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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金融秩序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就将信用卡诈骗行为定义为独立犯罪,1997年修订《刑法》时,相关规定被纳入196条。依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手段进行诈骗活动的犯罪。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将“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增加为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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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是一种先进的支付、信贷和结算工具,是由银行或专门的信用卡公司签发给资信可靠的用户的一种信用凭证。根据《刑法》第196条之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作废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以及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下面对该罪的基本特征作简要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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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gt;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其解释如下:《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该解释明确了《刑法》中“信用卡”的含义,统一了司法机关对信用卡类犯罪的认定和惩处标准,加强了对银行卡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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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了支付机构应根据客户身份认证情况将个人网络支付账户分为三类,并规定了各类账户的信息认证标准,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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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反洗钱有三大法律基础:一是《德国刑法典》第261条;二是《德国反洗钱法》;三是《德国信贷机构法》。《德国刑法典》第261条规定了洗钱罪,由联邦刑事犯罪侦查局(BKA)主管。1988年随着贩毒等有组织犯罪日益严重,制定了《德国反洗钱法》,规定了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银行应该采取的预防措施以及银行应提供的信息方面的要求。同时规定了银行监管局的反洗钱行政监管职能。此外,《德国信贷机构法》第24c、25a、25b也涉及有关的反洗钱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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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使用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近年来,随着信用卡的推广普及,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案件也日益增多。据统计,在一些发达国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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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6月29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本次修正案的内容涉及多项犯罪规定,其中对“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规定也作出相应的修改,主要是扩大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种类,将清洗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和收益纳入洗钱罪范畴。这一修改不仅有助于加大对洗钱犯罪的刑事打击和惩罚力度,而且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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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本次修正案的内容涉及多项犯罪规定,其中对《刑法》第191条洗钱罪也做出相应修改,主要是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种类,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和收益纳入洗钱罪的范畴,以进一步加大我国对洗钱犯罪的刑事打击和惩罚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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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的实施,对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银行业支付结算业务的不断扩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多次修改、补充,一线工作人员操作难度明显增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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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偷税犯罪法律制度主要是由1992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和1997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二百零一条两部分构成。《税收征管法》初步建立起我国惩治偷税犯罪的法律制度,而《刑法》则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税收犯罪法律制度。但从总体上讲,我国目前的税收犯罪法律制度仍然是不完善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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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8日人民银行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的制定背景在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匿名、假名账户严重阻碍了支付账户实名制的落实.《办法》立足于客户权益保护,明确网络支付的含义及服务宗旨,规范支付账户管理,完善支付机构分类监管措施及客户权益保护机制.这对加强非银行支付机构管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促进网络支付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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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企合一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政企合一型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存在的问题一是预算单位分别以事业、企业两个法人名义开设账户;二是部分一级预算单位为了内部管理需要,违规要求下属单位开设《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以外的银行账户;三是预算单位或是由于经营需要或是希望多获利息,而自行开设《办法》规定以外的银行账户:四是个别单位在申报时带有很大的随意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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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不太起眼的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实施。《办法》第35条规定: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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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二00三年九月一日正式实施。为明确商业银行业务操作,人民银行还相继出台了相关的实施细则、补充规定,以规范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帐号结算账户的管理,保证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的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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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28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出台《商业银行信用卡息费计收自律规则》,2013年2月7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修订后的《中国银行卡业自律公约》,规范了信用卡还款容差额,给予持卡人还款宽限期和实施部分计息等。但纵观上述两个自律规定和我国信用卡其他诸多的"霸王条款",我国信用卡亟待全面规范。一、信用卡"霸王条款"现状(一)全额罚息未完全废除。全额罚息指如果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时不能将全部欠款还清,银行就要对全部透支款项计息。目前除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几家银行外,其余银行均采用“全额罚息”制度。为解决全额罚息,《商业银行信用卡息费计收自律规则》规定成员单位可实施部分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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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桂辉 《金融经济(湖南)》2010,(3):132-134
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对于规范支付结算、维护金融秩序、化解金融风险和抑制经济犯罪,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将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作为切入点,分析该办法自2003年实施以来宏观金融环境以及微观金融活动的巨大变化,进而得出新形势下加强银行账户管理的迫切性;通过割析办法实施中的现实困境,最终提出完善我国银行账户管理“四位一体”实施策略。 相似文献