汇安全.  相似文献   

18.
关于信用证的分类 ,其标准各异.若按照兑付的方式来划分 ,可将信用证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四种.< UCP500>第 10条对信用证进行的分类依据就在于此 ,其 a款规定"所有信用证必须清楚地表明该证适用于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另外 ,若按照国际结算实务中信用证付款时间来划分 ,信用证又可分为即期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 ,而即期信用证包括即期付款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则包括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由此可见 ,< UCP500>中明文规定的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都是适合进行远期付款的信用证.而所谓远期信用证 ,是相对于即期信用证而言的 ,是指信用证指定的付款行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承兑汇票或者承付单据 ,而非立即付款 ,等到了汇票到期日或者承付到期日 ,付款行才进行付款的信用证 ,其目的是为了便于进口商融通资金.因而将远期信用证项下的承兑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进行比较 ,将有利于承兑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正确使用 ,在国际结算中也具有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9.
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物UCP600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中,受益人顺利收汇的前提是提交相符单据,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UCP600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则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但是近年来,受益人根据信用  相似文献   

20.
本文是《UCP500》主要内容剖析系列文章中的最后一篇。文中对信用证方式下银行审单的范围、标准和要求、时限等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并对银行议付的做法和性质以及银行拒绝接受单据的规定进行了论述。国际商会这些关于审单和付款规定,关系到进出口商的切身利益,作者对实际业务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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