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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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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目前面临着处罚范围过宽,认定标准不明晰的问题,本罪不应形式化地认定,而应以国家增值税的税收利益作为指引,将"三流"不一致的虚开行为归纳为"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型"和"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型"两种虚开类型进行类型化分析.在"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型"中,开票方能"消灭"由虚开所产生的多余纳税义务且受票方具有抵扣可能性时,虚开行为构成本罪;而在"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型"中虚开行为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逃税罪.  相似文献   

2.
虚开案件的违法行为以虚开行为和非法抵扣行为为核心,受税法和刑法的共同规制。实践中一些虚开案件在刑事司法中因抵扣行为未使国家税款受损不构成犯罪,而在行政执法中被认定为偷税,引发行刑认定冲突。税收违法行为的共通本质在于对法益的侵害,法益是虚开案件行刑认定的联结纽带。偷税罚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均以保护国家税款利益为共同法益,只是刑法在逃税罪之外,对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违法手段作特殊评价,而税法包含在偷税罚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偷税罚具有相同的构成要件要素,均可涵摄非法抵扣行为和国家税款损失结果。因此,两法域对非法抵扣行为造成的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认定应保持一致,综合增值税全链条作实质判断,禁止形式推定,从而区分“脱税罚”和“秩序罚”,以实现过罚相当。  相似文献   

3.
刘森 《北方金融》2022,(1):47-51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本质,理论上主要有三种观点即行为犯说、目的犯说以及"抽象的危险犯"说,但这三种观点皆有不妥之处.但不可否认的是虽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不具有危险,可为了防止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行为的发生,有必要提前对虚开的行为进行处罚即预备行为正犯化.虚开的发票本身并没有导致国家税款损失的危险,只是后续利用本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才可能导致国家税款流失,不能混淆不同犯罪所具有的危险,所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质上是真正的抽象危险犯,既不是行为犯或目的犯,也不是"抽象的危险犯"说实际上所指的具体危险犯.至于本罪量刑过重的问题则很难通过刑法解释解决,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方法还是立法修改.  相似文献   

4.
以逃税或帮助逃税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既是税务执法的重点规制对象,也属于刑法矫正的范畴。不同法域视角下对虚开行为的定性、行刑衔接过程中的证据认定和行刑责任竞合问题是理论探讨和税务实践中都无法回避的问题,特别是行刑衔接中税务处理与刑事司法的证据混同和行刑责任竞合问题的解决也对案件的公正处理产生着重要影响。为此,在坚持罪刑法定与税收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应当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逃税罪侵犯法益的类别与侵害的范围、程度,修订《刑法》规定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及时修订完善税务行政领域规制此类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以期在行政和刑事各自领域发挥独立品格,实现法律评价的公平公正目标。同时,要做好行政和刑事的有效衔接,如完善行刑衔接中的证据转化制度等,提高待转化行政证据的法治化程度。  相似文献   

5.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中,犯罪数额是关键的依据,因而其合法、合理、准确认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结合相关法规规定和增值税计算缴纳原理,从虚开税款数额、国家税款被骗取数额、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三个方面,对实践中的各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进行了详细的研究、探讨,并对相关法规提出了几点简单的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6.
《会计师》2012,(14):81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现将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相似文献   

7.
《财会学习》2012,(8):9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  相似文献   

8.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不法分子追求利益的原因,也有税制不完善的原因,还有税收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本文认为,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从强化教育、完善税制、健全制度、加强合作等方面入手,坚持标本兼治。  相似文献   

9.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我国经济犯罪中的一项重要罪名,认定方面一直颇多争议。文章从刑法理论出发,结合司法实践,对争论的难点问题做了总结、讨论,便于应用。  相似文献   

10.
跳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尽管在形式上构成虚开行为,在内容上与真实交易不符,但该行为实质上是对增值税进项抵扣链条中由于税率"陷落"而产生的缺陷的修复,与税收中性原则相符,不会造成国家增值税收入实质性的损失,因而不具备税收执法与刑事司法上的可罚性。将跳开排除在虚开行为之外,需要对国家的增值税收入中各部分的正当性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的作用与目的进行重新思考,以确定国家享有的税收债权的范围,保障纳税人的限额纳税权,并且要在刑事司法领域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和量刑依据进行统一。  相似文献   

