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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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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异议与争议合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董蓉晖 《中华商标》2006,(10):22-24
我国商标异议年申请量自2004年突破1万件以来,这两年的异议申请量都保持在1万5干件左右,目前商标异议案件积压情况严重,根据现有的工作进度和岗位编制,即使不再受理新异议申请,商标局要把目前受理的商标异议案件全部裁定完毕至少需要6—7年的时间。漫长的行政确权周期,一方面使得商标申请人久久不能获得稳定的商标权属而徘徊在市场之外,另一方面该程序也确实成为某些人用来防碍竞争对手甚至讹诈钱财的工具。  相似文献   

2.
2002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在2000年、2001年每年递增约5万件的情况下陡然增加10万件,商标异议申请量也从2000年的4618件增加到6250件。面对各类商标申请量连年大幅增长带来的越来越大的工作负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在2003年初提出了“五个努  相似文献   

3.
商标异议制度是对商标核准制度的一种补充,为商标权利人维护商标权利提供了一种有效的途径,为维护商标权利的稳定起到了保护作用。本文从中国和澳大利亚的商标异议制度在异议期限、异议理由、审查方式、救济措施和权利转移制度等方面展开论述,目的在于理论探讨,在立法时参考国外的先进经验,以促进中国异议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4.
汪正 《中华商标》2008,(6):70-73
众所周知,我国目前商标异议、争议撤销评审程序较长。在此较长的行政确权程序期间,商标可能发生转让,包括异议公告之前的转让、异议期间的转让以及异议审查、争议评审期间的转让。商标转让后,权利主体也发生了变化,从而影响到当事人的地位。至少以下两个方面值得讨论:  相似文献   

5.
美国商标异议制度较为复杂且费用昂贵。整个异议程序大约需2.5年,现从实务角度将美国异议制度介绍如下:  相似文献   

6.
环球资讯     
《中华商标》2008,(12):75-75
欧共体初审法院对“为获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不能注册为商标”作出阐释,加拿大允许通过质疑商标申请的善意提出商标异议,欧共体法院明确商标淡化的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7.
《中华商标》2008,(4):33-38
200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一步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管理案件、商标异议案件和商标争议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228件。  相似文献   

8.
《中华商标》2004,(12):9-9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制定的《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方案》,切实增强商标工作透明度,提高商标异议裁定工作质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向社会公布《商标异议裁定书》,暂定每季度出1期。经过认真准备,第一期《商标异议裁定书专刊》已于日前通过《商标公告》和《中国商标网》两种形式公布。该期专刊汇集了商标局自2004年7月7日至9月20日期间做出的329件《商标异议裁定书》。  相似文献   

9.
环球资讯     
《中华商标》2005,(9):63-63
韩国修改法律加快商标异议程序;印度决定加入马德里商标议定;俄罗斯石油公司赢回一项共同体商标  相似文献   

10.
《中华商标》2007,(1):77-77
近日,欧共体初审法院对一宗共同体商标异议案作出的裁定再次引发了人们对意大利防御商标制度的思考。在该案中,Ⅱ Ponte Finartziari公司针对Marine Enterprise Projects公司的“BAINBRIDGE”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异议,理由是其此前已在意大利注册过几个含有字母“BRIDGE”的商标。异议被驳回后,Ⅱ Ponte Finanziaria公司不服,先后向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上诉委员会和欧共体初审法院提起上诉,并认为其“BRIDGE”虽然未经使用,但是属于防御商标,依照意大利法律,防御商标不使用有合法的理由,以此在先注册的防御商标对他人的商标提起异议无可厚非。但是其两次上诉均被驳回。初审法院在其裁定中对该案发表的意见是,根据共同体商标条例,投入商业使用是一个商标获得保护的前提;以意大利法律中的从未使用的防御商标为据,对他人的商标提出异议,并不是一个合适的理由。  相似文献   

11.
张跃 《中华商标》2010,(3):26-29
一、商标异议程序中的复印件 (一)商标异议制度商标异议制度,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标提出不同意见,请求商标局撤销对该商标的初步审定,由商标局依法进行裁定的制度。  相似文献   

12.
高柯 《中华商标》2011,(2):31-32
加拿大商标异议制度与中国商标异议制度有很大的区别。总的来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程序复杂,相当于法院诉讼程序;第二、费用昂贵;第三、耗时较长,整个异议程序大约需要2—4年的时间。笔者将从异议程序流程以及特点等方面来简述加拿大商标异议制度。  相似文献   

13.
《中华商标》2009,(6):64-64
近年来,日本特许厅一直致力于提高商标审查效率,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特别是1997年引进商标异议后置制度以后,商标的审查期间大大缩短,同时,日本特许厅还通过提高商标审查的计算机化和将商标检索外包给私人机构等措施,进一步缩短了商标审查时间。至2003年,商标自申请之日至首次通知发出的平均时间为7个月,最终审定时间为12个月。  相似文献   

14.
史新章 《中华商标》2008,(11):24-25
商标异议复审案件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的主要案件类型之一,但关于商标异议复审程序的法律性质问题,人民法院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识上尚不统一,突出体现在对《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理解上,该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当事人复审申请和答辩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评审”。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依据该条规定,  相似文献   

15.
陈飞 《中华商标》2011,(4):40-41
随着中国和新加坡两国之间贸易不断加深,往来交流更为密切,又因为中文在新加坡当地认知度比较高,中国企业商标在新加坡被抢注的情况不时发生,很多中国企业的商标也在该国遭遇异议。商标异议程序作为解决商标冲突和维护商标权利的一种有效法律武器,被很多企业在维护商标权利时广泛使用。  相似文献   

16.
林华 《中华商标》2006,(1):24-25
一、商标异议制度的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通过商标局初审的注册商标申请将被刊登公告。只有顺利经过公告后的三个月商标异议期或者在异议不成立之后才能完成审查和核准程序并获得注册。  相似文献   

17.
汪泽  徐琳 《中华商标》2011,(2):26-30
商标异议制度是给予社会公众或者在先权利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对商标注册提出不同意见,由有关主管机构作出裁定的制度。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法律都设有商标异议制度,但在异议程序的设置、异议理由和异议人资格、异议受理部门、  相似文献   

18.
刘沛 《中华商标》2012,(10):25-27
我国企业无论是通过逐一国家注册途径还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途径在比荷卢地区申请注册商标都有可能被他人提起异议,了解比荷卢的商标异议程序,不仅有利于我国企业做好异议答辩工作,而且也有利于我国企业对他人在该地区申请注册的商标及时有效地提出异议以维护自身权益。  相似文献   

19.
文学 《中华商标》2006,(11):33-36
欧共体(现欧盟)为消除成员国商标法的差异,消除阻碍共同体市场内货物自由流通和扭曲自由竞争的不利因素,于1988年公布协调成员国商标法《第一号商标协调指令》,后又于1994年制定《共同体商标条例》。在此背景下,德国于1994年制定并于1995年实施了新商标法(全名为《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较之于原商标法,德国新商标法在商标审查的程序、内容等方面均做了实质性的修改。本文将主要讨论德国现行的商标异议制度及其配套制度,以探讨我国商标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可以从中获得哪些启迪。  相似文献   

20.
《中华商标》2007,(10):33-37
200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一步加大驰名商标保护力度。截至目前,已在商标管理案件、商标异议案件和商标争议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197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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