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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目前面临着处罚范围过宽,认定标准不明晰的问题,本罪不应形式化地认定,而应以国家增值税的税收利益作为指引,将"三流"不一致的虚开行为归纳为"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型"和"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型"两种虚开类型进行类型化分析.在"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型"中,开票方能"消灭"由虚开所产生的多余纳税义务且受票方具有抵扣可能性时,虚开行为构成本罪;而在"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型"中虚开行为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逃税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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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本质,理论上主要有三种观点即行为犯说、目的犯说以及“抽象的危险犯”说,但这三种观点皆有不妥之处。但不可否认的是虽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不具有危险,可为了防止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行为的发生,有必要提前对虚开的行为进行处罚即预备行为正犯化。虚开的发票本身并没有导致国家税款损失的危险,只是后续利用本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才可能导致国家税款流失,不能混淆不同犯罪所具有的危险,所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质上是真正的抽象危险犯,既不是行为犯或目的犯,也不是“抽象的危险犯”说实际上所指的具体危险犯。至于本罪量刑过重的问题则很难通过刑法解释解决,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方法还是立法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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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不法分子追求利益的原因,也有税制不完善的原因,还有税收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本文认为,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从强化教育、完善税制、健全制度、加强合作等方面入手,坚持标本兼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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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中,犯罪数额是关键的依据,因而其合法、合理、准确认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结合相关法规规定和增值税计算缴纳原理,从虚开税款数额、国家税款被骗取数额、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三个方面,对实践中的各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进行了详细的研究、探讨,并对相关法规提出了几点简单的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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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逃税或帮助逃税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既是税务执法的重点规制对象,也属于刑法矫正的范畴。不同法域视角下对虚开行为的定性、行刑衔接过程中的证据认定和行刑责任竞合问题是理论探讨和税务实践中都无法回避的问题,特别是行刑衔接中税务处理与刑事司法的证据混同和行刑责任竞合问题的解决也对案件的公正处理产生着重要影响。为此,在坚持罪刑法定与税收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应当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逃税罪侵犯法益的类别与侵害的范围、程度,修订《刑法》规定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及时修订完善税务行政领域规制此类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以期在行政和刑事各自领域发挥独立品格,实现法律评价的公平公正目标。同时,要做好行政和刑事的有效衔接,如完善行刑衔接中的证据转化制度等,提高待转化行政证据的法治化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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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其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历来是国家打击的重点。尽管采取了一系列加强管理的措施,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仍时有发生。特别是在商事制度改革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改为登记制以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出现上升势头。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特点和作案手法,笔者建议从完善增值税制度、强化增值税管理、深化数据分析应用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税务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入手,切实压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空间,有效遏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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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一直对发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因为发票的管理对防止偷漏税、组织财政收入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果发票管理的好,就可以达到"以票控税,以票促管,以票促收"的目的,防止税款流失。我国实行的增值税政策是进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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