11.
张铭 《新理财》2012,(8):81
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国税总局")7月9日发布《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3号,简称"《公告》")称,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公告》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12.
《会计师》2014,(2):78-7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堵塞税收漏洞,防范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增值税纳税人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以下简称增值税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审判机关刑事处罚的,其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应税劳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以下统称货物劳务服务)执行以下政策:  相似文献   

13.
刘剑文 《中国税务》2010,(10):29-30
2010年8月23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草案拟废除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其中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死刑”(以下简称“增值税死刑”)。本文就增值税死刑废除问题谈点看法。  相似文献   

14.
《刑法修正案(八)》对涉税犯罪规定作了重要修改。取消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死刑,并将虚开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和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等行为纳入到《刑法》中。本文在比较新旧规定的基础上,对新规定的出台背景、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以及新规定的对当前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影响做了分析。这同时也是对《刑法修正案(八)》涉税条款的解读。  相似文献   

15.
《中国税务》2009,(7):47-48
2008年1月至10月,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组织查处了一起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一“边城税案”。该案中,犯罪分子采取真假两套票分别进行认证和抵扣的方式,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法活动。这是一种新的增值税虚开作案方式,作案手法危害性极大,具有较典型的团伙化和智能化特征。总局领导非常重视此案的查处工作,肖捷局长先后批示“组织力量,坚决打击”、“要彻底铲除这一团伙犯罪网络”。经查,至2008年10月底,共有125户企业存在虚开(或偷税)问题。上述企业分布在15个省(区、市),共接受虚开发票8912份,涉及金额9.97亿元,税额1.31亿元;对外虚开发票15.3万份(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2.63万份)。涉及金额24.6亿元,税额3.47亿元。全国各地国税局稽查局和公安经侦部门与15省(区.市)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陆续立案侦办案件93起,抓捕犯罪嫌疑人185名。我们在此选择了两个省的案例,以管窥“边城税案”查处情况。  相似文献   

16.
《会计师》2014,(3)
<正>财税[2013]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堵塞税收漏洞,防范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增值税纳税人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以下简称增值税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审判机关刑事处罚的,其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应税劳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以下统称货物劳务服务)执行以下政策:(一)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的次月起36个月内,暂停其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自恢复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之月起36个月内再次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的,  相似文献   

17.
《财会学习》2014,(2):8-9
正为进一步堵塞税收漏洞,防范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增值税纳税人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以下简称增值税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审判机关刑事处罚的,其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应税劳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以下统称货物劳务服  相似文献   

18.
出口骗税是涉税违法活动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也是困扰税务部门多年的老大难问题。出口骗税尽管作案手法很多,花样不断翻新,但最终都离不开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破解出口骗税难题,关键在于防止发票虚开。实际工作中,宜运用"互联网+"思维,通过搭建跨部门的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在发票开具、涉税银行账户、开票资金运动三者间构成内在联系,形成相互制约,严控开票资金运动,防止其体外循环回流到受票企业,斩断不法份子获利链条,釜底抽薪,以根治发票虚开,进而防治出口骗税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19.
行政处罚领域采用一事不再罚原则,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促进依法行政,其以"过罚相当"为理论基础。行政处罚之一事不再罚具有不同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该理论的特点。此特点也决定了其"一事"的构成要件的不同:在行政相对人违法事项构成中,包含三个要件,即客观方面(行为或状态)、主体、主观方面。在具体的交通行政处罚中,对于一事的认定应区别不同情况,考虑到其借助于车辆而对人处罚及对交通违法检测方式的特性,采用(以时间或距离为标准的)切割法划分处断中的一事。对于闯红灯、违法停车、无证驾驶、超载或车辆改装事项,也采用切割法。其中,在合理的矫正期间终结后不改变违法状态的行为,应作为新的"一事"论断,而不受一事不再罚原则限制。超速和违法停车行为属于继续犯,无证驾驶、超载和违法改装车辆属于状态犯,对状态犯的处罚不宜适用切割法划分事数。  相似文献   

20.
刑事立法中没有对伪造信用卡并使用行为予以定性,司法实务中也缺乏统一指导。信用卡及其所附信息的真实性是区分"伪造"和"变造"的标准,更改信用卡磁条身份等信息的行为应认定为"伪造"。单组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需根据具体情况从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中择一重罪从重处罚。重复实施数组伪造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应先判断构成牵连犯的次数为单位,剔除因牵连关系不单独评价的犯罪,再根据剩余可评价的犯罪行为中罪名异同的,按连续犯或数罪并罚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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