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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在跟单信用证贸易中,常会出现跟单信用证中记载了与基础合同不一致的惩罚性条款的情况。关于这样的惩罚性条款对基础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问题,本文不同意以“要约一承诺”理论来解释,认为应适用合同履行理论解释之,即这样的惩罚性记载对基础合同当事人是否有约束力取决于该跟单信用证是否构成买方的瑕疵履行。同时,本文论述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两点缺陷:没有规定基础合同与跟单信用证互相独立;没有明确跟单信用证之记载事项。  相似文献   

2.
2005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参照UCP500(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填补了我国信用证立法的空白。然而,于2007年7月1日实施的UCP600(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号》),  相似文献   

3.
国际贸易中可能涉及到保兑行的场合,主要在跟单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与备用信用证融资担保中.跟单信用证当前适用的国际惯例主要是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最新修订版)即UCP600,备用信用证当前适用的国际惯例以国际商会第590号出版物《国际备用证惯例》即ISP98为主,同时也适用UCP600的相关条款.  相似文献   

4.
浅谈跟单信用证出口结算有关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出口贸易中,货款结算方式多种多样.其中,跟单信用证结汇仍是比较普遍被采用的一种.这种方式对买卖双方较为公平,双方易于接受.以下笔者通过总结多年的出口业务实践经验,结合有关条款,简要阐述跟单信用证出口结算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正>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简称UCP 500)已于1994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它将是今后一段时间内银行处理跟单信用证业务的主要依据。根据UCP 500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开证银行凭规定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向受益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UCP 500还规定,所有开立信用证的指示、信用证本身以及修改书本身(如进行修改的话),必须明确说明据以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单据。为此,我国进出口企业只有充分了解UCP 500中对单据的各项要求,才能在进出口贸易的货款收付中立于不败之地。本文主要介绍UCP 500中对受益人应提交的主要单据的有关要求。  相似文献   

6.
戴恩潮 《华商》2008,(11):97-98
信用证是银行应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凭证。银行的信用证业务从上世纪20年代左右开始兴盛。国际商会(以下简称ICC)制定了《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统一各国对跟单信用证条款的解释和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该惯例先后共经过五次修订,并于1974年修订时改名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惯例》在名称上表面它的"惯例"性质,只有当事人同意才得以适用。i在UCP600出台之前银行界一直适用的UCP500因为是ICC的第500号出版物而得名。  相似文献   

7.
自L/C产生以来,为了解决各种纠纷,跟单信用证统一国际惯例就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过去对于跟单信用证统一国际惯例的研究,大部分是就某一条例进行分析,提出意见,或独立地将UCP500与600进行比较,鲜有将该惯例以纵向的形式进行系统归纳。对跟单信用证统一国际惯例历次变化的归纳,不仅有利于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顺利进行,而且也有利于金融机构在实践上进行比较分析,因此,在信用证实务界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8.
今年1月1日始,国际商会新的跟单信用证惯例《UCP500》已正式生效。长期以来,国际商会制订的统一惯例,已成为全世界跟单信用证业务的“圣经”。为了帮助贸易界人士准确地了解、掌握并运用新的统一惯例,本文按照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对《UCP500》中实质性的修改,信用证业务的主要情况及做法和实际业务中应注意的问题,陆续加以阐释。  相似文献   

9.
目前实施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500),不论是其条款的全面性、实务的针对性,还是其内容与如今现实发展的不同步性,乃至近年来有关跟单信用证的诉讼案激增,都说明UCP500的落伍。为此,国际商会(ICC)决定由UCP600替代UCP500。UCP600改变了UCP500分类不科学,次序排列不足,语言繁杂欠精练等不足,将极大地丰富和影响今后跟单信用证业务的实务操作和审核单据的标准。UCP600于2007年7月1日正式生效,这无疑对我国进出口企业、银行、法律、司法、船运以及保险界都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相似文献   

10.
<正>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简称UCP500)已于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它将是今后一段时间内国际银行间处理信用证业务的主要依据。根据UCP500规定,信用证是独立于其可能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的业务,即使信用证引用了有关合同的某些内容,银行亦与该合同完全无关,并不受其约束。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  相似文献   

11.
<正> 近10年来,银行界、贸易界、运输行业等出现了许多新做法和新技术,促使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在1989年11月的会议准许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83年修订本》(即UCP400)进行修订工作。经过几年的工作,《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即UCP500)于1993年3月10日经  相似文献   

12.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结算方式,在国际结算方式中居于支配地位。我国国际贸易中跟单信用证结算更是高达80%比例。根据《国际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信用证下的定义:“信用证的意义就本惯例而言,‘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以下统称‘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不论如何  相似文献   

13.
<正> 在国际贸易的诸多支付方式中,信用证方式以其银行信用、收汇和收货安全而受到各国商人的普遍欢迎。信用证行为的主要规范是国际商会在1993年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下面简称“500”),“500”业已成为世界各国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的唯一的依据。随着信用证支付方式的日渐盛行,作为其唯一行为规范的“500”的重要性可以想见非同一般,然而,令人遗憾的是“500”作为信用证行为规范体系并不如我们想象得那样完美,存在着相当大的缺陷,进而导致了信用证项下众多争议,甚至引发了令世人注目的信用证下的难以防范的欺诈活动。“500”的主要缺陷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点:  相似文献   

14.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由国际商会于1933年发布以来,数十年间儿经修订不断完善,帮助许多的企业与银行顺利完成了信用证结算交易,有力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目前实施的UCP600,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号出版物,于2007年7月1日开始生效,是在UCP500基础上,结合ISBP、URR525、e-UCP和ISP98形成的.  相似文献   

15.
<正>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版)(简称《UCP500》)的解释,信用证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进口商(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出口商(受益人)或其指定方付款,或承兑和支付受益人开出的汇票;  相似文献   

16.
为适应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领域的广泛应用,国际商会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基础上,于2002年推出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电子交单补充规则》(国际商会eUCP1.0版,后UCP600的出台又升级为eUCP1.1版),对信用证业务中电子交单的有关问题适时做出了专门规定.伴随着近年来电子信用证的广泛使用,如何在UCP600与eUCP1.1版规则的双重要求下有效避免电子信用证拒付已成为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17.
银行国际结算业务中的议付与押汇,有着相辅相成的关系。在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严格按照信用证条款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有关规定缮制出口单据,并在货物装船后,将制作完成的全套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送交银行办理议付。  相似文献   

18.
跟单信用证 1.国际贸易的现实需要继续使用跟单信用证和国际上承认的用来约束其使用的一套规则。 2.这套规则来源于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而统一惯例(UCP)的内容必须不断更新方能行之有效。  相似文献   

19.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跟单信用证本身并非为了对付诈骗,所以其结算方式运用过程中的某些特点和交易原则,决定了信用证制度有适宜诈骗犯罪滋生的各种条件。在开证申请人涉足国际贸易领域开展进口业务时,采用跟单信用证结算方式,在申请开立跟单信用证时,要不断强化防范风险意识,采取有利的措施,力求规避风险,使开立的跟单信用证能依照条款规定履行,确保进口业务的顺利进行,提高进口商的经济效益。  相似文献   

20.
国际商会提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规则是由国际商会制定并于1997年10月公布实施的,解决由于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和<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URR)而引发的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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